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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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7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
2、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第 2 页 共 7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
3、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建设单位
4、组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或掌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的,需要配备副职时,副职应当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第 3 页 共 7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管理经验。(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大中型工程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三)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四)人员结构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包
5、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财务、招标、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 50%。可按照工程规模大小确定建设单位人数,大中型工程且技术较复杂的 1520 人,其他工程 15 人以下,人数应当从严控制。特大型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水利厅专题研究确定。(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工程、财务等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征地拆迁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完善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调整。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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