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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portsoul Co.,Ltd.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荣海二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
2、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peichang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
3、诺 (一)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海硕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 三柏硕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三柏硕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4、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 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5、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5、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6、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 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 本公司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
6、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二)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希龙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7、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三柏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 4、 三柏硕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三柏硕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8、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 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6、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均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
9、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8、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 本人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10、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J.LU INVESTMENTS, LLC、宁波和创财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
11、三柏硕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三柏硕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 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12、 5、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13、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四)持股 5%以下的股东股份锁定期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下的股东 Sky Reacher Holding, LLC、青岛坤道赤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本公司/
14、本合伙企业取得三柏硕股份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
15、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
16、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五)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间接持股)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升、孙丽娜、蓝华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17、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三柏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在三柏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在三柏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 4、 三柏硕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三柏硕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18、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 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6、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均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19、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8、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 本人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
20、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颜世平承诺: “1、自三柏硕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三柏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柏硕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21、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3、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三柏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三柏硕股份。 4、 三柏硕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三柏硕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22、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三柏硕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 因三柏硕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三柏硕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6、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均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三柏硕股份的转让、减持
23、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8、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 本人如擅自减持三柏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三柏硕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三柏硕,则三柏硕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三柏硕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三柏硕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二、关于上
24、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事宜,发行人制定了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 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下述稳定股价方案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25、增、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2、 停止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实施或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意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停止执行: (1)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
26、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实施程序 1、 稳定股价的方式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将按如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27、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预案履行相关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
28、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 公司董事会以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作为股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公司回购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公司分红,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29、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得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且不超过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 50%;自公司上市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 为避免疑问,在朱希龙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其应
30、基于实际控制人身份,按照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另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项下的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5%,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单一会计年度内累
31、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 3)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预案相关的承诺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董事会应在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的 5 个交易日内召集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32、,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 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股份回购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4)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
33、始启动增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2)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履行相关义务,将启动如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通
34、过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停止在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同时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且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按本预案内容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其按本预案内容采取相
35、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4、 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四)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海硕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2) 根据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6、。 (3)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希龙承诺如下: “(1)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2)根据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 若发行人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的情形,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
37、议案投赞成票。 (4)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3、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认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2)公司将无条件遵守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发行人董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董事承诺如下: “(1)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2) 若发行人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的情形,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
38、人履行稳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2)本人将无条件遵守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招股说
39、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提出退款或回购股份的预案,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
40、利息,并根据需要将相关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peichang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peichang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peichang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peichang案件的若干规定
41、(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青岛海硕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42、二十个交易日内提出退款或回购股份的预案,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需要将相关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peichang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peichang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peichang
43、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peichang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希龙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
44、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提出退款或回购股份的预案,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需要将相关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peichang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peichang的投资者资格
45、、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peichang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peichang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46、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提出退款或回购股份的预案,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上市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需要将相关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47、损失的,本人将依法peichang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peichang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peichang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peichang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首发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 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 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