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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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日建发2013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 知各区县住建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依法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同备案的范围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
2、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签订的下列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均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一)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市管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本辖区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三、合同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使用国家和
3、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但补充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二)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三)原订立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价款的
4、支付、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更改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四)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的,应当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四、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二)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四)人工工资单价的计取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五、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须提供的材料1、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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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建设 工程 合同 备案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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