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麾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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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General Healthy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人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299号1幢104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
2、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3、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3,400.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发行股份,原股东所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票不在本次发行中进行发售。 二、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下简称“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相关主体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
4、、实际控制人戴建伟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建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
5、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
6、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 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冬承诺实际控制人孙冬
7、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
8、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9、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 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1、 公司股东荐趋投资承诺荐趋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10、,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11、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2、 公司股东翰宇药业、平盛安康、华盖信诚、重庆渤溢承诺翰宇药业、平盛安康、华盖信诚、重庆渤溢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公司股东宁波海德拉承诺宁波海德拉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2,121,580 股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
12、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1,020,000 股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公司股东唐莉承诺唐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刚、邱泓、赵凌、罗建峰、龚卫勇和张君华承诺 程刚、邱泓、赵凌、罗建峰、龚卫勇和张君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13、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
14、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
15、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 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1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相关主体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建伟及其控制的荐趋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戴建伟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数量的 25%,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若在
17、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 除前述承诺外,本人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办理。” 荐趋投资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股东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 25%。若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18、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 除前述承诺外,本股东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办理。” 2、公司股东翰宇药业、平盛安康、华盖信诚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翰宇药业、平盛安康、华盖信诚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股东将按照届时市场情况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行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进行。 2、除前述承诺外,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股东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公司关于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19、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内容 (1)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0、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应在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回购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2 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可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前 2 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21、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如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将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后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票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
22、公司股价多次出现预案启动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和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之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启
23、动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如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 10 个交易日内连续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的情况下,除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将在 5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
24、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 10%,年度增持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税后)的 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于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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