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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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新区城南路 231-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
2、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 中 证 网 ( ) 、 中 国 证 券 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倪茂生、倪铭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4、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
5、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将按照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 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
6、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6)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薛祖兴、周菊秀夫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
7、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
8、、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 若本人及配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本人及配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
9、份的股东领峰创投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领峰创投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10、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持有公司股份的尚颀投资、国弘开元、瑞经达创投、中孵创投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伟松、王劲舒、徐行、常俊庭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11、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12、月期末(2018 年 1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13、相关规定。 6、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季建农、郑兆星、陈波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4、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公司股东张福珍、冯伟华、周菊秀、唐加全、彭俊、沈家湖、徐伟、尹亮亮、陆强、齐方、陈琨、吴丹、陈丹丹、宋巍、曾劲平、邵兴隆、李威、李斌、沈晓明、孙亚红、吴毅倩、盛振明、孙骋业、朱情琴、张智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15、份。 (2)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
16、、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倪茂生、倪铭(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17、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2)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
18、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 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 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
19、再次触发; 2、 控股股东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 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
20、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
21、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30%,但不超过100%。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
22、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6、 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票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23、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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