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土建监理建筑监理资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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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兵团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工程等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对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兵团交通局主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兵团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具体实
2、施工作。 第五条 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坚持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原则。 第六条 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 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质监站隶属于兵团交通局,业务上受交通部质监总站的指导;各师交通局在有条件时可设置公路工程质监机构,但须经兵团交通局批准,并接受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质监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员责任制。 第九条 质量监
3、督员必须熟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质监站及其派出机构应配置必要的办公器具、试验、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以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质监站正常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质监机构经费应在交通规费中安排,或从收取的项目质量监督费中解决。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监督费。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所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的经费应专款专用,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任何单位和个人
4、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质量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质监站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2、监督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3、负责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的工作管理并拟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4、负责兵团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人员的资格管理;具体组织监理、试验人员业务培训;配合上级质监机构做好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5、负责兵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质量鉴定;受理兵团公路工程质量举报和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和参与兵团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参加公路工程验收;参与兵团优秀公路勘察设计和优质工程评选活动。 6、
5、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安排,筹划和建立兵团各师交通局所属质监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7、负责兵团公路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提供基础数据,发布兵团公路工程质量动态。 8、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和监督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从业单位相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3、对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路实体质量及其适用材料、产品、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对工
6、程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对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质监站对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详见本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大纲(表三)。 第十七条 质监站应检查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质量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到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止,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的监督程序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承担工程项目监理任务签订合同前必须由质监站进行资质审查,凡资质达不到者,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2、建设
7、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前15日到质监站申请办理完毕监督手续,缴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批复文件; 2>有关合同; 3>从业单位资质和主要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质监站在收到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监督手续,对符合基本建设开工条件的项目,确定该项目质量监督责任人,制订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大纲(表三),签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二)并下达项目法人。 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质监站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擅自开工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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