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土建监理建筑监理资料》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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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号: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业 主 监理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印制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合 同 书 业 主: 监理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民用建筑 工程等级: 二等 投资性质: 自筹 总 投 资: 约 万元 其 它: / 第二条 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中的措词和用法同义。第三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3.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3.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3.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四条 监理范围: 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 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第五条 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5.1监理酬金的计取,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按 5.1.1 执行: 5.1.1按工程投资额的百分比计取: 监理酬金总额= (监理酬金总额=工程投资额×监理酬金率) 5.1.2按投入人数、时间计取: 监理酬金总额= 元
3、/人.日(月)×投入人数×工作日(月)数。5.2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5.2.1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监理酬金支付方式: 5.2.2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 (1)预付款的支付:自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业主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 %,作为预付款;即 。 (2)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按 B 执行: A.按月度额支付: 月度监理酬金=(监理酬金总额预付款)/监理期限(月);即 。B.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业主按监理工程师同业主所指派的工程代表审定的当月完成实物工作量与当月进场建安设备购置费之和的百分比支付当月监理酬金;当月监
4、理酬金=(实物工作量+设备购置费)×监理酬金率;即 。5.2.3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内,业主应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97%,余下部分在保修期满10日内结清。 5.3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监理酬金。逾期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期未付金额的0.5%的滞纳金,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第六条 监理期限: 6.1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6.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双方各执二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业 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地 址: 地 址:开户
5、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 编: 邮 编:电 话: 电 话: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备案意见: 经办人:备案机构(公章)年 月 日通 用 条 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费应按此进行调整。 (4)“监理酬金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
6、费标准。(5)“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7)“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8)“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10)“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 监理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3)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
7、其它监理工作文件;(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 理 任 务 和 内 容第4条 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业主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业主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第5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1)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2)协助业主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3)协助业主编制设计任务书。第6条 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1)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
8、与评选设计方案;(2)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3)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4)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业主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5)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6)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7)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第7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1)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工作除外),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2)核查施工图预算;(3)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第8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1)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2)
9、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作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6)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8)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9)负责施工现场签证;(10)监管房地产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书面通知房地产预售款监管机构向房地产转让人划款;(11)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2)组织
10、业主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3)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4)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第9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组织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监 理 单 位 的 义 务第10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11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12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
11、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施工和物品。第13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 主 的 义 务第14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15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6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17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
12、,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18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19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20条 业主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21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 理 单 位 的 权 利第22条 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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