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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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目 录录 一、关于交易原因第 19 页 二、关于盈利预测第 927 页 三、关于经营情况 第 2750 页 四、关于客户 第 5052 页 五、关于供应商 第 5274 页 六、关于营业收入 第 7487 页 七、关于成本和毛利率 第 8789 页 八、关于应收账款 第 8992 页 九、关于存货 第 9299 页 十、关于商誉 第 99109 页 十一、关于其他 第 109111 页 第 1 页 共 111 页 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
2、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264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我们已对 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2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德或上市公司)、深圳市鑫金泉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泉或标的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2022299 号)。因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补充了
3、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我们为此作了追加核查,现汇报如下。一、关于交易原因一、关于交易原因 公开资料显示:标的资产曾接受首发上市辅导,并于公开资料显示:标的资产曾接受首发上市辅导,并于 20202020 年年 1212 月月 1111 日向日向深圳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深圳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根据申请文件:根据申请文件:20212021 年,标的公司曾进行年,标的公司曾进行 IPOIPO 辅导并产生相关费用。辅导并产生相关费用。请申请人说明:(请申请人说明:(1 1)终止推进)终止推进 IPOIPO 的具体原因;如因存在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如因存在不符合 IPOIPO 条件条件的相关情况,该情况
4、是否已消除;如未消除,该情况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及解决的相关情况,该情况是否已消除;如未消除,该情况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及解决措施;(措施;(2 2)标的公司)标的公司 IPOIPO 辅导过程进度及对应时间,辅导过程进度及对应时间,20212021 年发生的因年发生的因 IPOIPO 辅导辅导产生的第三方中介费用金额、对手方及主要内容。产生的第三方中介费用金额、对手方及主要内容。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一)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一)(一一)终止推进终止推进 IPOIPO 的具体原因;如因存在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如因存在不符
5、合 IPOIPO 条件的相关情况,该条件的相关情况,该 第 2 页 共 111 页 情况是否已消除;如未消除,该情况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及解决措施情况是否已消除;如未消除,该情况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1.标的公司终止推进 IPO 的具体原因 标的公司原计划在创业板 IPO 上市,并在 2020 年 12 月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进行了辅导备案。2021 年标的公司终止上市计划,并于 2021 年 11 月与招商证券签署了 终止服务协议。标的公司改变 IPO 上市计划具体背景及原因如下:(1)标的公司 IPO 计划耗时较长 据标的公司统计,2021 年
6、创业板审核通过并注册生效的制造型企业,2020年度营业收入平均数约 9.35 亿元,中位数约 5.53 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平均数约 1.28 亿元,中位数约 0.95 亿元,其中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低于 0.6 亿元的企业数量较少。标的公司 2019 年、2020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1.24 亿元、1.49 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 0.33 亿元、0.47 亿元,收入及盈利规模相对较小、业绩增长较为平稳。标的公司基于整体规模考虑,拟以 2019-2021 年作为上市申报基准报告期,于 2022 年上半年申报。若项目顺利推进,标的公司预计于 2023 年下半年
7、成功创业板上市。此外,成功上市时间还受申报企业数量、审核进度、发行计划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标的公司上市耗时长短具有较大不确定性。(2)标的公司独立上市存在估值不高的风险 标的公司整体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且整体运营发展较为平稳。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定制化超硬刀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该行业较为细分,作为独立主体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存在投资者关注度不够、估值不高的风险,也可能影响对标的公司上市后的后续融资计划推进。(3)标的公司与沃尔德存在较强的协同效应,双方合作有利于国产刀具企业做大做强 当前,以山特维克、肯纳金属等为代表的欧美刀具企业可以为客户提供完整的刀具加工解决方案,其综合实力在刀具行业处于领先
8、地位。我国刀具企业在生产规模、产品种类、业务范围等方面较国际头部厂商还存在一定差距。标的公司与沃尔德从事刀具业务多年,均长期看好行业发展前景,并力图提升国内刀具企业在行业的竞争力和话语权,持续推进刀具行业的进口替代,推动我国现代制造业的自主发展。第 3 页 共 111 页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沃尔德系 A 股市场中少数聚焦超硬刀具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其主营业务与标的公司存在较强的协同效应。同时,标的公司在与沃尔德多轮深入交流沟通中,对沃尔德经营理念、管理风格和发展战略表示高度认同,并对双方合作前景产生了较好预期。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规模大幅提升,沃尔德与标的公司在原材料、加工
9、设备、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方面均存在较好的整合与协同机会,有助于双方共同提升业务规模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国产刀具上市公司快速做大做强。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终止推进 IPO 主要系其基于商业因素综合考虑,拟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式登陆资本市场、加深与行业优秀企业合作并进一步推进标的公司自身发展。此外,通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股东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能够分享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所带来的收益。2.关于标的公司是否符合 IPO 条件 标的公司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创业板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10、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发行改革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序号 鑫金泉情况 是否符合实质条件 1 鑫金泉前身鑫金泉有限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并于 2020 年 9 月整体变更为鑫金泉,鑫金泉系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鑫金泉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并聘请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已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鑫金泉各组织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创业板注册
11、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鑫金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鑫金泉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沃尔德聘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鑫金泉 2019 年度、2020年度、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鑫金泉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鑫金泉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营秩序的刑事犯罪。鑫金泉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欺诈
12、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鑫金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和创业板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 4 页 共 111 页 4 鑫金泉拟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元,同股同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份均需支付相同价款。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5
13、鑫金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已经鑫金泉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6 鑫金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7 鑫金泉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8 鑫金泉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鑫金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鑫
14、金泉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鑫金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其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9 鑫金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鑫金泉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0 鑫金泉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1 鑫金泉股本总额为 3,000 万元,原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000 万股股份,鑫金泉拟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其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
15、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12 鑫金泉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 2,720.21万元、4,293.45 万元、4,752.62 万元,净利润均为正数,且连续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规定 经核查,标的公司不存在不符合 IPO 发行实质条件的情况。(二二)标的公司标的公司 IPOIPO 辅导过程进度及对应时间,辅导过程进度及对应时间,20212021 年发生的因年发生的因 IPOIPO 辅导产辅导产生的第三方中介费用金额、对手方及主要内容生的第三方中介费用金额、对手方及主要内容 1.
16、标的公司 IPO 辅导过程进度及对应时间 2020 年 12 月 3 日,招商证券与标的公司签署了深圳市鑫金泉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协议,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进行了辅导备案。2021 年 3 月 11 日,招商证券报告了标的公司的第一期辅导工作情况。该辅导期内,招商证券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初步尽职调查,初步确定了上市募投项目、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开展主要客户供应商核查并进行财务状况尽调等。2021 年 6 月 11 日,招商证券报告了标的公司的第二期辅导工作情况。该辅导期内,招商证券
17、对标的公司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及时督促标的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等。2021 年 9 月 10 日,招商证券报告了标的公司的第三期辅导工作情况。该辅 第 5 页 共 111 页 导期内,招商证券对标的公司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持续完善内控制度、了解标的公司最新行业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深入核查等。2021 年 11 月 15 日,因标的公司战略调整因素,招商证券与标的公司协商一致后签署了关于终止辅导协议对协议书,终止标的公司上市辅导。2021 年11 月 16 日,招商证券就终止辅导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报告。2.2021 年发生的因 IPO 辅导产生的
18、第三方中介费用金额、对手方及主要内容 标的公司为筹备上市工作,聘请了招商证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金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上市辅导或 IPO 辅助服务,并分别与其签署了相关服务协议。2021 年标的公司发生 IPO 辅导相关中介费用情况如下:中介及服务机构名称 金额(万元)服务主要内容 招商证券 125.00 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和辅导规范,并协调其他中介及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22.64 对标的公司 IPO 申报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督促标的公司完善财务方面的内控
19、制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51.89 对标的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督促标的公司完善法律方面的内控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深圳市金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00 协助标的公司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投资计划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58 协助标的公司进行申报材料及上市相关底稿材料的整理与制作、提供软件服务等 小 计 323.11 注: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其全资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上述中介费用系标的公司 IPO 准备过程中的合理支出,标的公司与上述中介机构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相关协议对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
20、为保证本次交易进程的顺利推进,以及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在财务管理、生产运行方面的有效整合。上市公司聘请其 IPO 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及年审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第 6 页 共 111 页 及证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等作为本次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关申报文件。标的公司为配合交易推进,与招商证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等原 IPO 中介服务机构终止合作。(三三)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与原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与原 IPOIPO 会计师沟通情况会
21、计师沟通情况 1.更换会计师的原因 标的公司原计划筹备创业板 IPO 上市,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对其 2018、2019、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11072 号、大华审字2020011581 号、大华审字2021011827 号)。2021 年标的公司终止上市计划,并计划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我们遂接受上市公司委托,对标的公司2019-2021 年 1-9 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与前任会计师沟通的具体程序、沟通关注和询问的事项以及前任会计师的答复 2021 年 10 月 21 日、2021 年 1
22、0 月 27 日我们先后两次与大华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负责人就标的公司 IPO 审计情况进行现场沟通。沟通内容包括:(1)是否发现标的公司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2)与标的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标的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4)导致标的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5)大华会计师对标的公司报表的主要调整事项;(6)收入确认原则及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递延收益摊销等事项在审计过程中的考虑因素。大华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负责人就沟通内容进行回复:(1)未发现标的公司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2)与标
23、的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不存在的意见分歧;(3)标的公司不存在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4)上市公司委派并购重组中介机构;(5)大华会计师对标的公司各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调整事项及调整原因;(6)收入确认原则及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递延收益摊销等事项在审计过程中的考虑因素。3.进场的时间,是否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对资产负债表各主要科目的期初余额履行的具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 本次并购重组业务初期,我们与大华会计师通过现场会议的形式,按照中 第 7 页 共 111 页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的
24、要求,确认了前期财务报表审计未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在征得标的公司同意后,与大华会计师沟通、查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调整分录、试算平衡表等相关资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资产负债表主要报表项目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具体审计程序如下:主要科目 具体审计程序 货币资金(1)了解公司货币资金,理财产品相关内部控制,并对控制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检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收支的截止性(2)取得公司银行已开立账户清单,与账面记录核对;(3)取得现金日记账、各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应收账款(1)了解公司对销
25、售相关内控制度,并对内控有效性进行测试;(2)获取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报表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3)检查非记账本位币应收账款的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4)分析有贷方余额的项目,查明原因,必要时提请被审计单位重分类调整;(5)结合其他应收款、合同负债等往来项目的明细余额,检查有无同一客户多处挂账、异常余额或与销售无关的其他款项(如:代销账户、关联方账户或员工账户)。如有,应做出记录,必要时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适当调整;(6)检查应收账款中是否存在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况,如果存在,应提请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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