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路护路手抄报:公路保护的对象和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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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路护路手抄报:公路保护的对象和范围 明确对象和范围是进行管理的前提,我们讲公路保护,保护的对象和对象的范围到底是什么?如果对这个问题社会一般认知已经基本一致的话,可以不必再次明确,但是这一问题本身还存在矛盾和不明确的地方。 公路用地的概念问题 公路法将原本的公路留用地概念简化为公路用地的错误应该纠正。较为合理的做法是,恢复原来公路留用地的概念,引入公路建设用地的概念,用公路用地涵盖公路建设用地和公路留用地。 公路用地的确权登记问题应该明确 公路管理要不要对管理对象进行确权?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公安交警部门同样管理公路又为何无须确权呢?原因在于,交警的管理是单一的秩序管理,公路管理涉及秩序和路
2、产两个方面。公路管理机构除了对公路的使用人使用公路的秩序进行管理之外,还要维护国家路产。对于路产管理来说,涉及路产损害索赔和管理瑕疵赔偿,由谁索赔和赔偿,必须明晰,因此要确权登记。由此看来,公路产权登记的必要性,一是做好公路保护,产权明晰是基本的前提,进行产权登记可以是产、权、责明确清晰;二是加强国有财产管理的要求。 明确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使用同一起算点,导致原本性质不同的二者相互交叉,界限不清,再加之公路用地和建控区的管理制度不同,以及执法者的素质问题,造成对破坏公路用地的处理不一,有时执行公路用地的管理制度,有时执行建控区的管理制度。这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安定性原则,破
3、坏了守法者的心理预期,纵容了执法者的肆意,应该纠正。公路用地和建控区的范围是在大量既成公路存在的情况下规定的,这一规定既要面对将来又要解决历史遗留;但是,公路法只给出了概念,如何处理过去与将来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尚待明确。 明确管理对象 对于大中桥梁、隧道周边的管理、夹公路村镇和开发区建设管理、建控区外采矿和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明显超出了建控区的管理范围,虽然管理是应该的,但是缺乏明确的说法,而且公路法的规定也有些散乱。这一问题其实仍是管理对象不明造成的。在管理对象里引入公路保护区的概念,用其涵盖建控区和行为管制区,用行为管制区的概念统一上述建控区之外的管理行为,这样,既有了管理的名分,规定也相对集中,更有利于执法者操作。 明确公路的概念 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将公路限定在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这一定义随着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实施已经失去意义,因为如果认为验收前的公路不是公路,那么公路规划和建设就不必遵守公路法的规定。但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并未废止,因此,在实践中混淆了对公路的界定。同时,在农村公路建设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公路家族中还要拒绝村道也是不合适的。 另外,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公路管理对象的范围界定问题,这也是需要明确的。 第 2 页 /总页数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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