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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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MOSO POWER SUPPLY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关外小白芒桑泰工业园6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楼 发 行 人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
2、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本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下列提示: 1、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
3、本7,280万股,本次拟发行A股2,428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9,708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德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永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的董事,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4、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上市后如离任,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皮远军、陈克峰、秦传君、方向一、陶胜、徐治国、涂洪滨、苏周、王永彬、程春金、雷民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
5、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上市后如离任,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未分配利润为98,572,069.02 元(母公司报表金额)。根据发行人2011年度第6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重新
6、修订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3、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4)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
7、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如果因现金流情况恶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应参照本条“(5)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应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
8、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5) 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
9、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机制,公司在上市后还将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征询、采纳投资者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股东回报和利润分配机制。 4、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20060140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公司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第1、2年免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公司于2006年开始获利,故公司2006和2007年免征所得税,2008、2009及2010年分别享受9%、10%和11%
10、的所得税税率优惠。公司所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属于深圳市的地方政策,不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存在被追缴的风险。按照上述税收优惠,公司2009年、2010年享受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462.94万元、754.93万元。 另外,公司已于2009 年6月27 日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从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备案 2009336 号批准,自 2011 年开始,公司“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到期,开始执行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法
11、律法规规定,公司2008 年度、2009 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的 50% 加计扣除。未来若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从2012 年起未能被续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产生较大的影响。 (2) 房屋租赁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经营及办公用房系租赁深圳市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产,租赁面积为29,609平方米,该等房产租赁均已签署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在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房地产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满后,茂硕电源及其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该等租赁房产已取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出具关于
12、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诉求的函,确认:“该地块未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制定计划,不涉及南山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根据深圳市百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提供的承诺函,未来十年内,该公司、社区居委会不会将桑泰工业园申请纳入城市更新改造拆迁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生产经营用房有关问题的函(深府办函2011159号),就发行人租赁建筑及所涉及土地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该公司租赁的建筑物所在地位于西丽松白路关外小白芒桑泰工业园,其所用土地系深圳市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与深圳市百旺实业股份
13、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取得。该用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目前尚未办理有关权证手续,属特区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二、上述地块未申报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和计划,不涉及深圳市及南山区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预计未来十年内,该公司可继续承租使用上述建筑物。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未确权建筑问题,是伴随着我市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而衍生的,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在我市有一定的普遍性。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文件,将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继续
14、使用等方式,对此进行分期分批处理,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四、当前,我市土地资源异常紧缺,加之我市一贯坚持贯彻实施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和政策,我市工业用地供应与企业经营发展用地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包括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优质中小企业仍将会继续租用历史遗留未确权建筑。”但是鉴于深圳市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取得该等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本公司仍然面临因产权手续不完善带来的潜在风险。 (3) 技术使用费风险 本公司产品包括消费电子类电源和LED驱动电源两大类,报告期内销售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15、 比例 消费电子类电源 40,006.32 72.42% 35,836.07 73.76% 21,114.09 74.20% LED驱动电源 14,881.63 26.94% 11,506.38 23.68% 3,177.13 11.17% 本公司在LED驱动电源开发初期与英飞特进行合作开发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协议约定公司 LED 驱动电源产品需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英飞特支付技术使用费。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向英飞特支付技术使用费372.33万元、1,022.46万元、708.9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1%、2.10%、1.28%。 随着公司LED驱动电源销售额的增长及毛利率逐步下降
16、,双方重新对技术使用费提成情况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2010年12月31日公司与英飞特签订关于LED驱动电源开发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1)自2011年1月 1日起,公司使用英飞特技术或在其基础上后续研发的技术生产销售的LED驱动电源产品(恒压源、高电压单路恒流源及低电压多路恒流源系列产品)按照含税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技术使用费,公司自主研发并生产销售的LED驱动电源产品不再向英飞特支付技术使用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技术提成;(2)公司生产的应向给英飞特支付技术使用费的产品的付费比例为:应付费LED驱动电源产品累计销售总额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的部分为9%,累计销售总额高于6,000
17、万元低于12,000万元的部分为8%,累计销售总额高于12,000万元低于18,000万元的部分为7%,累计销售总额超过18,000万元的部分为6%。 2008-2010年公司所有LED电源产品均需向英飞特支付技术使用费,根据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自2011年开始,公司仅恒压源、高电压单路恒流源及低电压多路恒流源系列产品需支付技术使用费,公司自行研发的其他产品如中、高电压多路恒流源等系列产品不再支付技术使用费,报告期内上述需支付技术使用费的三类产品销售金额及占LED驱动电源销售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项 目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恒
18、压源 4,396.49 29.54 4,617.63 40.13 2,129.92 67.04 高电压单路恒流源 1,888.50 12.69 829.93 7.21 1.69 0.05 低电压多路恒流源 791.53 5.32 1,292.79 11.24 357.70 11.26 合计 7,076.52 47.55 6,740.35 58.58 2,489.31 78.35 报告期内上述恒压源等三类产品销售额占 LED 驱动电源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78.35%、58.58%和47.55%,呈下降趋势。中、高电压多路恒流源系列产品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性价比高的优势,代表了未来大功率LED驱动电
19、源的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目前公司已经成功开发出中、高电压多路恒流源系列产品,用以逐步替代恒压源、高电压单路恒流源和低电压多路恒流源系列产品。自2011年开始,公司将逐步增大中高电压多路恒流源系列产品等自主研发产品的销售力度,减少恒压源、高电压单路恒流源和低电压多路恒流源系列产品的销售;但短期内恒压源、高电压单路恒流源和低电压多路恒流源系列产品仍将继续生产销售,虽然所占比重会逐步降低,但是随着LED照明领域市场规模的扩大,公司每年仍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
20、股本比例: 24,28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 每股发行价格: 18.50元 发行市盈率: 34.91倍(按照201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及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08元(含少数股东权益,按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57元(按照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82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
21、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德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永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的董事,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22、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上市后如离任,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皮远军、陈克峰、秦传君、方向一、陶胜、徐治国、涂洪滨、程春金、苏周、王永彬、程春金、雷民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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