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川科技:可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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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可川科技 股票代码:603052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K-Hiragawa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昆山市千灯镇支浦路 1 号 5 号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川科技”、“本公司”、“
2、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3、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一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的
4、未分配利润安排如下:就公司截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发行上市之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规定,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如下: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一)(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公司综合考虑总体发展目标及
5、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从制度上对股利分配作出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股利分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和决策机制(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和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6、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三)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三)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为保持股本扩张和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但应综合考虑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并符合以下政策:1、公司发展
7、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 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红议案,并提
8、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三三、关于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承诺(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春华和施惠庆的朱春华和施惠庆的承诺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本人承诺所持可川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9、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可川科技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本人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
10、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 可川科技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可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二)发行人股东(二)发行人股东壹翊投资、壹翔投资壹翊投资、壹翔投资的的承诺承诺“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11、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三)发行人股东(三)发行人股东泓珅精豫的泓珅精豫的承诺承诺“本企业承诺,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2020 年 9 月 18 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12、,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四)(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许晓云、金昌伟、张郁佳、蒋宇承诺如下: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13、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本人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14、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可川科技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可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15、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五)(五)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发行人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股东全赞芳、王杰承诺如下“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16、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可川科技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可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四、四、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一)
17、(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
18、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 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或上述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
19、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三)(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
20、、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 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1、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后 12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百分之二十(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
22、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控股股东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并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各项义务。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百分之二十(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
23、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1(四)(四)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五)(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24、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12个月内实施完毕。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程序如下:(1)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
25、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2)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2 五、五、关于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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