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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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P262)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解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解释】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
2、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重要考点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P265)(一)管理者的任免范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解释】国有独资企业是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二)职工代表1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
3、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2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解释】董事会的职工代表没有比例的要求,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相关链接】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三)兼职限制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
4、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重要考点二】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P267)(一)一般规定【解释】以下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一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一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5、改制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1.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企业改制1企业改制的类型(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
6、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2审批程序(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职工安置(1)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
7、果,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3)劳动合同的处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企业改制时,对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三)与关联方的交易【解释】此处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
8、的企业。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相关链接】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9、重要考点三】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解释】该考点在19982004年的单选题、多选题中连续出现。1事业单位(P276)(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
10、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2)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2国有企业(P276)(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占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职工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不属于国有资产。3集体所有制企业(P277)(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解释】政府、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人员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
11、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2)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解释】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因此,不管是以谁的名义注册登记的,只要出资属于国有企业的,界定为国有资产。(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制权益的界定(重点)。【解释】(1)1993年7月1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全部归劳动者集体所有;(2)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属于国家
12、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只有)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解释】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1)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2)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责任)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解释】甲集体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国有企业乙提供连带保证。如果甲集体企业自
13、己清偿的银行贷款(国有企业未履行保证责任),则这100万元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企业所有;如果甲集体企业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乙企业向银行还本付息110万元,则乙企业应当向集体企业予以追索或者协商转为投资。(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解释】(1)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2)如果集体企业“有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的折价部分不属于国有资产。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P278)(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企业注册资本
14、增加,按照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可分配利润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资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5股份制企业(P278)(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出资比例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程序】(P280)1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
15、产的经营权、使用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2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的产权纠纷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重要考点四】国有资产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16、,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一)资产评估的范围1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2国家出资企业及
17、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二)核准制与备案制1核准制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2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3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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