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客观的构成要件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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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客观的构成要件一第1页,此课件共69页哦第一节 客观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概述壹、客观构成要件概述一、客观构成要件的概念 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特征:(一)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首要的特征。需要法定(例如情人闯进宾馆将被纪委双规的情夫救走,定什么?),但是仅需要法定即为已足。例如放火罪中的放火既遂,是否需要物品烧毁?第2页,此课件共69页哦(二)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的客观要素。例如,妨害公务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对象都表明对法益的侵害。凡是不具有
2、法益侵害性或与法益侵害性无关的客观要素不是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例如,犯罪的时间、地点不一定反映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非法狩猎罪中的时间、地点。故意杀人的时间、地点。第3页,此课件共69页哦二、客观构成要件的机能:第一、自由保障机能,即罪刑法定主义的机能。第二、犯罪个别化的机能。例如,盗窃罪与抢夺罪:中山公园发生的案件,还有被害人将物品放在脚边,在玩手机游戏。行为人拿起来就跑。定什么?第三、故意规制机能。大体而言,故意是对符合客观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容认。客观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例如,运输毒品,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盗窃
3、罪要求行为人对所盗窃的财物的性质有所认识。第4页,此课件共69页哦相反,不需要多余的故意的内容。例如,强制猥亵罪中的主观方面即不要求以流氓为动机。但是主观与客观是否必须一一对应,不是没有争议的。例如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是否需要行为认对此有认识?第5页,此课件共69页哦贰 违法性概述一、违法性的意义 客观的违法性与我们平时所说的违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该从观念上区分这两个概念。二、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规范。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当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时就具有违法性。第6页,此课件共69页哦但是形式的违法性并没有回答违法的根据是什么?另一方面也否认超法规的违法
4、阻却事由。例如,推定的承诺、自救行为等。实质的违法性,有利于考察行为的违法程度,有利于对客观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及对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有利于确定正当化事由的根据与范围。在实质的违法性问题上主要的争论是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不价值论的对立。第7页,此课件共69页哦三、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一)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概念1、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观点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这种立场,首先考虑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方法来判断违法性,就像倒着看一部记录片。第8
5、页,此课件共69页哦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恶)”。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2、结果无价值论的理由:第一,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第二,从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出发,可以只是把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认定为违法;第9页,此课件共69页哦第三,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将是否违反某种社会伦理规范作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基准,会混淆刑法和伦理道德调整范围,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3、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这种观点,
6、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第10页,此课件共69页哦所谓行为无价值,就是行为本身是恶的,是违法性判断的根据,或者可以概括地说“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所以被评价为无价值”。4、二元论 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或者偏离社会相当性)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第11页,此课件共69页哦 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重视行为人主观意思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规定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无论在德国,还是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
7、值论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论的所谓“二元论”或折衷说。这是当前的通说。第12页,此课件共69页哦5、二元论的根据第一,虽然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但是从中并不能推导出一定要采取结果无价值的结论来;第二,刑法是使用刑罚这种制裁手段作为法律后果的法律,和采用损害赔偿或者行政处分等制裁手段保护法益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之间具有极大的不同,因此,不应当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都作为违法,而应当只将“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侵害法益的行为看作是违法;第13页,此课件共69页哦第三,结果无价值论忽视了刑法具有作为面向社会一般人的命令、禁止的行为规范的一面,并不妥当。第四,在违法性判断中,不得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
8、素。例如目的犯中的主观目的,倾向犯中的内心倾向表现犯中的心理过程。第14页,此课件共69页哦 所谓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实际上是坚持结果无价值的“一元论”,还是坚持结果无价值之外,还要考虑行为无价值论的“二元论”之间的对立。案例:偶然防卫、伪证罪中作“虚假的陈述”的问题。对赃物的侵占等。第15页,此课件共69页哦(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一是在违法性的判断对象上,是不是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二是在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上,是仅考虑结果还是也要考虑其他因素?三是在违法性的判断时间上,是事前判断还是事后判断?四是关于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还是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第
9、16页,此课件共69页哦 首先,关于违法性的判断对象。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的本质是侵害或威胁法益,因此,行为是否违法,关键是看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具体的、可视的侵害或者威胁结果,其中不能混入人的主观因素,否则难以避免在违法性判断上的随意性;第17页,此课件共69页哦同时,在违法性判断中全面考虑行为人主观因素的话,就会出现尽管结果相同,但由于个人主观的情况不同,因而是否在违法上,结局也不一样的违法相对化的后果。因此,在违法判断对象上,只能考虑侵害法益结果以及与此相关的行为形态,而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因素,则放在责任领域加以考虑。第18页,此课件共69页哦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只有和行为人的主观
10、因素联系起来考虑才有意义,因此在评价行为的时候,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具体而言,作为内心倾向的主观目的,内心倾向、心理过程等,直接对行为侵害、威胁法益具有影响。第19页,此课件共69页哦在既遂犯中,即便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但是如果该行为不违反社会伦理规范,具有社会相当性,仍应该说该行为不违法,而故意、过失则是影响行为的社会相当性的重要因素。其次,关于违法性的判断标准。结果无价值论完全从和行为形态隔离的结果的角度来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第20页,此课件共69页哦 因此,认为即便某一行为不合乎社会的一般要求,但只要该行为没有侵害或威胁法益,或者没有造成较大的法益侵害,就不能说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
11、无价值论将社会相当性也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不仅考虑是否侵害了法益,而且还必须考虑其是否偏离了社会相当性的要求。第21页,此课件共69页哦再次,关于违法性判断的时间。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应当客观地加以判断,而不受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违法性有无的判断。该行为所实际引起或者可能引起的法益侵害,当然要根据法官事后判明的结果来决定,所以事后判断是妥当的。第22页,此课件共69页哦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既然故意、过失为主的主观因素对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具有影响,那么在判断违法性的事后,就应该以行为时为基准。二元论内部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大谷实就主张综合行为和结果的事后判断
12、。最后,关于刑法的任务。第23页,此课件共69页哦 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法益。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法益就是保护生命法益。彻底的行为无价值论主张,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社会伦理秩序。第24页,此课件共69页哦 上个世纪90年代,两种观点趋于融合。在以下几个方面:1、就刑法的任务而言,行为无价值论也明确主张,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只要说刑法以及刑罚权来源于全体国民的意志,而不是以国家理性或者道德世界的秩序为根据,那么刑法的机能就必须从保护构成社会的个人利益中寻求。”第25页,此课件共69页哦2、在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上,结果无价值论也认为法益侵害并不是主张任何细微的法益侵害都是违法,而
13、是只有在国民立场看来值得处罚的法益才是违法。如果这里的国民立场就是所谓的道义秩序、社会相当性,那么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之间,就没有什么区别。第26页,此课件共69页哦3、在违法性判断的时间上,结果无价值论也认为无论怎么重视结果无价值,还是要重视行为时的危险判断。因为立法者的政策是只能对行为时的一定危险进行处罚,否则就会得出所有的未遂犯都是不能犯的结论。第27页,此课件共69页哦无法消弭的分歧:1、关于刑法规范的性质。行为无价值将刑法规范视为行为规范,针对一般人。而结果无价值将刑法规范视为裁判规范,指导法律等专业人员定罪量刑。2、违法性判断的基础。结果无价值论原则上不允许将故意、过失、目的、动
14、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违法性的判断基础。而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主观要素也是违法性的判断材料。第28页,此课件共69页哦3、刑法适用的理念。结果无价值强调刑法适用的消极性、被动性,强调只有对这些现实生活利益造成现实的、可视的侵害或者具体危险,并且没有其他解决方法的场合,才能适用刑法。第29页,此课件共69页哦 行为无价值论强调刑法适用的积极性、主动性,主张积极活用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以保障人们的法律确信和守法意识,肯定对普遍的、抽象的法益保护,扩大未遂、预备犯的处罚范围。第30页,此课件共69页哦(三)、结果无价值论面临的挑战 在日本,自从东京大学教授平野龙一在上个世纪60年代从“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
15、,而不是维护伦理秩序”的立场出发,提倡法益侵害说以来,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在年轻学者当中,迅速传播,并历经内藤谦、曾根威彦、前田雅英、西田典之、山口厚等学者的努力,在刑法解释论上,形成了前后一致的完整体系,有和行为无价值论平分秋色之势。但是自上个世纪末以来,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结果无价值论的刑法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挑战来自于风险社会的刑法观。第31页,此课件共69页哦风险社会的刑法观: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巨大的危险和不安。核能、环境污染、药品食品对人们精神以及身体健康恶化所导致的恐惧。为了消除这种不安和恐惧,就产生了将自然环境、经济体系、公共秩序等历来被视为抽象
16、、普遍的法益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大规模的国际恐怖组织的存在。如何采取包含刑罚手段在内的国家强制力量对付这种恐怖袭击,已经成为非常紧要的问题。第32页,此课件共69页哦特别是,在近代初期国家,人们对国家使用刑罚权充满戒心,那个时候刑法的基本任务就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肆意使用。但是在现在文明国家,擅自动用刑罚凌虐百姓的情况并不多件,上述担心变得多余。因此应该积极主动地使用刑罚,对付暴虐的恐怖集团和犯罪组织。受风险社会刑法观的影响,各国纷纷修改刑法。日本国会“沉默的金字塔”也开始积极地开展立法。特征是:一是刑法干预的普遍化;二是刑法干预的早期化。第33页,此课件共69页哦刑法干预的普遍化:主
17、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包含有刑罚处罚的法律规定,将很多抽象的法益列入保护的范围。例如:1、规制纠缠等行为的法律,保护的是国民的生活安宁。2、对大量乱杀无辜的团体进行规制的法律,保障国民的生活安宁。3、器官移植法,为了保护器官移植的妥当性。第34页,此课件共69页哦4、规制克隆人技术的法律,为了保护人类的尊严和社会秩序。不是为了保护具体的人,或者说是个人法益,否则女性本人愿意克隆的话,同意之下无侵害。在涉及的社会法益中,也不是安全问题。否则克隆技术过关后,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刑法干预的早期化:就是将刑法处罚提前。第35页,此课件共69页哦例如:2001年增设的有关银行卡记录的犯罪中,不仅仅处罚
18、造成他人财产利益受损或现实地侵害银行卡的公共信用的时候,才能作为犯罪处理,而在只做银行卡的前一阶段的有关非法制做银行卡电磁记录和使用储存有非法制做的电磁记录的银行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还将转染、借予、走私、非法持有该卡,取得、提供、保管该卡的电磁记录信息、准备读写信息的器材的行为,通通都规定为犯罪。处罚预备的预备行为。第36页,此课件共69页哦这种危险判断抽象化的做法所传递的信息:1、传统的法益观念正在发生变化。早期,法益的概念被认为是超越实定法的存在,是对刑罚范围进行限制的。在现代社会,法益则存在于实定法内,仅仅属于刑法分则条文解释上的一个指导观念。什么是法益,只有考虑立法者在刑法规范中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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