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建议的分类重构与原理探寻_以二元化权能结构为背景_韩静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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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卷 第 期 年 月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 ) , 民事检察建议的分类重构与原理探寻 以二元化权能结构为背景 韩 静 茹 ( 北京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 摘 要 : 依循民事检察权的二元化权能结构 , 可 以将规范和实践领域形态多样的民事检察建议划分为以执法监督 为职能的公权制约型检察建议和以守法监督为职能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两大类 , 前者由再审检察建议 、 对 审判人员违 法行为的检察建议 、 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组成 , 后者由督促起诉 、 申诉中的和解检察建议 、 执行协 助检察建 议组成 。 通过对 这六种两类检察建议制度的生发原因 、 运行现状和主要问题进行梳
2、理 , 能够提炼出各类检察建议的 共性特征和运行原 理 : 其中公权制约型检察建议的构建和运行应当遵循合法 性和约束力原则 、 内部制约机制优先原 则 、 比例原则和谦抑性 原则 ; 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的构建和运行需要遵循有限性原则 、 防止角色异化原则 、 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 优先原则 、 合 法 性与规范性原则 。 关键词 : 民事检察建议 ; 公权制约型检察建议 ; 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 ; 类 型化 ; 运 行 原理 中图分类 号 : 文献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3、问题与语境 年全面 修 订 后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正 式 规 定 了 民事检察建 议 , 使得这一实践中存在已久 的 “ 自生自发 式 ” 制度与 民事抗诉一 起 , 构成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 机 制的多元化格 局 。 从规范层面来 看 , 受 立法方针和 技 术等因素的限 制 , 新 法 典未能有效回应实践和理论 领 收稿日 期 : ; 修回日 期 : 作者简介 : 韩静 茹 ( ) , 女 , 宁 夏银川 人 ,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 生 , 主要从事民事诉讼 法 、 证 据法和 司法制度研 究 , ( : )。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第 卷 域的长期困惑及争议 ,
4、而 年 月 日起施行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 试行 )( 以下简称 “ 民 诉监督规则试行 ”), 虽 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建议的 适用情形进行了细化 , 但仍旧缺乏系 统性的程序与规 则配置 。 从实践层面来看 , 由于长期缺乏具体 、 可操作 的实施 细则 , 使得民事检察建议在不同地区 、 不同级别 的检察机关呈现出做法各异 、 效力不 定的非规范化运 行现状 。 而从理论层面来看 , 现有研 究多以实务做法 和相关经验 为 中 心 , 缺 乏 对 民 事 检 察 建 议 的 性 质 、 功 能、 运行原理等问题的系统关注 。 面对上述困境 , 值得 深入反思的是 : 如何理性
5、判定检察建议的性质和权能 ; 实践中具体样态不一的检察建议 , 在生发原因 、 功能属 性以及运行空间等方面存在何种关联或规律 。 以这些 问题为线索 , 笔者尝 试提出并论证 : 与 宪法语境下 “ 法 律监督 ” 的双重内涵相适 应 , 除了规范层面以审判权和 执行权为监督对象的公权制约型检察建议外 , 实 践中 还存在着一些以特定民事主体及其行为作为干预对象 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 , 这两类民事检察建议在生发 原因 、 本质属性和预设功能等方面的差异 , 决定了其应 当恪守不同的适用场域 、 遵循不同的运行原理并发挥 不同的法律效力 。 二 、 民事检察建议类型化研究的新视角 : 以二元
6、化权能结构为基础 年全面修订后 的 民 事诉讼 法 在 第 条 规定了检察建议 制 度 , 这使得该种 起 源于刑事检察 领 域 , 而后在民事检察领域实验性 发展的制 度 , 正 式 获 得了法典位阶的依 据 。 宪法意义上以执法监督和守法 监督为内涵的法 律 监 督 , 赋予了民事检察权公权制 约 和 社会治理两项权 能 , 因此 , 民事检察建议制 度 的 构 建和运行亦应以该 种 “ 二元 化 ” 的权能结构为基 础 。 依 此 , 可以将民事检 察 建 议划分为以执法监督职能为 正 当性来源的公权制约型民事检察建议和以守法监督职 能为正当性来源 的 社 会治理型民事检察建 议 , 其
7、 中 前 者由再审检察建 议 、 对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建 议 和执行监督检察 建 议 三种具体制度构 成 ; 后 者则包 括 督促起诉 、 申诉审 查 中 的和解建 议以及执行协助中 的 检察建议三种制 度 。 公权制约型民事检察建议 : 现状与困惑 ( ) 公权制约型民事审判检察建议 公权制约型民事审判检察建议以监督审判权的依 法统一行使为目标 , 新民诉法规定了针对生效的判决 、 裁定和调解书的再审检察建议与针对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 。 再审检察建议 。 依据民诉法第 条第二款的 规定 , 地方各级检察 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且符合法定 抗 诉 事 由 的
8、判 决 、 裁 定 , 以 及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 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 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 检察 建议 , 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 由此可见 , 再审 检察建议突破了抗诉所要求的 “ 上 抗下 ” 的 监督模式 , 允许进行同级监督 。 但此处仍留有两点疑问 : 一 是再 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之间的关系和适用顺位问题 ; 二是检察机关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是提请抗诉时 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度问题 。 相较于 法 典 中 的 粗 疏 规 定 , 民 诉 监 督 规 则 ( 试 行) 对上述问题给 予了部分的回应 : 首 先 , 第 条将 涉及法律适用和司法廉洁性的两项事由排除
9、出了再审 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其次 , 第 条 将一些法院自觉 纠错可能性极小的情形排除出了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 范围 , 如果裁判是经 同级法院再审后作出的或者是经 同级法院 审 委 会 讨 论 作 出 的 , 应 当 提 请 抗 诉 。 此 外 , 年 人民 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 条还将 “ 检 察 院 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 , 人 民 法 院 同 意再审 ” 列为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之一 。 再审检察建议的生发源于多方面的因素 。 首先 , 抗诉制度固有的局限性 , 是再审检察建议自生自发的 根本原因 。 虽然抗诉必然启动再审但 “ 上抗下 ” 模式不 仅 高成本 、 低效率
10、 , 还导致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在审判 监督职能方面的分工不均 ; 并且容易激化法检之间的 矛盾和对立 。 其次 , 针对一些不属于法定抗诉事由的 违法情形 ,检察机关 需要借助抗诉之外的变通性手段 来实现监督目的 , 而 再审检察建议则扮演了这一变通 角色 。 例如 , 在 年修法前 , 针 对实践中日益频发 的恶意调解 、 违法调解等情形 , 检察机关可以借助再审 检察建议来督促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并纠错 。 再次 , 检 察建议在我国长期的历史传统 , 为 该种制度超越刑事 范畴而在民事检察领域获得创新性发展 , 提 供了有益 的 土壤 。 此外 , 协商 性监督理念的提出以及相关司法 政策的
11、推动 , 无疑为 再审检察建议的生发提供了有利 的外部环境 。 而从制度的运行实效来看 , 近 年来再审 检察建议的适用频率持续上升 。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 。 在 年民诉法全面修订前 , 法检两家围绕检察机关 究竟是否有权对非讼程序以及某些类型的裁定进行监 督等问题长期存有争议 。 在此过程中 , 最 高人民法院 第 期 韩静茹 : 民事检察建议的分类重构与原理探寻 通过一系列 “ 批 复 ” 单方面限制了审 判 检 察 监 督 权 的 适用 , 这些批复均体现了一种思路 : 凡是无法适用再审 的事项和情形均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畴 ; 凡 是不适用 抗诉的事项均不受检察权的
12、监督 。 为了矫正该种将审 判检察监督等同于抗诉监督的偏误逻 辑 、 消 除有关监 督范围的分歧 , 新民 诉法第 条第三款规定 :“ 各 级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 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 有 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 议 。” 然而 , 这一规定仍旧未能解决实践中的困惑 : 一方 面 , 此处的 “ 其他审判程序 ”、“ 违法行为 ” 等指称的内涵 外延不明 ; 另一方 面 , 没有 明晰检察建议的提出条件 、 提出方式 、 法律效力及其与再审检察建议的关系 。 不同于法 典 中 的 单 款 立 法 模 式 , 民 诉 监 督 规 则 ( 试行 ) 在第七章专章规定
13、 了 “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 违法行为的监督 ”。 首先 , 第 条列举了 “ 其他审判程 序 ”的类型 , 包括了 所有的诉讼程序 、 非讼程序以及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等共 种程序类型 。 其次 , 第 条规 定了能够作为监督对象的 “ 违 法行为 ”, 主 要包括不适 用再审程序纠正的确有错误的裁判 、 违法不立案 、 违法 保全或先予执行 、 违法适用支付令 、 违 反审限 、 违 法送 达等行为 。 再次 , 将法官 、 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均纳入 了对人监督的范围 , 并要求以书面方式提出检察建议 。 通过上述规范可以发现 , 民 诉监督规则 ( 试 行 ) 赋予了审判检察监督权最宽泛
14、的职能 , 不 仅将监督范 围延伸至各种非讼程序 , 还将诸多不适用再审的裁定 也纳入了检察监督的范畴 。 在此背景下 , 值 得深入反 思的是 : 该种职权泛化式的界定 , 是否符合民事检察监 督权的本质属性 ; 检察机关在不同的程序阶段 、 针对不 同的程序类型行使监督权时 , 在适用 条件和具体方式 上是否应当有所不同 ; 如何协调检察 监督这一外部监 督方式与民事程序内部制约机制之间的关系 。 ( ) 公权制约型民事执行检察建议 年全面修订后的 民 事诉讼法 , 用 第 条 一个条文正式确立 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 以 期有 效规制实践中的 “ 执 行乱 ” 问 题 。 其实早在
15、年最 高检就要求开展对执行裁定的检察监督工作 , 年 月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 的 关于在部分地 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 工作的通知 ( 以下简称 “ 执行监督试点通知 ”), 对检察 机关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的启动方式 、 具体情形 、 监督手 段等内容进行了初步规定 。 在此基础上 , 试 点省份的 检 察 机 关 积 极 会 同 人 民 法 院 制 定 实 施 意 见 , 确 定 了 个检 察 院 作 为 试 点 单 位 。 由 此 可 见 , 本 次 修 法 在相当程度上是对之前诸多尝试的认可 , 但 理论和实 践方面的共识缺乏 , 导 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16、仍旧可操 作性差且规范性不足 。 从规范层面来看 , 民诉法采用 “ 宪法式 ” 授权 , 对监 督范围 、 监 督程序以及监督 方式 和 手 段 等 只 字 未 提 ; 民诉监督规则 ( 试行 ) 将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确定为 书面检察建议 , 但未规定执行检察建议的具体种类 、 适 用对象 、 法律效力 等要素 。 相较之下 , 执 行监督试点 通知 的规定较为具体 : 首先 , 确立了依当事人 、 利害关 系人申请而启动监督的一般原则 ; 其次 , 明确列举了适 用检察建议 的 种具体情 形 ; 再次 , 规定了执行检察 建 议 的提出程序 、 决定主体以及法院的回复期 限 。 从 实 务
17、层面来 看 , 各地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呈现出多样 化 、 非统一性的特 点 , 除了书面检察建议 外 , 实践中还存 在 着抗诉 、 建议更换执行法 官 、 移送线索查处职务违法 行 为 、 到场监督等方 式 , 并辅之以走访调 查 、 查看案卷 、 共 同参与等手 段 , 一些检察机关还尝试进行类案监 督 、 后 续 跟 踪 监 督 等 。 而从监督的实 效 来 看 , 截 至 年 底 , 全国检察 机 关共受理执行申诉案 件 件 , 向 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 议 件 , 采纳率 为 。 透过上述经验事实可以发现 , 执 行检察建议在现 阶段仍旧面临着诸多争议和困惑 : 相 较于审判领域的 检
18、察建议 , 民事执 行检察建议在具体功能 、 适 用对象 、 程序设置等方面存在哪些特性 ; 在执行领域 , 检察建议 与抗诉之间的关系形态 ; 如何对实践中现存的各种监 督措施进行系统归类 , 从而形成多元化 、 分层化的公权 制约型民事执行检察建议制度体系 。 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建议 : 现状与困惑 ( ) 督促起诉 近十年来 ,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许多地方都存在 着一种被称为 “ 督 促起诉 ” 的 制度 , 即 检察机关针对已 经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社会公益受损的民事案 件 , 督促具有原告主 体资格的相关单位及时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制度 。 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 , 这 种
19、自发式制 度在 年修法时仍旧未被法典化 , 但最高人民检察 院在 年的工作报告中均提及了督促起诉 , 将之定性为“ 检察 建议 ”, 并 对相关案件数量进行了专 门统计 。 此外, 浙江 、 海南 、 甘肃 、 江苏和山西等省份的 检察机关通过内部规范性 文件 、 与 行政机构联合发文 等形式 , 对督促起诉进行了专门规定 。 从实务层面来 看 , 许多地方的检察 机关都在不同范围内探索性开展 了督促起诉工作 , 其中江苏 、 海南 、 贵州 、 宁夏 、 福建 、 湖 南 、 湖北等地的检 察机关还相继开展了专项行动 。 首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第 卷 先 , 从督促对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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