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霄泵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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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LingXiao Pump Industry Co., Ltd. (阳春市春城镇春江大道 11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10层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霄泵业”、“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
2、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
3、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海波、施宗梅为夫妻关系,共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4、百分之五十;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5、相关规定。 2、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子庚、李光勇、陈家潮、林谦、陆凤娟及黄厚清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6、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1 月 1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7、份。 4、 发行后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海波、施宗梅承诺: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遵守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1、 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
8、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本人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 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 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
9、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 减持期限:本人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需再次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开发行前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海波、施宗梅持股 5%以上外,不存在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为: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除非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第二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
11、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第三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第一选择和第二选择已实施或因故未实施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实施股票回购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票议案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在履行增持公司股票公告等义务
12、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增持公司股票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按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
13、价的具体措施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14、。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 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15、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1)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16、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三)相关约束措施 1、 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股票计划和/或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发行人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发行人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数额应累计计算。 2、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股票计划和/或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发行人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发行人有权自行扣减其应向董事(不含独立
1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3、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发行人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 发行人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发行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本预案规定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进行赔偿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18、、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
19、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海波、施宗梅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发售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20、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21、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上市后,如果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22、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凌霄泵业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本所在
23、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凌霄泵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督促凌霄泵业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的,将以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为准。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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