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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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联明股份 股票代码:603006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Lianming Machinery CO., 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 905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一四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
2、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提示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联明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 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联明投资
3、,实际控制人徐涛明、吉蔚娣夫妇,及其子徐斌、徐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明股份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徐培华、张桂华、秦春霞、陶永生、黄云飞、杨艳萍、杨燕华、李政涛、杨华、王少波、林晓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联明投资,实际控制人徐涛明、吉蔚娣夫妇,及其子徐斌、徐俊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
4、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联明股份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子不因徐涛明、吉蔚娣在公司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培华、李政涛、杨华和林晓峰承诺: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
5、不低于本次发行价。若联明股份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其不因在公司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涛明、吉蔚娣夫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培华、张桂华、李政涛、杨华、林晓峰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涛明、吉蔚娣夫妇之子徐斌、徐俊承诺:在实际控制人徐涛明、吉蔚娣夫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6、分之二十五;在实际控制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控股股东联明投资,实际控制人徐涛明、吉蔚娣夫妇及其子徐斌、徐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自然人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因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 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控股股东联明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吉蔚娣。 控股股东联明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吉蔚娣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划入公司指定账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
7、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 稳定股价预案 (一) 启动条件及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 (二) 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
8、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方案。 (三)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购金额和回购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保证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在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将根据公司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回购金额,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1)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且不高于 3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
9、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1)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的 20%,且不高于 30%; (2)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上一会计年度年
10、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如有)总额的 50%。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11、合上市条件。 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 (1)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其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如有)的总额的 20%,且不高于 30%; (2)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其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如有)的总额的 50%。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公司股份或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
12、有的公司股份(如有)。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稳定股价方案实施的顺位要求 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一顺位,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以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三顺位。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承诺的最高金额增持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承诺的最高金额增持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实施条件的,则由公司启动回购股票程序。 (四)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
13、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
14、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本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将按照回购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本次发行价格加算本次发行后
15、至回购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确定。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控股股东联明投资承诺: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联明投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16、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控股股东联明投资违反上述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
17、施完毕时为止。 若实际控制人徐涛明、吉蔚娣夫妇违反上述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如有)及领取薪酬(如有),并督促控股股东停止自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控股股东、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自公
18、司获得股东分红(如有)及领取薪酬(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公司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涛明、吉蔚娣夫妇同时承诺:在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后,自愿将公司上市当年其自公司领取的全部薪酬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六、 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
19、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中信建投证券将与公司及其他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次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20、的过错,证明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
21、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七、 保荐机构及律师服务机构关于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文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国浩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涛明、吉蔚娣夫妇、发行人控股股东联明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涛明、吉蔚娣夫妇之子徐斌、徐俊、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一步做出了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内容及约束措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改革意见、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 八、 最近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经立信审阅,2014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10,709.0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8.74%;由于合并范围增加了新设子公司沈阳联明、武汉联明,公司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82.32 万元,较上年同期小幅下降 2.29%。 经初步测算,公司2014年1-6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未有较大变化,预计占上年同期相应数据的90%-110%。 九、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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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股 上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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