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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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美联新材 证券代码:300586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MALION NEW MATERIALS CO.,LTD. (住所:汕头市美联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1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或 “美联新材”)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
3、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 、中国资本证券网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转让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伟汕、股东张朝益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4、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7 月 4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5、限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股东张盛业、张静琪、张佩琪、张俩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股东张朝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本人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取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股东段文勇、卓树标承诺:自
6、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段文勇、卓树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7、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7 月 4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和发行人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黄伟汕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朝益承诺:在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如因个人经济原因确需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外,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8、务,即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 25%。 发行人股东张盛业承诺:在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如因个人经济原因确需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外,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即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 50%。 发行人股东张朝凯承诺:在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如因个人经济原因确需减持
9、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外,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即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 50%。 发行人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段文勇、卓树标承诺:在本人持股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如因个人经济原因确需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
10、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稳定公司股票价值,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订了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即可实施本预案中一项或数项措施
11、,以使公司股票稳定在合理价值区间。 (二)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1) 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
12、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的价格区间。 (2) 股份回购金额 确定回购金额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以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作为股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股份回购期限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分期执行,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本预案的启
13、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 控股股东在 12 个月内增持的公司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即控股股东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12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同时控股股东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2) 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 500 万元(如与上述(1)项的增持比例冲突的,以上
14、述第 1 项为准)。 (3) 增持股份的价格: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 公司董事
15、、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12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应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30%。(如与上述(1)项的增持比例冲突的,以上述第(1)项为准)。 (3) 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4)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履行以上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预案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
16、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以及实施期限等信息)或不进行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4)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5) 公司回购的股份在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
17、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程序 (1) 控股股东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 控股股东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6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程序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 董事、
18、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6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稳定股价的保障措施 1、 公司董事会在达到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审议稳定股价
19、方案并做出决议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2、 控股股东在公告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有权将其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上市承诺义务为止。 3、 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0%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4、 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
20、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5、 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六)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四、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一) 发行人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21、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 (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22、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 (三)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
23、偿投资者损失。 (四) 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东北证券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 如国浩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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