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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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Lion Electronics Co.,Ltd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 号大街 1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立昂微 股票代码: 605358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
2、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
3、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 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 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敏文的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泓祥投资和泓万投资股份和出资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和出资份额。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4、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 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5、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2、本公司股东泓祥投资、泓万投资、上海金瑞达的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公司所持股份。 (2)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3)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7、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平人、刘晓健、吴能云、咸春雷、高大为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权。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8、定执行。 (4)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4、直接或间接持
9、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陈卫忠、周诗雨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权。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制定了
10、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
11、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启回购。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12、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股票方案: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 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
13、,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上述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公告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 (3) 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
14、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 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15、,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合计金额的 30%,但不高于 60%。 (3)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
16、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本稳定股
17、价预案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公司新聘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其根据本预案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的议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
18、如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控股股东王敏文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 公司承诺 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
19、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确定(如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20、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东方投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21、)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因国浩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国浩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 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中汇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中汇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王敏文、宁波利时、泓祥投资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每年减持发行
22、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其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将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即: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若届时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遵照
23、新规定执行。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若不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承诺主体 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 1、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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