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律标准_王克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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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研究 2015 年第 6 期 10 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律标准 1 王克稳 张贺棋 2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1. 教授; 2.硕士研究生) 摘要:行政审批权力清单是规范行政审批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在构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中 存在着审批事项和审批权力设定依据混乱、清单标准模糊、清单形式不一等问题,为此需要明确 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律标准。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律标准包括 审批事项的合法性标准和审批设定权限 的合法性标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标准应以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 13 条规定为基础,判断可 以1本文为司法部 2014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 究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
2、律问题批准编号: 14SFB20010)的部分成果。 广义的权力清单制度涵盖政府拥有的各项行政权力,本文所讨论的权力清单指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属于狭 义的权力清单。 国务院审改办: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中国机构编制网 , http :/ C 最 后访问时间: 2015 年 6 月 15 日)。 宗教事务条例第 6 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 定办理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第 3 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 9 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
3、人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广东省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http:/ spm 1/201405/ t20140526_198580.htm .(最后访问时间: 2015 年 6 月 19 日)。 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http:/www.sdbb.gov. cn :8003/gspt/eps/spm 1/index.jsp.(最后访问时间: 2015 年 6 月 19 日)。 2015 年 5 月 1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使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两个概 念再度统一,本文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两个
4、概念。 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425 426 页。 尹建国编:行政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68、 87、 91 页。 蔡定剑、刘星红:论立法解释,载中国法学 1993 年第 6 期。 张春生、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4 页。 张春生、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2 页。 按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权力清单编号,资源配置类审批权依次为 04015、 04018、 04029、 12001、 12004、 12005、 16
5、005、 16011、 16012、 17011、 17025、 17026、 17035、 27034、 32001、 32005、 32008、 32013、 32015、 32016、 32028、 48001、 51001、 53003、 54013、 54015。 岳洋:再论管制与法律互动 中国与美国比较的视角,载经济法论丛 ( 2010 年下卷),武汉大学出 版社 2010 年版,第 94 页。 美 凯斯 R 桑斯坦:权利 革命之后一一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李洪雷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96 115 页。 美 查尔斯沃尔夫:市场,还是政府 市场、政府失灵真相,陆
6、俊、谢旭译,重庆人民出版社 2009年版,第 18 页。 参见 美 凯斯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 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李洪雷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8 年版,第 55 56 页。 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 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商务印书馆 2001 年版,第 149 页。 汪永清:关于行政许可制度 的几个问题,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6 期。 沈福俊: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一一问题与规制,载社会科学 2012 年第 5 期。 王克稳、张贺棋: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律标准 11 进入权力清单的审批事项。审批设定权限的合法性标准应以行政许可法第 14 条至第 17
7、 条 的规定为基础,对审批权力的设定依据进行全面筛选,阻止不符合设定权限标准的审批权力进入 清单。 关键词: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审批事项;设定权限 中图分类号: DF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05-0078 (2015) 06-010-10 引言 从 2001 年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 来,我国的行政审批改革至今已经走 过了 15 年多的历程。新一届政府主政之后,行政审批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配套性 的制度建设亦在不断推出,权力清单制度就是其中的配套性制度之一。 ( & 2014 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对权力清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至 2015 年 4 月,
8、国务院各部门基 本完成了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公布。但在另一方面,由于权力清单的制定和公布主要由各部门自 主进行,虽经审改办统一发布,但并未经过严格的合法性审核。各部门往往将本部门认为可以正 当拥有的、合法的审批全都纳入权力清单,泥沙俱下。这样的“权力 清单”虽具权力清单的外形, 但质量上达不到改革的要求。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上解决审批权力清单的标准问题。所 谓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律标准,即在法律上,应以何种标准来识别和判断可以进入权力清单的审批 事项和审批权力。通过这一法律标准对现存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权力进行审核和清理,符合标准的 进入权力清单,不符合标准的则取消或暂停实施,如此方能发挥权力清单
9、对行政审批的规范作用。 一、审批权力清单的制度现状 2 014 年初,国务院决定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先由各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 项,再由国务院审改办统一公开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中国机 构编制网为此专门开辟了 “国务院各部门权力清单”板块,汇总了各个部门公布的权力清单。( &与 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展开试点,至 2015 年 6 月底,已有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天津、重庆 等 20 个省市相继公布了权力清单。 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10、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 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省级政府于 2015 年年底前、市 县两级政府于 2016 年年底前要基本 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制定、发布权力清单已 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但若以合法性标准考察当下公布的权力清单,发现成绩与不 足同时存在。 (一)国务院部门的权力清单 一年多来,中央政府勉力推进权力清单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与突破。从权力清单本身的 构建而言,取得的成绩主要有 : 第一,权力清单的编排体例比较完备、合理。涉及到审批权最重要的事项如子项、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设定依据、服务指南、审批流程图、承
11、诺时限、网上预受理 入口等一应俱全,虽然某 些栏目的具体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总体设计能抓住审批改革的要点、痛点、创新点。 第二,审批权力清单的动态更新及时。在国务院发布新的行政审批改革文件的同时,各部门 能够及时调整和修改权力清单内容。如在国务院要求废除非许可类审批后,各部门迅速清除了权 力清单中的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同时开辟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变更情况”专栏,将各 个部门审批权的调整进行汇总说明,使审批权力清单的调整过程透明化、公开化。 行政法学研究 2015 年第 6 期 12 第三,对各部门的审批权进行统一编码,不仅可以分部门查看审批事项,也可以按编码统一 查看所有部门的审批事项
12、,使审批事项不再杂乱无章。 第四,在每一项审批之下都设置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投票机制,社会公众可以针对该项 目选择“保留”、“取消”或者“下放”,并填写理由,直接在网站上提交,将公众对审批事项的监 督融入权力清单制度之中。 另一方面,国务院部门的权力清单还存在不少问题,具体体现为 : 1.审批事项仍有待压缩。 虽然国务院削减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在数量上比较可观,但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审批并未触及 审批权的核心内容,许多被清理的审批在实践中很少使用或者与政府部门、利益集团的利益关联 不大,因 此改革难度并不大。以行政许可法第 12、 13 条的标准来评价现存的审批权力清单中 的审批事项,会发现许多审
13、批在事项设定的合法性上不无问题。以资源配置类审批为例,在最重 要的国有资源配置领域,审批仍是最主要的方式。而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标准,有相当部分资 源配置类审批是应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解决的,需要对其设定依据的合法性进行重新评价。再如不 少资质认证、资格认定事项,属于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提供服务的事项,行政机关只要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即可,但目前的权力清单却保留了相当数量的此类审批,阻碍了社会活力的释放 。 2 .审批子项的设定依据不符合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标准。 (1) 某些审批子项缺乏明确的设定依据,不符合设定审批事项的法律标准。 如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权力清单中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
14、、变更、注销前审批”, 包含四个子项,设定依据都为宗教事务条例第 6 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3 条。 ( &但 依据上述两条例的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审批事项为成立、变更、注销三项,并无筹备前审批的规定, 子项目“全国性宗教团体筹备前审批”显然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审批事项。国家宗教事务局也并未 就此子项审批的合法性作出任 何特别说明。 (2) 子项的设定依据参差不齐,缺少统一的法律标准。 如财政部公布的“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之下有三个子项,三个子项目的设定依据都不一致。 其中“彩票品种开设、停止、变更审批”的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彩票管理条例第 7 条
15、;“彩票销毁审批”的设定依据是彩票管理条例 第 19 条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30 条 ;“派奖审批”的设定依据是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 20 条。其他部门公布的子项目的设定依据也都存在着相同或相似的问题,不同子项的设定依据 有的是行政法规,有的是部门规章,有的是部门的通知、意见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3.部分审批事项的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 我们在对各部门公布的权力清单进行查阅后发现,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审批事项外, 有大量的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决定、通知、意见等文件和各部门自己发布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发改委公布的审批权力清单为例,“境内外
16、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的设 定依据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 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二)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 截止 2015 年 6 月底,已经有 20 个省级政府公布了权力清单,对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构建进 行了有益的探索。 王克稳、张贺棋:论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的法律标准 13 广东省 2014 年 5 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广东省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3)与大多数地 方政府将所有种类的政府权力编入权力清单不同,广东省推出单独的审批权力清单。从形式上看, 广东省的审批权力清单与中央基本一致,按照政府部门划分大
17、类,分别从审批权的部门、类别、 名称、子项、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等方面对审批权信息进行汇总,编排方式和内容比较详细、 科学。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 年 10 月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 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将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同步推出,成为全国首创。在安徽省公布的权力清 单中,加入了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和廉政风险点,将责任清单的内容一并融合进权力清单,权责 明确,一目了然。另外,还制作了审批流程图,附上承办机构、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 和承诺期限。 2015 年 4 月 27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后, 山东省在五月份
18、公布了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 ) 行政审批中 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清单在 说明中明确:“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 介服务材料。” ( &这对于规范中介审批、压缩政府寻租空间、防止审批权通过向中介机构转移而明 减暗增有着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构建除了存在与中央政府权力清单类似的问题之外,还存在 着其他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 1. 审批权力清单形式上欠缺规范。 除了广东省等少数省份制定的权力清单在形式 上与中央政府权力清单保持一致外,其他地方 的权力
19、清单都各有各的形式,有的地方缺少审批权的栏目,审批权的相关信息不完整、不公开、 不透明。虽然个别省份专门出台了制定权力清单的规范文件,如江苏省发布江苏省行政权力事 项清单编制规范,但是总体来看各地方权力清单的制定是各自为政,权力清单的形式不规范。 2. 权力清单的制定标准不明确。 不少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只是简单罗列所行使的审批权,至于列入清单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权 力是否合法不去判断。 3. 权力清单的动态清理滞后。 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一经制定,往往很长时 间不再更新,对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最新要求 没有及时回应。如国务院在明确取消非许可类审批之后,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没有及时 落实,仍保留
20、着大量的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对中介类审批事项的清理力度也不够。 二、审批权力清单中关于审批事项的合法性标准 在制定审批权力清单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判断哪些审批事项可以进入权力清单。若将行政 审批和行政许可作为同一概念, ( 3)那么进入权力清单的审批事项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 许可事项设定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第 13 条规定 了不得设定行政许 可的情形,这两条是检验行政审批事项合法性的标准。但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是原则性、 指引性的,具体到某一领域的管理事项是否应该设定审批,很难简单通过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来判断, 实践中对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也多有
21、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为此需要对这两条规定分别行政法学研究 2015 年第 6 期 14 考察, 寻找使其含义具体化、标准化的路径。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正面标准 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其中涉及到许多内 涵抽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 态环境保护”、“公 共利益”、“公共服务”等,都作为可以设定许可事项的定语出现。这些概念极其含糊不清,由此 而引出使所有人都能够赞同的政府活动领域,以及评价政府活动的具体基准,是极其困难的。就 理论上而言,在某一时代环境下界定公共的内涵,并不是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就能得到的,而
22、必须 扎根于现实,从现实中概括出来。我们可以通过在公共的理念和实际之间往返探索,最终实现更 为妥当的公共的理念。 ( &就本条规定而言,要想使这些不确定法律概念得到一定程度的具体化解释、 为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提供更为详细的标准,需要从实际出发 ,结合我国国家安全制度、市场经 济制度、资源利用情况、环境保护状况等社会现实,来反推这些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我国行政许可 制度中所具有的妥当含义,再以此作为抽象的标准来指导实践。虽然部分德国学者宣称的“不确 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仅有一个唯一正确答案,且可以认知”的观点令人难以赞同,但是通过立 法主体、适法主体、法律文本间的“沟通”、“融合”,仍能构建使不确定法
23、律概念具体化的模式, 虽然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但可以保证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对其的解释都是正确 的。 ( 3)具体到对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中的 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具体化的现实路径,可以分为两 个方面: 一是由行政审批综合监督机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本条规定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综合我国社会发展情况和各部门的建议后作出立法解释。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 很少行使法律解释权,多数法律问题往往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答复。 实际上,全国人大法工委 在2003 年曾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释义对第 12 条规 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复杂性、解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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