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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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市场活动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咨询审查等从业单位,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2、从业人员是指上述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各类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境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二)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或登记注册的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2、自治区境内从业单位和人员参与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3、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境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地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六)对注册地在自治区外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备案信息进行核查。 第八条地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
4、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完善和填录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 (二)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奖惩信息、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设立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四)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核查。 第九条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所建项目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落实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设立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填报所建项目信息、奖惩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三)督促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认真填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做好相
5、关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内容依据从业单位性质、类别分别按不同的信用评价规则予以确定。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仪器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 (一)个人身份信息、执
6、业资格信息; (二)担任公路建设项目负责人的经历。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地州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自治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四条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地州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自治区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
7、最低信用 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信息是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投标代理、咨询审查机构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进行确定。 第四章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 (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登录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行填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可直接转入自治区信用信息系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地州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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