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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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 页 共 23 页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后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规划行业开展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批后管理范围批后管理是指对建设业主取得规划行政许可手续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是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实施的有效手段。第二条批后管理模式批后管理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两种。1、批后日常管理由规划建设局负责
2、。局长为批后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批后日常管理分片包干管理责任制,签订岗位管理责任目标书;2、定期检查由市局法规监督科负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批后日常管理内容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1、用地复核。建设业主不得随意变动规划行政许可的用地范围;2、用地检查。检查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广告设置)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包括:建筑物定位、平面布局、建筑间距及退让、出入口位置、建筑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 页
3、共 23 页层数、层高及高度、建筑总面积、建筑使用性质、外墙材料及色彩、立面造型及建筑风格、停车泊位、道路、盲道、大门、停车场、围墙、临时设施、给排水、道路中心线、电力、电讯、燃气、竖向标高或桥梁净空高度、公厕、配电间、垃圾站及其他公共建筑、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应拆除建筑等。三、工程管线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1、道路。主要包括道路规划方案的地面定线;道路设计与施工的红线控制要求,道路标高、走向的核定,以及因管线工程需要时道路开挖的审批情况。2、管线。主要包括对各种管线工程类别、截面、线型、坐标、标高、水平距离、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立体交叉关系等。3、堤防。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安全。4、应当按
4、规划建成或保留地区的规划执行和控制情况。5、建筑物实用性质。6、其他应当监管的内容。第四条批后日常管理职责批后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督促建设业主履行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义务。1、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立即现场制止,并由项目所在规划分局在三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行政措施,依法定程序及时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3 页 共 23 页送达违法建设行为人;凡立案案件,10 个工作日内必须调查终结,资料齐全,并整理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局法规科审理后报局法规例会集体研
5、究处理。2、依法督促建设业主履行下列规划行政许可义务规划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使用土地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各项配套工程和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3、负责处理所管辖区域内因日常监管不力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及上访事件。因行政许可(审批)造成的矛盾、纠纷以及上访事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处理。4、组织报经市局批准的行政强制(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执行行动。5、其他应当监管的。第五条行政许可(审批)资料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施工图履行平、立、剖签章确认手续。3、建筑立面效果图履行签章确认手续。4、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图)
6、、方案图、施工图、效果图、建筑物控制线图等资料,备存两份。第六条资料的交接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办结,办公室盖章确认后,应当在三个工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4 页 共 23 页作日内将备存资料移交壹份给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第七条法规监督科职责负责批后管理的监督工作。1、负责不定期对分局履行批后日常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室配合,抽检每季度不少于 1 次。2、负责组织行政检查。3、对分局上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法规例会决定。第八条其他规定1、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
7、畴。2、本制度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第二篇:建设工程批后规划公示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批后规划公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推行政务公开,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民群众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贺兰县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属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需要管理控制区域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照建设局规划部门提供的公示牌样图,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服务机构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
8、删除。第 5 页 共 23 页在 3 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牌体制作,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且设立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具体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便于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公示牌的规格为:240cm360cm 或420cm630cm。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内容。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设计单位、总平面图(建筑退道路红线、绿线和退地界及现状建筑距离、各种尺寸要标注清晰)、各单体立面图、鸟瞰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监督电话等。第六条公示牌直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9、后方可拆除,其间建设单位应保持公示牌清洁、完整,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对凡是不按规定进行批后公示、恶意修改规划方案内容的和不及时对公示牌进行维修清洁的建设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不予进行规划竣工验收。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将“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设置及维护情况纳入规划执行情况跟踪检查的内容,进行全程监督。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先前已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确定的内容为准。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6 页 共 23 页二 0 一一年二月二十日第三篇:建设
10、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各建设单位: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 60 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
11、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7 页 共 23 页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
12、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 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 6 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13、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8 页 共 23 页第四篇: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范
14、文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参照执行。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中间规划检查、竣工测量、竣工规划核实等。第四条各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海曙、江东、江北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按事权划分的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第五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
15、面图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部门开出的建设工程放线联系单,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平整后的工程场地进行放线。第六条建设工程放线技术要求按 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放线定桩结束后,测绘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并在放线联系单上签字确认。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9 页 共 23 页第七条测绘单位放线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放线成果资料:放线联系单、技术报告、水准点高程、桩位平面坐标、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好实地放样点位桩,确保在规划初验时点位桩保护完好。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放线成果资料后
16、,持下列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初验)手续:(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二)建设工程放线联系单;(三)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四)底层平面图和桩位图;(五)放线测绘资料。市政工程验线申报时,应增加工程管线的“竣工测绘合同(复印件)”,市政工程实行一次性验线制度,只进行初验。规划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第十条建设工程验线技术要求按 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初验合格,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
17、联系删除。第 10 页 共 23 页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复验制度。建筑工程完成基础施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平面或高程的坐标复测,并编制复验测绘资料,申请规划部门复验。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复验技术要求按 宁波市城乡规划测量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验线(复验)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三)复验测绘资料。第十四条规划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复验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复验)。复验发现基础位置(含标高)与总平面图位置不符,并经认定无法满足规划要求的,
18、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章中间规划检查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基础出地面至主体结构封顶阶段进行中间规划跟踪检查。第十六条规划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中间规划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情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1 页 共 23 页处理意见等内容。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中间规划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二)检查现场规划公示牌的制作、位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三)检查现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形。建
19、设单位应当如实向规划部门报告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中间规划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竣工规划核实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施;(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三)道路、绿化等市政及其他配套工程已按批准的方案实施;(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
20、,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2 页 共 23 页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第十九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一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确需分多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划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同意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自查,并在6 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自查报告;(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四)经核实的建设工程复测资料及复验合格证复印件;(五)竣工测量资料及竣工测量审核意见书原件;(六)1:5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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