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中队-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024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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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九届届人大常常委会公公告(第第号号)吉林林省城市市房屋拆拆迁管理理条例经经吉林省省第九届届人民代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委员会第第二十九九次会议议于年年月日通通过,现现予公布布,自年月月日日起施行行。年年月日第一章 总总则 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强对城市市房屋拆拆迁的管管理,维维护拆迁迁当事人人的合法法权益,保保障城市市建设的的顺利进进行,根根据国务务院城城市房屋屋拆迁管管理条例例,结结合本省省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 第二条 凡凡在本省省行政区区域城市市规划区区内的国国有土地地上实施施房屋拆拆迁,并并需要对对被拆迁迁人实施施补偿、安安置的,适适用本条条例。 第三条 房房屋拆
2、迁迁必须符符合城市市规划,有有利于城城市旧区区改造和和生态环环境改善善,保护护文物古古迹。 第四条 拆拆迁人应应当依照照本条例例的规定定,对被被拆迁人人给予补补偿、安安置。被被拆迁人人应当在在协议搬搬迁期限限内完成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称拆迁人人是指取取得房屋屋拆迁许许可证的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称被拆迁迁人是指指被拆迁迁房屋的的所有人人。 第五条 省省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对对全省城城市房屋屋拆迁工工作实施施监督管管理。 市(州)、县县(市)人人民政府府负责管管理房屋屋拆迁工工作的部部门(以以下简称称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对对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城市市房屋拆拆迁工作作实施监监督管理理。 县级以上人人
3、民政府府的有关关部门应应当按照照各自职职责,做做好城市市房屋拆拆迁管理理工作。 第二章 拆拆迁管理理 第六条 房房屋拆迁迁实行拆拆迁许可可证制度度。未取取得房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的,不不得实施施拆迁。 第七条 申申领房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应应当向被被拆迁房房屋所在在地的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房屋屋拆迁管管理部门门提出申申请,并并提交下下列资料料: (一)拆迁迁计划和和拆迁方方案; (二)建设设项目批批准文件件; (三)建设设用地规规划许可可证; (四)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批批准文件件; (五)办理理存款业业务的金金融机构构出具的的拆迁补补偿安置置资金的的专户存存款证明明。 第八条 拆拆迁计划划应当
4、包包括;拆拆迁范围围、方式式,拆迁迁时限,工工程开工工、竣工工时间。 第九条 拆拆迁方案案应当包包括: (一)被拆拆迁房屋屋状况(房房屋使用用性质、使使用年限限、产权权归属、面面积、楼楼层、朝朝向、区区位、结结构形式式等); (二)各种种补偿和和补助费费用概算算; (三)产权权调换房房屋安置置标准和和地点; (四)临时时过渡方方式及其其具体措措施。 第十条 拆拆迁补偿偿安置资资金的存存款额度度应当不不少于被被拆迁房房屋总建建筑面积积乘以上上一年同同类地段段、同类类性质房房屋的房房地产市市场评估估指导价价,拆迁迁人用于于产权调调换的房房屋可以以折价计计入。 第十一条 拆迁人人实施房房屋拆迁迁的补
5、偿偿安置资资金应当当全部用用于房屋屋拆迁的的补偿安安置,不不得挪作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应应当加强强对拆迁迁补偿安安置资金金使用的的监督。 第十二条 当地房房屋拆迁迁管理部部门应当当自收到到房屋拆拆迁申请请之日起起三十日日内,对对符合条条件的,核核发房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对对不符合合条件的的,不予予核发,书书面通知知申请人人并说明明理由。 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核准准的拆迁迁范围,不不得超越越建设用用地规划划许可证证核定的的用地范范围。 第十三条 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在在发放房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的同同时,应应当将房房屋拆迁迁许可证证中载载明的拆拆迁人、拆拆迁范围围、拆迁
6、迁期限等等事项,以以房屋拆拆迁公告告的形式式予以公公布。拆拆迁人应应当及时时将公告告内容告告知被拆拆迁人。 第十四条 拆迁人人可以委委托具有有房屋拆拆迁资格格的单位位实施拆拆迁;拆拆迁人具具有房屋屋拆迁资资格的也也可以自自行拆迁迁。房屋屋拆迁管管理部门门不得作作为拆迁迁人,也也不得接接受拆迁迁委托。 第十五条 房屋拆拆迁工作作人员应应当熟知知房屋拆拆迁方面面的法律律、法规规和拆迁迁政策,并并具备房房屋拆迁迁工作相相应的专专业知识识。 第十六条 发布房房屋拆迁迁公告时时,当地地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应应当向拆拆迁人、被被拆迁人人提供两两个以上上具有评评估资格格的房地地产评估估机构任任其选择择;拆迁
7、迁人、被被拆迁人人也可以以选择其其他具有有评估资资格的房房地产评评估机构构,对被被拆迁房房屋进行行评估。拆拆迁人、被被拆迁人人应当自自房屋拆拆迁公告告发布之之日起五五日内作作出选择择。 拆迁人与被被拆迁人人选择同同一评估估机构的的,共同同签订委委托协议议,评估估费用由由拆迁人人支付。拆拆迁人或或者被拆拆迁人对对评估结结果有争争议的,可可以委托托具有评评估资格格的其他他评估机机构重新新进行评评估,评评估费用用由委托托方支付付。两个个评估结结果在省省规定的的误差范范围之内内的,执执行原评评估结果果。评估估结果超超过省规规定的误误差范围围的,拆拆迁当事事人可以以协商解解决;协协商不能能解决的的,经当
8、当事人申申请,由由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组组织评估估专家对对评估结结果进行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被拆迁人人分别选选择评估估机构的的,拆迁迁人、被被拆迁人人分别与与所选定定的评估估机构签签订委托托协议,评评估费用用分别由由委托方方支付。两两个评估估结果在在省规定定的误差差范围之之内的,执执行被拆拆迁人委委托评估估机构的的评估结结果。两两个评估估结果超超出省规规定的误误差范围围的,拆拆迁当事事人可以以协商解解决;协协商不能能解决的的,经当当事人申申请,由由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组组织评估估专家对对评估结结果进行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被拆迁人人对被拆拆迁房屋屋补偿金金额协商商一致的的,可以以不对被被拆迁房房
9、屋进行行评估。 第十七条 在房屋屋拆迁管管理部门门公布的的拆迁期期限内,拆拆迁人与与被拆迁迁人应当当依照本本条例的的规定,就就补偿金金额、付付款方式式、付款款期限、安安置面积积、安置置地点、搬搬迁期限限、搬迁迁过渡方方式、过过渡期限限、违约约责任和和当事人人认为需需要明确确的事项项,签订订拆迁补补偿安置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安置协议议示范文文本由省省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统统一印制制。 第十八条 拆迁人人与被拆拆迁人或或者拆迁迁人、被被拆迁人人与房屋屋承租人人达不成成拆迁补补偿安置置协议的的,经当当事人申申请,由由房屋拆拆迁管理理部门裁裁决。房房屋拆迁迁管理部部门是被被拆迁人人的,由由同级人人民政
10、府府裁决。裁裁决应当当自收到到申请之之日起三三十日内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裁决不服服的,可可以自裁裁决书送送达之日日起三个个月内向向人民法法院起诉诉。拆迁迁人依照照本条例例规定对对被拆迁迁人给予予货币补补偿或者者提供安安置用房房、周转转用房的的,诉讼讼期间不不停止拆拆迁的执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人在房屋屋拆迁管管理部门门公布的的拆迁期期限内不不得对未未搬迁的的被拆迁迁人或者者房屋承承租人实实施停止止供水、供供电、供供热以及及停止供供应燃气气等影响响生产、生生活的行行为。 第二十条 被拆迁迁人不得得损坏、拆拆除被拆拆迁房屋屋的公用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条 拆迁迁补偿安安置协议议签订后后,拆迁迁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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