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视野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式重构_李延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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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 立法视野下的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范 式重构 李延吉 提要: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与成效前所未有,但行政审批最关键的问题仍未解决,以 审批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并未改变,政府与市场关系并未完全理顺,持续改革的根基还不牢 固。改革周而复始十余年,既因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束缚,更是行政管理立法不完善所 致。目前改革己经进入深水区,改革问题己经越来越表现为立法问题,很多审批项目的失序都 源于立法的失灵。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举措时,必须同步考虑立法问题,通过立法划定政府 权力边界,提升整体治理能 力。 关键词:行政审批 立法规制 整体政府 作者李延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杭州 310007) D01:10.16235/ki.33-1005/c.2016.05.020 一 、 导 言 在我国,行政审批是一个十分庞杂的社会话题,它发源于计划经济时代,在随后向市场经济转型 的过程中,非但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而日渐式微,反而更加深刻地嵌入当下社会。虽然政府 长期累积的审批思维根深蒂固,但似乎又不能以此为逻辑起点,推导其缺乏改革的内在动力,事实上, 从 2001年 10 月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算起,行政审批改革己经持续 了十五年之久。虽然这不是一场持续的、不间断的、普遍关注的改革,但客观而言,政府在推动审批改
3、革方面,不可谓不努力,本届中央政府更是强力推动新一轮改革,成效前所未有。 但公众对简政放权的感受与政府语境中的改革成效并不完全对称,“办事还是很难”确是当下中 国行政审批的真实现状,一些本应随着改革推进减少下放的审批权力不仅没有实质减少,反而变相增 多了,说明改革的效果和管制放松的程度仍然有限。 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新一轮改革 ,存在着难以突破的困境。多年来,审批改革始终伴随着运动 化、立法视野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式重构 155 形式化的痼疾,运动间隙难以遏制行政审批悄然无序的增长,如割韭菜,割了 一茬又一茬,虽有其 肯定的、积极的效益,却并没有真正实现长效。 |:1;本轮改革仍旧是自上而下、
4、政府主导、以减少下放审 批项目数量作为主要成绩的模式,政府对资源及生产经营领域的垄断并没有被打破,政府的管理职能 并没有根本性的转变, (2:;改革尚未进入常态化,改革的合法性、合理性、质量和效益,都有不少令人疑惑 的地方,这促使笔者对本轮改革的预期在乐观中多了些谨慎思考。 以往,学界对 行政审批的研究多基于事实论的行政管理理论,或是基于法释义学对行政行为合法 性的制约,虽然提供了从整体上理解行政审批的视角和分析框架 .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行政权规制 .但 并未从根本上回应审批实践对法律适用的消解。检测审批改革效果的程式,显然不能以取消下放的 审批事项数目为基础,须知在审批事项可以被行政主体自行拆
5、解重组、审批载体作用强度不等的情况 下,单纯以数量化指标衡量改革成果本身就没有绝对意义。更为合适的进路,应从行政法治知识体系 出发,以行政管理立法的变革作为研究的核心任务,提炼出几个基本问题:立法与审批实践 长期脱轨 的原因为何?我国立法体制和立法技术能否适应审批改革的需要?行政审批在行政法体系中扮演什 么角色?立法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发挥规制审批的作用? 二、理解行政审批困局的两个视角 我国行政审批之所以在行政权行使中得以泛化和不规则外延 .并深度介入一些本应属于市民社 会私权范畴的领域,主要受制于我国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传统单一的立法体制,高效规范运行 的行政权需要清晰的立法确立权限的层
6、次、事态和幅度,而行政权在遵守法律的过程中才能获得合法 性和正当性。理解当下的行政审批 ,需要从行政和立法两方面扫描 .任何一个角度的缺失,都难以实 现审批依赖的减小或者消弭。 其一 .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的集中严格管制 .挤压了市场机制走向成熟并自行发挥作用的空间。行 政权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必要的恶”,有着天然的扩张属性。我国行政权的强大是不争的事实,计划经 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角色至今留有明显痕迹。政府扮演着“全能父爱主义”的角色,行政行为打破了 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市场的供应、企业的发展,甚至社会生活的一般事务长期依靠政府的审批来运 行。 1:1;我国在维系全球最为庞大的行政体制上,采取自上而
7、下分线管 理、高度集中又条块分割的模式, 整个国家和社会资源高度集中 .包括公平市场等社会子系统都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生长。横 向来看 .部门之间很难进行信息互通和审批联动 .因此实行分部门单独许可 .而各部门在有权审批领 域都倾向于通过放大审批权限分一杯羹;纵向来看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目标取向不尽相同 .前者更愿 意奉行整体政府理念,自上而下统一高效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而下级政府不得不考虑区域和部门利 益 .对行政权力承载较多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保留 .这种目标冲突越往基层越被强化 .导致削减行政权 力的欲望层层递减 .这就很难期望下 级政府存在和上级政府同等的改革动力。现实中很多审批事项
8、恰恰是复合许可 .需要上下不同部门协同完成 .这决定了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与单一阻隔的碎片化审 批无法实现目标兼容,单项审批为了规避审批风险,反而会朝着权力边际无限扩散,形成难以计数的 前置审批或隐形审批,这些“编外审批”与正式审批互为交叉、盘根错节,构成行政审批的复杂图景。 其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应是个立法问题,目前也越来越表现为立法问题。我国审批制度改革 沈岿:解困行政审批改革的新路径 ,法学研究 2014 年第 2 期。 王克稳:我国行政审批制 度的改革及其法律规制 ,法学研究 20U 年第 2 期。 杨海坤、顾爱萍:行政审批制度的理念重塑,行政法学研究 2IX)4 年第 2 期。 浙江
9、学刊 2016 年第 5 期 156 一般被解读为政府“壮士断腕”的“自救式”改革 .改革的发起与评估都由行政机关自力完成 .行政审批 改革似乎与立法、司法机关毫无关联。其背景在于我国法律系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较弱,运行特征体 现为对政治系统的依附性和从属性。 ;1;因此 .我国的行政审批基本上是政策和行政命令的翻版。但 这种以法律之外的手段改革的行政审批只是一个短期行为 .且不会有确切的内容 .而内容的不可捉摸 性必然使 行政审批的改革限制在恶性循环状态中取消的项目可能会被恢复 .新确定的审批项目会 成为下一轮改革的对象。从政府规制的角度看规制型国家”是否有能力运用规制的方式实现政策 预期的目
10、标,以及在那些较小干预模式无法奏效的领域,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运用许可或者其他严厉 的规制工具 .激励并监控社会和市场进程 .以达成令人满意的结果等 .都存在着大量的怀疑。 1:1;从改革 实践看,因行政机关内部管理问题引发的审批难题,其改革路径都较为清晰可行,己非根本掣肘,这引 导我们将更多目光转向立法问题。 现阶段破解行政审批困局的基本路径应当 是“立法十行政”,且立法应是主导路径,以立法推动审 批制度改革的常态化 .才是解决改革困局的治本之策。从改革的合法性考虑 .目前保留的审批项目大 多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通过立法调整行政审批,改革己经难以为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大改革 必须于法有据”
11、,不能为了审批提速,以显然违法的方式来纠正审批权设定时的违法。因此,在穷尽了 行政举措之后,接下来的“深水区”即审批改革的立法问题,必将越来越明显,最终成为阻碍重大改革 举措的根本问题。 三、立法对行政审批规制的无力 行政审批是一 个非常复杂的行政法治实践问题,其立法上的建构与规范早己进入权力机关视野。 早在 199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历时七年才颁布实施, 并在正式实施之前,预留了整整一年时间供行政机关做好准备。该法一度被寄予厚望,因为这部法律 设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程序、监督、责任等完整程序 .单从条文看 .足以担负起规制行政审批的 使命。但事
12、实上,强大的审批引力依托单行立法及其他法外文件绕开行政许可法大行其道,立法的 统一面对执行中的分离显得苍白无力。 (一)行政审批脱逃行政许可 行 政许可是比较成熟的行政法学理论,其性质概括起来主要是两种含义 : 一是对普遍禁止的解 除、自由的恢复;二是一种权利的赋予,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 从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规定来看, 第(二)项为资源配置类的审批,第(三)和(五)项为市场进入类的审批,第(一)和(四)项为危害控制类 审批,分别呼应行政许可的“授益”和“解禁”属性。因此,从行政审批属性来看,它和行政许可理应是 同一概念,这也符合立法本意。但奇怪的是,我国立法上从未定义过行政审批,学界通常
13、也不将行政 审批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进行研究。行政审批广泛适用于行 政管理活动中,是政府干预经济及社会生 活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就是这么一个适用非常广泛的行政管理行为在行政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的身份 和地位, 成为一个重要的源头漏洞。 翟国强 :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法学研究 2014 年第 3 期。 朱维究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与行政审批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4 年第 3 期。 关保英 :行政审批的行政法制约,法学研究 2002 年第 6 期。 Colin scott:作为规制与治理工具的行政许可,法学研究 2014 年第 2 期。 罗豪才、湛中乐主编: 行政法学, 2006 年,第 184 1
14、85 页。 王克稳 :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中国法学 2007 年第 4 期。立法视野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式重构 157 从时间轴上考察, 2004 年 8 月,行政许可法生效后仅仅一 个月,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留部分非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国 办发 2004 62 号),首次使用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一词,将行政审批分 成了许可类与非许可类两种,客观上将行政审批作为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后者被限缩在一个非常狭 窄的范围。这不仅引起了法概念体系的混乱,还致使大爾的行政许可项目以改革的名义纳入到“非行 政许可审批”,从而排除适用行政许可法。 该通知指出“非行政许可审批
15、”只是“暂予保留”,并且 “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但事实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存在了 11 年,包括诸 如暂住证核发、车辆进京通行证核发、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审批、外国专家 聘请计划审批、开办盲人保健 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等等明显属于外部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法律定义的缺 失,直接形成了审批权扩张“堵不死的制度后门”。 2015 年 5 月,国务院正式废止了“非行政许可审 批”, 理论上讲,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混乱关系似乎彻底解决了。 事实并非如此。虽然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设定审批事项本身即有违行政许可法规定,但其 作为行政审批权源属性的现实目前并未改变。从浙
16、江来看,目前列入省级部门权力清单的“非行政许 可审批”,大多来自国家部委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地方政府一时难以 取消,只能暂时归入行政确认、 行政征收和行政奖励等类别权力。公开报道显示,浙江省真正被取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不足三 成, 杭州市取消的只有区区 9 项, 不少“非行政许可审批”都改头换面进入了其他权力事项 .其主要 原因正是作为权力依据的上位规范仍然存在。可见,在法律清理调整没有完成之前,单纯推出废除 “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改革举措 .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因此 .建议通过立法解释 .明确行政审批的法律 概念 .规定行政审批即是行政许可 .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7、17 条规定的行政许 可设置权限的一律归属违法 ,并以此为基础重新梳理权力清单。 (二)下位规范脱逃上位规范 行政许可法第二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有着严格限制 .既有许可事项及设定权限等实体规定 .又 有听证、定期与适时评价等程序规定。但该法实施后,不仅旧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足够清理,仍然 有大量新的行政管理文件扮演着法律渊源的角色,有些下位法对上位法做任意扩大解释,甚至直接撇 开行政许可法“自我设定”行政审批。这除了与行政权扩大解释的制约缺位有关 .也是法律实施中 “终端失序”以及位阶倒置的结果。 1. 权力的增殖放大 目前,国务院和各地己经陆续完成行政 权力梳理并公布了权力清单,从列入清单的审
18、批事项来 看 .仍有大量的审批设定依据来源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决定、通知、意见等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 规范性文件。以国家发改委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为例,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京都议定书清 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及粮食、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 审批等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来源于诸如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 理办法、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浙江是全国 最早公 布“四张清单一张网”的省份,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且深入,笔者浏览浙江政务服务网发现,不少 有违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审批项目亦予保留 .如省财政厅的
19、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依据财政部资产 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文化厅的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依据文化部互联网文 张步峰:基于实定法解释的“行政审批”概念分析,法学杂志 2013 年第 11 期。 王念兹:国务院终结“非许可行政审批” .人民网 2015 年 5 月 7 曰。 马丽红:浙江告别非行政许可审批权力,这些权力会去哪儿?,浙江在线 1 15 年 10 月 2S 曰。 吴静:杭州告别“非许可行政审批” ,杭州日报 1 15 年 10 月 4 曰。 浙江学刊 2016 年第 5 期 158 化管理暂行规定,省人力社保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 来华
20、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省商务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午意见等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行政许可法同步实施的一部国务院决定, S 卩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至今仍是大暈审批 项目的保留依据。笔者对“确需保留”的 500 项审 批项目进行了逐一检视,涉及到公共自然资源的垄断经营、市场进入及主体资格的确认、社会危害的 预防控制等各个方面,主要由发改、铁路、工信、民航、宗教、新闻出版、金融外汇等部门行使审批权。 保留这些审批项目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对特殊行业的垄断与管控,是传
21、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映射,也 应是本轮行政审批改革的对象。如在保留项目中,铁路方面的审批事项有 20 项,包括各类专业资质 的认定、特许证核发、企业设立变更等,而 2013 年 3 月,铁道部已经实现政企分开,成立了铁路总公 司,失 去了行使行政审批的权力基础,其原有审批职能,应当和其他部门审批项目一样,按照资源配置 市场化、市场进入公平化、危害控制有限化的方向,进行清理取消。行政许可法第 14 条第 2 款规 定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 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 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而国务院颁
22、 布的该决定已实施 12 年,明显不属于“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至今没有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 2. 末端触角的失序 由于不同政府部门单项审批的封闭分割存在 很多风险 .审批机关必然倾向于将审查责任朝向外 围特别是基层组织转移扩散,从而催生出数量庞杂的前置和隐形审批,这也是行政许可法设计的审 批程序落空的重要原因。如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 15 条第 (四)项规定,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提供鉴定及证明材 料。姑且不论这条规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现实中,乡镇街道几乎无一例外的将证明责任转移到村委 会、社区或派出所。由此,基层组织
23、的公章成了“万能章”,证明经营地址、夫妻分居、意外摔伤等等,证 明方 与被证明方都饱受“盖章的烦恼”。 ;1;这些五花八门的证明不仅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使法律法规适 用效果大打折扣,其证明的真实性也明显存疑。这些处在行政审批末端的失序客观上拉高了法律对 公权力作用于经济社会活动的限阈,更多的强制性责任转向了基层自治组织和行政相对人,导致政府 权限周延的扩散与模糊,构成了构筑现代政府的现实体制壁垒。 3. 法律位阶效力的倒置 审批实践中,行政机关从来不比较谁的“法”更大,这使得适用于上下位规范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难 以为继。除非缺位 .行政机关总是“就近适用”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 .因为 在单一事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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