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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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GROUP INSPECTION Co., LTD援外商检制度改革过度阶段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社会化商检工作指南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日期:2017年1月16日目 录第一部分 援外物资商检改革政策简介1第二部分 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检验细则 4第三部分 中检集团简介11第四部分 中检集团援外物资检验服务承诺15第五部分 中检集团援外物资检验联系方式18第六部分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量总局2016年第89号公告 21附件1: 项目物资检验一览表24附件2:援外项目免于品质检验物
2、资确认承诺书25附件3:援外物资检验常见问题及解答2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GROUP INSPECTION Co., LTD第一部分 援外物资商检改革政策简介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量总局2016年第89号公告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系列决策部署,顺应质检系统“管办分离”的改革方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89号公告 (详见第六部分),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外援助物资(以下简称援外物资)将实行市场化的商检制度改革。二、援外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商检改革落实方
3、案(一)法定检验物资的检验1.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西药、飞机、船舶等)仍按照现行法定检验规定操作,即由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自主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和其他法定检验机构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法检程序,各地海关依据质检机构加注“援外出口物资”字样的通关单办理验放。 2. 对于出口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苏丹、也门、伊朗等国家的援助物资,根据双边达成的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和WTO管辖多边贸易协议,由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自主向出口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装运前检验。取得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实施企业必须向受援方进出口监管部门提交的单据之一,也是受援方海关核放货物的重要
4、依据。(二)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物资的检验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物资,一律采用市场化检验方式,由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自主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验形式包括:1. 品质检验。社会化检验机构依据援外项目实施合同约定或项目实施企业填报的物资检验一览表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国家标准执行品质检验。社会化检验机构在援外物资生产厂家厂检合格和项目实施企业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品质检验,检验合格后向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出具第三方合格声明。2. 免于品质检验的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援外物资,可以免于品质检验:(1)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2)单个供货企业所供物资总价累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援助物资
5、(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向已建成援外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4)援外成套项目项下产权属于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机械、器具以及施工用周转材料、临时设施材料;(5)按“已进口再出口”方式向生产厂家境内代理商或境内经销商采购的境外生产的援外物资;(6)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其有关规定认定质量具备保证条件,不需进行检验的援助物资;(7)因对外工作需要或产品特殊等原因,可免于品质检验的其他援外物资。3. 口岸查验。包括装运前核验和口岸监装,对于品质检验合格或根据有关规定符合免于品质检验的物资,社会化检验机构在物资运抵通关口岸后,进行装运前核验和口岸监装,合格后向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6、。4. 全部物资在装运前检验、口岸监装合格并由社会化检验机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后,方可进行通关验放、启运出境。5. 免于检验。根据有关规定符合免检条件的援外物资,不需要进行品质检验和口岸查验。(三)社会化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承担援外物资社会化商检任务的检验机构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资机构;2. 具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许可;3. 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际认可委员会和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及国际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认可的CNAS认可和CMA计量认证资质;4. 具备ISO/IEC 170
7、20检验机构运行体系认证;5. 应在实施援外物资检验和主要省份和主要港口(至少覆盖华北、华东、华南各省的主要城市和全部港口)设有分支机构或实验室,并承诺在其他需要实施检验检测的产地或采购地提供品质检验服务;6. 承诺提供援外物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声明”,以及严格按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相关规定执行物资检验工作的承诺。三、商检改革过度阶段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援外物资的检验过渡阶段援外物资是指2017年1月1日前已完成相应实施任务采购,但该项目项下尚有部分物资未完成品质检验和口岸查验的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经商务部批准,对于上述过渡阶段项目项下的援外物资,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8、经询价必选,确定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承担社会化商检工作,所需检验费用由商务部承担。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发送过渡阶段项目清单等相关信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提供廉洁、专业、高效、可靠的服务。第二部分 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检验细则一、过渡阶段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检验细则(一)过渡期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检验流程图(二)过渡期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检验具体步骤2.1 委托检验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与中检集团检验公司签署商检服务合同,并向中检集团检验公司提交过渡阶段项目清单
9、。2.2 下达检验指令中检集团检验公司根据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提交的过渡阶段项目清单受理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报检,实施企业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任务通知批件、项目物资检验一览表、特殊放行的函(如果有)、免于品质检验的物资确认承诺书(如果有)。收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提交的报检资料后,中检集团检验公司将检验任务下达给相应的中检集团属地公司和中检集团口岸公司。2.3 制定产地检验方案属地公司根据检验指令,及时与供货企业取得联系,并根据中检集团援外物资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和具体物资的情况,进一步向供货企业收集项目物资检验所需的资料,并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然后制定产地检验方案,按相关标准要求拟定检验抽样方案,
10、决定取样数量、致命缺陷、重大缺陷、瑕疵等内容及结果为“接受”或“拒绝”的判断标准;约定现场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供货企业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2.3.1实施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原件);2.3.2生产企业或供货人(仅限市场采购物资)出具的厂检合格证及质量承诺书(原件);2.3.3内部购销合同、发票和装箱单等单证的复印件;2.3.4产品技术规格说明或图纸的复印件(如有);2.3.5属向代理商或经销商采购的物资,还应提供相关授权证明原件(如有);2.3.6物资定型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文件(如有);2.3.7其他资料(如需):2.3.7.1属向生产企业采购的或属市场采购的援外物资,
11、需提交同一生产商生产的同规格同型号最近一年内带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所列的检测项目需覆盖相关产品标准的主要测试项目或批准文件、购销合同、发票箱单中涉及产品质量的描述项目;2.3.7.2属指定在国内采购的进口商品的援外物资,需提交国外制造商的质量合格证明(原件)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和实施企业出具的相关验收合格证明(原件),上述文件所列的检测项目需覆盖相关产品标准的主要测试项目或批准文件、购销合同、发票箱单中涉及产品质量的描述项目;2.3.7.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车辆);2.3.7.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2.3.7.5属于危险货物的援外物资,应提供
12、危险货物包装性能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原件),对于一般物资按规定根据需要提供包装性能结果单;2.3.7.6对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提供3C认证证明或证书(定制产品除外);涉及其它行政许可制度的物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2.4 实施产地检验严格按照“批批检验、合格出具第三方合格声明”的原则和中检集团援外物资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产地检验,并收集相关资料。检验基本要求如下:2.4.1检验员必须经过集团检验公司培训备案的人员,方可安排实施现场检验工作;携带适宜的、经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器具/工具,准时到达检验地点。2.4.2 到达现场后,主动向实施企业委托的现场代表(以下简称“现
13、场代表”)表明身份,初步了解被检验货物的情况,陈述实施企业配合检验的义务,介绍现场检验的内容、项目和方法,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检验。2.4.2.1现场代表拒绝配合检验的,终止检验,做好相应记录,及时上报检验公司。2.4.2.2现场发现申报检验的货物尚未完整,尚未处于可实施检验状态,且现场难以改进和完善的,终止检验,做好相应记录,及时上报检验公司。2.4.2.3整柜发运的物资在装运前核验或检验完成后,各属地公司监督援外物资供货企业或委托运输企业的装柜过程,并对整箱加施封识。对集装箱整箱出运货物实施现场监装要求的,在集装箱未到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现场代表的合理承诺,先对货物进行常规检验,但必须事
14、先申明:“集装箱没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到达的,货物检验无效”。货物检验完成后,集装箱未能在承诺时间内到达的,作检验终止处理,做好相应记录,及时上报检验公司。2.4.2.4除个别货量较小不能整柜运输的项目外,实施企业一般不得采取拼箱运输方式。2.4.3市场采购产品第三方合格声明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2.4.3.1对于质量可依据生产批次实施追溯的产品,例如:化工品、工业原料等,需要提供同批次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2.4.3.2对于从知名生产厂商或其指定/授权销售商处采购的物资,可接受该生产厂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有效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2.4.3.3对于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大于采购数量10%的或检测费用
15、大于采购金额5%,凭企业或其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品质合格证明,免于检测;2.4.3.4对于企业在海外项目上自用的市场采购产品或设备,凭企业出具的企业自用产品承诺书,免于检测;2.4.4现场检验重点注意事项如下:2.4.4.1因援外项目一般工期较长,项目物资涉及多批次、同一批次物资多品种,且可能出现不同批次物资在仓库里混放的情况,相关企业应在每批次物资上标注出口批次号标识,利于整个项目的跟踪管理以及产地和口岸属地公司对货物追溯的管理。2.4.4.2现场检验时需先对全部货物存放条件和状况进行检查,货物的整体堆放应在可识别条件下独立堆放,不能与其他货物相混淆,符合出运货物堆放条件。若被检验货物与其他货物
16、一并堆放或处于不容易区别状态,应要求现场代表将被检验货物独立分离。2.4.4.3现场检验时,所有货物应始终处于检验员视力所及或可控制范围之内。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离开现场时,应采取相应合适的措施(重新检验或施加封识标记等),防止已检验货物产生变化。2.4.4.4核对被检验商品与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的一致性;2.4.4.5对于商品品名的认定和描述,应能区别于其他任何商品,对于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中品名描述的不完整部分(例如型号、规格、货号、原材料等)应如实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区域中心或集团检验公司。2.4.4.6所有商品在检验委托文件中没有特别描述的情况下,应视作新的商品。分等级商品而未特别描述的,应视作
17、一等品商品。2.4.4.7事先按相关标准要求拟定检验抽样方案,决定取样数量、致命缺陷、重大缺陷、瑕疵等内容及结果为“接受”或“拒绝”的判断标准。2.4.4.8检验员在实施现场检验的过程中遇到超出工作权限之事项或可能影响检验正常实施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属地公司业务协调员,根据业务协调员的指示作相应处理。2.4.4.9各属地公司负责受理对现场检验实施过程中的请求、争议和投诉事项,必要时根据现场情况需要与检验公司联系,取得书面指令和确认后,再指示现场检验员作相应处理。2.4.4.10各属地公司在完成的抽检物资的外包装上加施CCIC的标识。2.4.4.11对应急机制项下的援助物资,各属地公司应按照“急事
18、急办”的原则予以优先办理。2.4.4.12为保护公司及检验员的切身利益,检验员必须按要求在现场手写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现场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一览表编号、检验依据、实施企业、生产企业、货物名称、数/重量、品牌、型号、主要参数、包装方式、援外标识、唛头信息、产品标准”,不接受电子版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现场检验全过程拍摄的货物整体的、每种产品和规格的、以及产品数据验证的照片、装柜的照片须显示检验指令号和日期;产品数据的验证须做好记录;以供事后监督检查和业务相关方调查时提供有效证据。2.5 出具第三方合格声明2.5.1产地检验合格后,属地公司拟定第三方合格声明,并签字后提交区域中心,区域中心复核第
19、三方合格声明及相关资料,签字批准后发给属地公司,属地公司或者中检集团检验公司根据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对签发证书地点的需求,将区域中心复核通过后的第三方合格声明出具给援外项目实施企业。2.5.2各属地公司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援外物资存在质量问题的,应首先会同实施企业分析问题成因,督促实施企业和生产企业立即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通过检验公司报交流中心;实施企业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整改解决的,各属地公司应向实施企业出具品质检验不合格通知,经区域中心审核批准后,通过检验公司送达援外物资主管机构。2.6 制定口岸检验方案口岸公司根据检验指令,及时与负责口岸核验和监装的企业取得联系,并根据中检集
20、团援外物资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和具体物资的情况,进一步向负责口岸核验和监装的企业收集项目物资检验所需的资料,并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然后制定产地检验方案,按相关标准要求拟定检验抽样方案,决定取样数量、致命缺陷、重大缺陷、瑕疵等内容及结果为“接受”或“拒绝”的判断标准;约定现场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6.1第三方合格声明(原件)或援外项目免于品质检验物资确认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2);2.6.2订舱运输工具的运输合同、发票和装箱清单;2.7 实施口岸查验严格按照“批批检验、合格出具检验报告”的原则和中检集团援外物资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口岸核验和监装,并收集相关资料。2.
21、8出具检验报告口岸查验合格后,口岸公司拟定检验报告,并签字后提交区域中心,区域中心复核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签字批准后发给口岸公司,口岸公司或者中检集团检验公司根据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对签发证书地点的需求,将区域中心复核通过后的检验报告出具给援外项目实施企业。2.9 检验费用的结算中检集团检验公司根据协议的规定,定期核算商检费用并与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核对,经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确认商检费用后,由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支付过渡期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检验的费用。(三)改革后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检验流程图(四)改革后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检验具体步骤4.1 委托检
22、验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或者其授权代理机构与中检集团检验公司签署商检协议,并将商务部任务通知批件、项目物资检验一览表(见附件1)或者项目物资检验相关信息、特殊放行的函(如有)、免于品质检验的物资确认承诺书(如果有)等发送给中检集团检验公司。4.2 下达检验指令中检集团检验公司将检验任务下达给相应的中检集团属地公司和中检集团口岸公司。4.3 制定产地检验方案,同过渡期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检验具体步骤2.3。4.4 实施产地检验,同过渡期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检验具体步骤2.4。4.5 出具第三方合格声明,同过渡期援外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项下物资检验具体步骤2.5。4.6 制定口岸检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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