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公司知识产权报告方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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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茶叶公司知识产权报告方案茶叶公司知识产权报告方案目录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3二、 注册商标的取得12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4四、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演变29五、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35六、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40七、 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45八、 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53九、 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66十、 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70十一、 公司基本情况81十二、 产业环境分析83十三、 行业竞争格局较为分散,品牌突破是关键84十四、 必要性分析85十五、 法人治理结构86十六、 发展规划分析98十七、 项目风险分析100项目风险对策103(一)加强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10
2、3本项目的建设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承包商,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建设投资和设备采购成本。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监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降低项目造价。建成投入运营后,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构成较大的价格变动空间,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03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到商标权,而是提到了商标专用权,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后又规定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商标专用权是商
3、标权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主要有三个:(1)独占使用,即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2)仅在我国有效,我国授予的商标专用权仅在我国有效,如果需要获得国外的保护,应申请国际商标注册;(3)延展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到期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最长为10年时间。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
4、,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混淆商品来源,误导消费者,其危害性大,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我国修订的商标法将此处的“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予以删除,单独用第二款分两条说明。(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
5、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六十四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
6、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
7、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
8、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9、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类行为是2013年修订商标法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上述6类行为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10、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满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它不仅会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到消费
11、者的利益,因此实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即当事人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就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12、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
13、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2)法院的处理临时保护措施,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
14、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我国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
15、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
16、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查处工作。如山西省工商联合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采用物流形式,利用节
17、假日运输非法出版物的侵权案件,现场查扣3千余册淫秽图书,7.6万张盗版光盘。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比较司法途径保护而言的。本书认为,其主要特点如下:程序简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程序,相对于司法机关的程序要简单,且立案后,查案及时,办案周期短;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相对司法机关的庭审制度的证据要求要低,即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侵权货品、票据等初步证据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实施检查,进一步扩大线索和收集证据;法律救济成本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是不收费的。二、 注册商标的取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
18、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主体和注册程序及审查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1、注册商标申请的主体我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同时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在原来第4条后面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由此可见,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理论上,我国注册商标的申请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上述主体往往有着复
19、杂的问题。2001年修改之前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为注册商标申请人,依照此规定,我国公民个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就不能成为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相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只要符合条件便可以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商标权人。这就造成了“超国民待遇”现象。同时也将广大农村种植户、养殖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排除在外,并不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所以2001年法律对此作了修正。但是2007年商标局颁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这里的自然人只能是从事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并且在申请的时候要出示相应的行
20、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件,这就导致了我国自然人还是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商标法的冲突,应当以商标法的规定为准。关于共同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关于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有更多要求,实行强制代理制。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
21、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注册商标的申请(1)确定商品和服务分类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创维,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雅顿,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要先指定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根据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
22、分类第十版的规定。目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如将“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黏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类(第4类);又如,将“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等组合在一起,形成另一个类(第10类)。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也要按照类别提出;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
23、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里的“核定使用范围”,是指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文件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同时,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2)商标检索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检索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而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目前,我国商标局提供两种查询途径:网上查询“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任何人都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到商标局的注册大厅查询,但需缴纳商标查询费。(3)填写并递
24、交申请文件我国商标局在受理商标申请时,有着较为严格的格式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局的要求进行填写,并附有符合商标局规定格式的标志图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申请人为申请商标注册,就其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能弄虚作假、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残缺不全。在递交申请时,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有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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