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新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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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市竞秀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清单2018年3月目 录1、区发改局(物价局)行政审批清单32、区文体教育局行政审批清单83、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清单144、区民政局行政审批清单175、区财政局行政审批清单18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清单197、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清单218、区农业局行政审批清单239、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清单27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清单3111、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清单3712、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批清单3913、区地税局行政审批清单401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清单41区发改局(物价局)行政审批清单(共5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
2、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00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竞秀区发改局发改局投资管理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
3、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保发改审批【2015】475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20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100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竞秀区发改局发改局节能监察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五条、第六条:固定资
4、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30个工作日;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或特别重大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的除外)不收费行政许可01003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竞秀区发
5、改局发改局投资管理股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
6、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
7、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单位10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1004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竞秀区发改局发改局节能监察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8、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企事业单位21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1005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竞秀区发改局发改局节能监察中心中
9、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
10、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区文体教育局行政审批清单(共9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200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区文体教育局普教科、幼教科、成职教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
11、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12、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90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200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区文体教育局普教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
13、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个人当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200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区文体教育局思政体委科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
14、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30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200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区文体教育局区文体教育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法人、其他
15、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2005营业性演出审批区文体教育局文化市场稽查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3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2006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区文体教育局文化市场稽查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
16、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个人、其他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2007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区文体教育局文化市场稽查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
17、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20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2008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区文体教育局文化市场稽查队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
18、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企业60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200
19、9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区文体教育局文化市场稽查队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
20、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的单位或个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清单(共4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400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区民宗局区民宗局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筹备设
21、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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