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浅析(2019.1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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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中文题目: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浅析分部:广东开放大学 学习中心:揭阳电大专业:法学年级: 学号:姓名: 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 20 年 月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创作的、已公开发表或者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完全了解国家开放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2、,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者部分的阅览服务,以及出版学位论文;学校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目录摘要1引言2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相关概念分析2(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2(二)劳动合同违约金与民事合同违约金的区别分析21、适用对象层面的非对称性22、使用责任形式层面的非对称性33、法定和
3、约定的非对称性3二、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4(一)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方面的缺陷4(二)没有理清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间的关系51、没有理清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间的关系52、没有理清违约金和经济赔偿金间的关系5(三)服务期适用条件过于单一,且缺乏合理的期限限制61、缺乏判断服务期限约定的合理与否的依据62、服务期适用范围太过狭窄63、缺乏对服务期最长期限的合理限制7三、完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建议措施7(一)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加以合理的改革7(二)协调好违约金和经济赔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间的关系8(三)限制服务期上限,扩大服务期适用范围101、对服务期上限加以合理限制102、扩
4、大服务期限适用范围10结束语11参考文献12摘要劳动违约在近年来已经演变为整个劳动法体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此与之关系较为密切的一系列违约金制度在诸多劳动关系实践过程中被大量地运用到,但是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当前现行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完善处理,导致了很多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争议问题的发生。本文首先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有关概念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现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解剖和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建议措施,全文的研究对于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完善,保障劳动者
5、和雇佣劳动者的公司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等具有较好的理论参考与指导意义。关键词:劳动合同; 违约金; 制度; 问题; 措施1引言违约,即违反约定。一般意义上的约定往往是以书面合同或者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而存在,约定若是违反,则相应地就会触犯到法律的“红线”,所以为此,违反劳动合约,就相当于违反了劳动合同,该问题在近几年成为整个劳动法体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虽然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对有关违约金的条款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但是很多实践过程中的劳动合同签订等事宜都涉及到违约金条款的设立。同时,一直以来有关劳动合违约金条款的设置与支付问题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有关拉劳动合
6、同违约金约定设置方面进行了新的说明和规定,这些新的规定与说明将在预防雇佣劳动者的公司和企业滥用违约金条款以及维护劳动者群体自主择业方面的权利等领域发挥非常关键性的作用。本文以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为研究对象,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针对性的探讨研究与解决,全文的研究具有非常深刻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相关概念分析(一)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事实上就是对于被违约的一方的一种变相地补偿,只不过此赔偿规定在法律中比较明确。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公司规定,或者是没有做任何不利于公司发展的事情,却无故被辞退,但是被辞退的时间却未到合同约定的到期时间,则需要单方面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7、和经济救济,但是对于违约金支付方面的有关事项却不是很明确。在某种程度上,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劳动者权益而设置,当然,也有存在企业被违约的现象,但是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并没有列明。劳动合同违约金在法律上,被明确界定,事实上就是为了让企业的履约行为能够受到有效监管,使其能够保护劳动者权益。(二)劳动合同违约金与民事合同违约金的区别分析1、适用对象层面的非对称性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两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却并没有提及雇佣劳动者的公司在违约金支付方面的有关事项。即如果企业资本方如果真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是相关规定,即使需要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多少的问题依旧是一个比较纠结的问题,因为立法并未明确指出
8、。企业方如果需要补偿给被雇佣者一部分资金时,但是碍于资金数额大小不定,法律上认同可以私下协商解决,但是我国有关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法的这一精髓思想。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为特殊缘故而违反了合约规定,则规定中也必须要列明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和方向,但这些经济补偿金在法律上到底具备哪些性质?能不能等同于违约金,这些都是有关劳动立法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很明显,这两者是不同的。2、使用责任形式层面的非对称性因为违约金通常适用于当事一方出现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而为了将责任推卸给其他文体,所以企业资本方往往习惯于钻法律“空白”,即立法条文没有此责任,其也就不会主动去包揽。对于被雇佣者违约
9、使用违约金的责任形式,而对于雇佣劳动者的公司和企业的违约行为则使用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形式,这两种责任形式是非对称的,在当事方面承担的责任方面是截然不同的,前者表现为一种社会性,没有能够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而后者则充分展现出民事合同保护自由权益的目的。3、法定和约定的非对称性劳动合同双方中雇佣劳动者的公司和企业一方的违约责任形式,即经济补偿金属于法定的。就形式看来,对雇佣劳动者的公司单位和企业实施的是带有强制性的法定手段,对于劳动者实施的则是带有任意性的手段,表面看是偏向于劳动者,然而实际上却是相反的。因为雇佣劳动者的公司执行的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而非人性的或者是较为合理的,使得劳动者尽管明白
10、违约后两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却不能抗辩,由于一方法定,还有一方约定,前者在效力上要强于后者,能够充分体现当事双方的主观能动性。现行合同法当中也法定了违约的数额,很多理论研究学者认为我国已经废弃有关法定违约金的规定,然而也有人觉得合同法仅仅是对约定违约金进行了规定,而并没有否决法定违约金,这点还需要相关部门加以更加详细明确的解释。无论争议怎样,当前的立场事实基本上是反对在法律意义上付违约金的,因此以法定替代约定暂时是行不通的,也是无法解决两者之间的非对称关系的。二、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一)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方面的缺陷 我国劳动合同基本都是以定期形式为主,辅之以不定期的劳动合同
11、形式为补充,这种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很多滥设违约金现象的发生。国外在劳动合同的相关立法中通常都将劳动合同划分成定期和不定期两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形式,基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方的意志不但是权益义务的根源,同时也是其发生的基本依据。所以,合同的期限是一定要信守的,仅仅在发生主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内容的履行变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使得合同继续行为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的情况下,才允许相关当事方解除合同,反之则视为违约。而现下所遵循的不定期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对劳动者实施保护的倾斜原则,这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形式给予当事双方以更加灵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具体来讲就是当事双方只要是给予其中一方以特定期限的预告
12、期便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与此同时,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出现处于强势一方的雇佣劳动者的公司私自解除劳动合同,从而给劳动者生存权带来的影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政府对于被雇佣者的保护相关立法和规定等都进行了明确,让其和不定期的劳动合同配套执行,进而更好地体现对弱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对比分析看来,不定期的劳动合同通常更加能够反映和体现劳动关系实质,有着非常显著地优越性,所以很多国家都采用的是不定期的拉动合同为主要形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在定期劳动合同方面则给予了很多的限制,并采取强制立法的手段来讲符合相关条件的定期形式的劳动合同转变成不定期的劳动合同,进而保证不定期劳动合同在所有劳动合同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通
13、过这种安排,大部分欧美国家和地区在劳动合同违约金方面都是采用的不限制态度,而目前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体系中基本都还是以定期劳动合同为主要劳动合同形式,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处于辅助地位,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将解除保护制度和定期劳动合同进行了所谓的联系,进而出现了以反映私法理念为主的定期劳动合同与以反映社会法理念为主的解除保护制度间的畸形结合。很多雇佣劳动者的公司和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尽可能的避免解雇保护制度带来的赔偿责任,进而选择和劳动者签立定期的劳动合同,同时为了对劳动者群体的自由流动加以限制,又在占据主导位置的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时候对劳动者违约金事宜进行了约定,这对劳动者群体的正当权益是一种侵害
14、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要在借鉴外国先进和成熟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劳动合同的期限制度加以必要的改革和优化,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诸多滥设劳动违约金的症结。(二)没有理清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间的关系1、没有理清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劳动法中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适用在劳动合同的解决领域,但是也有少数其他领域的适用情况,比如不支付加班工资,在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就是约定的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之间是否存有竞合的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立法中给出了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不一样的制度设计,也就是将违约金制度和经济补偿金制度一同适用于定期劳动合同,致使理论层面出现了严重的
15、制度间的矛盾,实践过程中也不断出现各种劳动争议,我们目前现行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对两者间的关系及其适用方法加以明确的规定和描述。2、没有理清违约金和经济赔偿金间的关系 所谓劳动合同赔偿金主要指的是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为自身的过错而给当事对方带来损害的情况下给予对方的一定额度的金钱赔偿,这是一种主要的担负违约责任的形式。在进行有关违约金约定的劳动合同里,如果雇佣劳动者的公司和劳动者不断需要担负经济赔偿金,同时还需要担负违约金的时候,应当如何适用这两项制度?当前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描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中,通常都是劳动者同时承担违约金和经济赔偿金两项
16、违约责任,而雇佣劳动者的公司通常只是单方面承担违约金的责任,这种现象显然是彻底违背了立法初衷。(三)服务期适用条件过于单一,且缺乏合理的期限限制1、缺乏判断服务期限约定的合理与否的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即没有对最高服务期限给予明确的限制,也没有规定怎样约定服务期限才算是合理加以描述,于是一些雇佣劳动者的公司便利用立法缺陷来肆意更改期限。这就会导致相关法律问题的发生,比如终身合同问题,具体来讲就是有些雇佣劳动者的公司和劳动者订立终身合同,这种合同几乎就可以等同于卖身契,劳动者根据签订的这种类型的合同的规定,必须在该雇佣劳动者的公司终身除非能够出钱给自己赎身,但是事实上在当前这样一个人权社会中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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