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_刘雄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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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课题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5 03( 下 ) * 37 论 构 建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前 科 消 灭 制 度 刘雄平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摘 要: 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经有较长时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且趋于成熟 。 然而相比之下,该制度在 我国尚处在探索与萌芽阶段 。 虽然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做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与实践,但是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 本文在借 鉴发达国家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构筑具有我国特色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 设想 。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前科; 前科消
2、灭制度 中图分类号: D669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4379 ( 2015) 09 0037 03 作者简介: 刘雄平,男,中南大学法学院 2011 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 国际法学,已获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国际法专业 。 一 、 引言 ( 一) 是体现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犯罪学领域, 有一种学界公 认的理论称 之为 “犯 罪标 研究表明,在未 成年 人成 长发 育 阶段,其可 塑性 很 强, 签理论 ”,该理论的观点是行为人 被标签化之 后会有两 种趋 但其也极易受 到周 围环 境的 影响。在 此期 间,家 庭 与社 会 向: 第一是人们在心里会
3、形 成一种标 签意识,并会按照 行为 教育也对其成 长起 到重 要作 用。因此,需要 对未 成 年人 的 人的前科对其 进行 定位; 第二 是被 标签 化的 行为 人对自 己 心理特征有充分 研究 与认 识,并 有针 对性 地对 未成 年人 进 重新定位时,会受到此种标 签强化程 度的影 响,尤其当 该种 行指导和教育,以免其 受到 环境 因素 的影 响偏 离正 轨走 上 标签被强化 时,其 会按 照别 人的 评价 来定 位自 我形 象。如 犯罪道路。 果未成年人被贴上此类 “犯 罪标 签 ”,其 回归 社会 以及 健康 基于此,对于犯罪的未成年 人,社会 不应使 用消极的 态 人格的重塑都会
4、受到阻 碍,从而 影响其人 生轨迹。因 此,未 度去惩罚,而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采取 “轻 刑重教 ”措 施对 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 成为对犯 罪的未 成年人进 行教 其进行教育改造,用教育的方法 对其实 施矫治,从而达到 平 育改造的有效措施,研究其具有重要价值。 衡社会利益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双重效果。 二 、 基本概念 此外,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 犯罪前 科消灭制 度,是贯 彻 ( 一) 前科的概念 未成年人保护 精 神 的必 然要 求。因此,一方 面要 综 合未 成 我国现行立 法并 未对 该制 度进 行正面 认 可,而 理论 界 年人的主观恶性 和客 观危 害性,根据 刑事 法律 的规
5、 定对 其 对于该制度之基本概念亦 存在分歧,不过大 致有三 种观点: 进行依法宣判的同时,为了实现 刑罚目 的,对符 合一定条 件 其一认为,犯罪前科是一种 受过处分 的法律 事实,该事 实是 的未成年人之前 科记 录实 施前 科消 灭制 度,在 其回 归社 会 由于行为人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而作 出。其二 认为,犯罪 前 进行学习、就业等过程中一视同仁,不记入档案。 科是一种受过 刑事 处罚 或有 罪宣 告的 犯罪事 实,该事 实是 ( 二) 是贯彻刑罚功能的积极体现 基于行为人 存在 犯罪。其 三认 为,犯 罪前 科是 一种 被判 处 在我国理论界,对于 刑罚 的两 大功 能基 本
6、能 有一 致 共 刑罚但未必实 际执 行的 法律 事实,该事 实也 是由 于行 为人 识,也即教育改 造和 惩罚。 刑罚 的功能 通常 是以 对犯 罪 分 存在违法犯罪。 子的惩罚来实现的,从而达到对 犯罪分 子的惩罚 、教育与 改 综上所述, “犯 罪前科 ”应该 属于我 国刑 法学 界所认 为 造目的,对被害 人的安 抚作 用以 及对 全社 会实 现震 慑和 预 的实体法范畴,也即 由于 违反 刑事 法律 被处 以刑 罚或宣 告 防犯罪作用。 有罪的事实,而 不包 括该 范畴 之外 的刑 罚是 否实际 执行 的 如果犯罪分子 在执 行完 刑罚 之后,能认 识到 自 身的 错 处罚事实。 误
7、与缺点并真心 悔过,此时 其自 身危 害性 以及 再犯 罪的 可 ( 二) 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 能性也极大地降低,社会秩序得 以恢复,这已达 到刑罚的 最 所谓前科消 灭制 度,是 指曾 经被 宣告 有罪 或判 处刑 罚 基本目的,也即教育改造的 目的。若刑 罚功能 得以实现 后, 的行为人,在 符合 特 定条 件 时,消 灭 其 犯罪 记 录 的一 种 制 继续对犯罪人加以刑 罚( 也即 “前科报告 制度 ”) ,只会加 深 度。换言之,犯罪前科消灭 后,行为人 曾经实 施的犯罪 事实 其 “犯罪标签 ”的 烙印并 使其怀 疑教 育改造 的效果 ,当这 种 被视为不存在。由于犯罪前 科往往使
8、 得行为 人在接受 教育 烙印愈发加深到 一定 程度,反过 来使 得犯 罪分 子尤 其是 身 改造之后回归 社会 时遭 遇各 种不 平等 待遇,给其 重塑 人格 心发展并未成熟 的未 成年 人实 施更 为严 重的 犯罪,从而 违 与尊严造成较大障碍。因 此 ,有条件 的消灭 前科制度,有助 背刑罚的根本目的。 于行为人重新 融入 社会,从而 真正 达到 刑罚 应有 的功能 和 因此,鉴于处于 成长 阶段 的未 成年 人其 自身 身心 发 展 意义。 的特殊性,对犯 罪的未 成年 人刑 罚应 该侧 重其 教育 改造 功 三 、 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能而非惩罚功能,努 力使得 未
9、成 年人 在教 育改 造完 成之 后 * 本文为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受中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批号: 2012zzts042) 。 38 201503( 下)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立项课题 能顺利回 归社会,重塑健康人格。 ( 三) 是实现宽严相济政策的必然选择 众所周知, “宽 严相济 ”是 我国的 基本 刑事 政策。 我国 司法实践表明,随着社会不 断进步,刑 罚的功 能与作用 随之 递减 因此, ,在贯 彻 “宽 严相济 ”的基 本刑 事政策 时,需 要将 “宽 ”放在重要位置。而构建我国未成年 人犯罪前科 消灭制 度,是深入贯彻该
10、基本刑事 政策必然 选择,有 助于恢复 行为 人的人格尊严和实现刑罚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 四) 是符合宪法平等权要求的立法体现 我国宪法在立法层面上 规定了公 民在接 受教育与 就业 时的平等权利。该平等权利 也即公民 在享受 权利时应 该一 视同仁,不应该有任何差别 对待,同时 有权要 求有关部 门保 护其权利不受侵害。 如果对行为 人实施 “前科 报告制 度 ”,意 味着 在其 就业 和接受教育时 必须 告知 对方 其曾 经实 施过犯 罪行 为,这极 易导致其在此 过程 中受 到差 别对 待和 不平等 待遇 ,也 即剥 夺了行为人的平等权,阻碍 其回归 社会,使其 很可能连 最基 本的生
11、存都无法得到保障。 这样的后 果往往 是使得行 为人 开始仇视 社 会,产 生 报复 心 理,在 这 种 歧视 达 到 一定 程 度 时,行为人很可能会实施更 严重的犯 罪,最终 违背了刑 罚的 根本目的,也使得宪法平等权的基本要求成为一纸空文。 因 此,在贯 彻 刑罚 功 能的 过 程中,对 于犯 罪 的未 成 年 人,在其认真改造且悔过自 新的前提 下,有条 件地消灭 其犯 罪前科记录,符合宪法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 五) 是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有利因素 我国目前仍 处于 经济 与社 会发 展的转 型 期,面 临着 经 济结构调整所 带来 的各 方面 社会 影响,尤其 是就 业市 场竞 争
12、激烈,就业 压力 也不 断增 大。对于 有过 犯罪 前科 的行 为 人尤其是未成 年人 而言,激烈 的社 会竞 争使 得其 难已觅 得 立足之地,同时 在入 学和 就业 过程 中很 可能 会受到 各种 不 平等对待,当社会上各种机 会都向其 收紧时,其往往会 自暴 自弃,重新走上犯罪旧路。 但若在未成 年人 接受 改造 后,对 其实 施有 条件 的犯 罪 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缓解 该潜在的 社会隐 患,使其有 机会 平等参与竞 争,重 塑健 康人 格。因此 构建 我国 特色 未成 年 人犯罪前科消 灭制 度 是 维护 社会 稳定、促进 社会 和谐 的利 好因素。 四 、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
13、度的构建 通过上文分析,未成年 人犯罪具 有一定 的特殊性,不能 对其处以和成 年犯 罪分 子同 样严 厉的 刑罚,也不 能在 其身 上永久贴上 “犯罪标签 ”,这样 会对 未成 年人 身心 发展甚 至 于整个社会稳 定带 来严 重影 响,因 此建 立有 效的 前科 消灭 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科学的犯罪 前科 消灭 制度,会成 为一 种有 效的 激励 机 制,鼓励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改造和进 行认真 悔改,避免 因一 时错误而无限期 贴上 “犯罪标签 ”的 “一失足成千古恨 ”现象 在未成年人身上发生。因 此,基于我 国刑法 基本原则、结合 我国司法实践 以及 国外 已有 的司 法实 践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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