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路护路手抄报:公路保护主体的职、权、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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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路护路手抄报:公路保护主体的职、权、责 职权、职责和责任,实际上就是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在行政领域的词语转换。上述两组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公路保护主体的职责、职权和责任。 公路保护主体的职责 在以行政相对人为标准分类的两类法律关系中,后一个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也就是说,公路管理机构无论对与公路发生一定联系的特殊公众的管理,还是对公路使用者的管理,都是服务于公路使用者。从前述公路保护法律关系分类一中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提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公路是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或义务。而维护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不单单是打击公路损坏
2、者,更需要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对公路进行养护,两者对保护公路的完好就像不可分割的两只手,显然,两只手都不能缺少。 路政与养护的分割源自公路法,公路法规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职权有收费、规划、建设、养护与路政,整体上看,是从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为标准作为职能划分的依据。如果上述判断成立,则路政与养护共享了一个阶段既成公路管理。显然,把路政与养护分开,是不周详的。正因为管理对象都是既成公路,所以二者很难分开。比如,甲车在路上掉落一物品,乙车撞上物品翻车,这是路政职能还是养护职能没尽到?如果说公路法是从工作性质上将路政与养护分开的,一个是管理,一个是生产,但是随着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展开,公路管理机构以后不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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