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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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云建规 3号 ( 发稿时间: -11-08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各有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1月8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2、施工程( 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 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 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 31号) , 结合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简称”超危大工程”) 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第三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州市级和县级住
3、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的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 市政管线设施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第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并充分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 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 新设备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对涉及危大工程的内容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
4、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 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 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应留存在施工现场备查。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 应当提交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费、 文明措施费支付计划。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前, 根据工程勘察、 设计、 工程施工组织设
5、计、 安全技术措施等,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一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 一) 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 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 二) 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标准、 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等; ( 三) 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 材料与设备计划; ( 四) 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 工艺流程、 施工方法、 操作要求、
6、 检查要求等; (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 技术措施、 监测监控措施等; ( 六)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其它作业人员等; ( 七) 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 验收程序、 验收内容、 验收人员等; ( 八) 应急处理措施; ( 九)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 施工单位( 总承包单位和相关专业分包单位) 组织企业相关部门( 质量、 安全、 技术、 机械设备等) 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复核, 主要复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依据、 编制内容、 计算书和验算依据、 现场实际情况、 应急预案、 施工
7、图等是否符合施工安全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应按照单位复核意见, 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 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五条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 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 加盖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公章。第十六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报监理单位审查,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要求后签字、 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方可组织实施。第四章 专项方案论证第十七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
8、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第十八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应当从省、 州( 市) 危大工程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九条 施工中较为罕见的专业且未建立省、 州( 市) 危大工程专家库的, 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确定相应专业技术专家进行论证, 所选论证专家应当报告当地监督机构。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下列人员: ( 一) 省、 州( 市) 危大工程专家库专家; ( 二)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三) 有关勘察、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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