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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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3】 范文五 1. 总则 1.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简称上海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规,以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和(插入公司名称签定的(插入地区名称整体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依据,并考虑到中国和上海开发区的一般实践做法,(插入公司名称(简称甲方)和(- (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和谈判,同意根据双方于(-签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初步协议签定此转让(插入地区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简称合同)。 1.2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有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插入地区名称
2、整体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合同文件 2.1 第三条 下列文件构成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 场地位置图(附件A) 2. 甲方提供的场地边界图(附件B) 3. 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授权(附件C) 4. (插入公司名称研究的(插入地区名称主规划之地块开发示意图(附件D) 5. 乙方待在场地建设的楼房之说明(附件E) 6. 雨水和清洁排水管道的地下管道以及相临道路连接(附件F) 7. 乙方之建设声明(附件G) 8. 环境标准(附件H) 9. 国有土地使用证(待根据本合同第8条签发) 3. 双方的法律地位 3.1 第四条 甲方是根据国家批准成立的经济实体,负责开发、经营和管理(插入地区名称
3、-(-(-)平方米的土地。甲方是中国法人。 3.2 第五条 乙方是根据国家批准成立的经济实体,为中国法人。乙方主要业务为在中国从事摩托车增压机、农业、海洋和建设设备的制造、维修、服务、市场开发和销售及出口。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其在中国注册成立有关的批准文件之副本。 4. 场地的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 4.1 第六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插入地区名称地块编号为(-和-的土地使用权应由乙方为建设其经营所需设施之目的而使用。场地的总面积约为(-平方米,其地理位置详细规定于附于本文后的场地边界图。 4.2 第七条 场地应用于科学和技术研究、制造、生产和工业用途,包括装配、修理和制造增压机、一般办公用途以及仓
4、储分发和其它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工业和业务项目。 5. 土地使用权之期限 5.1 第八条 合同第4.1条所述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五十(50)年,自上海土地管理局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开始计算。使用该场地的权利属于乙方并且乙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合同期限内受国家法律保护。 如果未在乙方支付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后四十五(45)日内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除因乙方的过错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应及时返还给乙方所有费用的(_%。 5.2 第九条 甲方不得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国家根据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应根据上海规定第5章之规定就其使用和改造土地的损
5、失获得合理赔偿。 6. 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和付款期限 6.1 转让费(第十条) 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应为每平方米(_美元,共计(_美元。 6.2 场地测量(第十一条) 甲方应在签定合同两(2)周前向乙方提供场地的测量图以明确场地的总面积为(_平方米。如果乙方对该测量的准确性提出质疑,乙方可为同等目的进行测量。如果两个测量结果不同,双方应协商以达成协议。如果场地总面积多于或少于(_平方米,则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总额应按照每平方米(_美元增加或减少。 6.3 付款期限(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五(15)日内,乙方应通过电汇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第10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费总额,但应减去由(_代表乙方支
6、付的担保押金。 7. 基础设施和条件 7.1 第十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十五(15)日内或不晚于(_,向乙方提供相应设施,例如水、电、通信、排水和下水管道连接或通路以及道路。并且甲方应在去除场地上存在的所有附着物后根据自然高度完成地面平整。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将根据作为本文附件D的地块开发示意图完成(插入地区名称的道路和其它设施,该示意图说明了甲方将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完成的道路和其它设施的情况。 7.2 第十四条 甲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建设上述提及的基础设施之管道或线路的连接或通路(包括此等连接或通路)等公共设施。并且在必要时甲方应在有关机关负责完成所有程序。 7.3 第十五条 乙方应自行承
7、担费用建设基础设施的管道或线路通向其自己的设施之连接或通路(包括此等通路或连接的接合处),并且乙方应负责或聘用甲方为其代理在必要时在有关机关负责完成所有程序。 7.4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中提及的基础设施之管道或线路的连接或通路指电、水、通讯、气、排水和下水的管道或线路的连接点。 8. 场地之转让 8.1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其具有根据本合同之条款和条件转让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权利和授权,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此等授权之证据,该证据附于本合同后作为附件C。甲方应在收到合同第6.3条规定的付款后三(3)个工作日内将对场地的占有和控制转让给乙方。 8.2 第十八条 双方应在转让土地时签署土地转让交付收据以证明
8、已完成土地转让。 9. 其它权利和义务 9.1 第十九条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效期限内且在完成了总建设计划的百分之-(-%)后,乙方有权根据其自行决定对土地使用权以及场地上的建筑进行处分,包括根据上海规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规定进行转让、租赁和抵押。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法律文件供存档。进而,因上述交易而形成的任何受让人或被转让人应具有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9.2 第二十条 乙方在进行计划和设计时应遵守(插入公司名称关于建筑物管理的暂行规定,并且如果在场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设施牵涉到建设管理、消防、环境保护、绿化、环境卫生等问题,则在行动之前应将此等计划和设计提交政府
9、部门审批。 9.3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六(6)个月内根据其计划开始建设工作,并应在二十一(21)个月内完工。 9.4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负责转让给乙方的场地之外场所的公共卫生和公共绿化等的建设和维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应为甲方已转让给乙方面积的所有维护费乘以乙方面积除以甲方已转让面积。前述甲方已转让的面积之总维护费用应不包括(插入地区名称内甲方持有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转让给第三方的面积之维护费用。总维护费用应由双方合理达成一致。进而,乙方保留将此等维护费用交由独立会计师予以确认的权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该会计师认为总维护费用高于类似土地开发的正常费用
10、,甲方应返还乙方多支付的部分,即甲方要求的总维护费用之和与独立会计师确定的费用之差。 9.5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使用权有效转让期间,乙方应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第22条向政府管理部门支付土地使用费。 10. 合同的延期和终止 10.1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如乙方拟继续使用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可以向甲方申请延期。延期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款或条件: 1. 必须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六(6)个月将该延期之书面申请送达于甲方或政府授权的任何适当机关。 2. 必须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四(4)个月将有关投资审查机构同意乙方延期经营的文件送达甲方或政府授权的任何适当机关。 10.2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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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使用权 转让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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