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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IDAO NEW MATERIAL CO., LTD. (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
2、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
3、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征国、蔡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蔡伟国、蔡治国、蔡健国、蔡燕、蒋黎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其余 16 名自然人股东陈波、陈广明、查建伟、张金、王散亚、胡云、田华军、刘智强、韩卓、朱满昌、仲亚东、吴三岗、王大庆、王建国、刘慧忠、李洪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机构股东祥禾泓安、深创投、武进红土、江阴安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
5、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征国、蔡红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且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根据本人的需要,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
6、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减持股份数量及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持股 5%以上股东深创投和武进红土承诺: “1、自丽岛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丽岛新材股份,也不由丽岛新材回购本公司
7、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丽岛新材股份的上述 12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根据本公司需要,本公司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本公司所持丽岛新材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3、本公司所持丽岛新材股份上述 12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丽岛新材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丽岛新材股份数量的 100%;本公司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丽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公司
8、拟转让所持丽岛新材股份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丽岛新材公告减持意向。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丽岛新材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丽岛新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丽岛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丽岛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9、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
10、措施。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提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回购股份预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
11、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
12、计的每股净资产。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若本项要求与第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
13、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决定不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
14、红总额的 3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若本项要求与第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3) 由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
15、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 20%,但不超过 50%。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
16、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 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
17、、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3)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完成有关增持事宜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管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四)关于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
18、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19、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蔡征国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
20、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
21、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征国、蔡红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22、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
2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24、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25、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招股说明书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提出相应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如下: 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
26、施完毕时为止。 二、滚存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政策 (一)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27、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4)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 (1) 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对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28、,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3)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现金分
29、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系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30、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还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31、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制定、讨论及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部监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参考。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条件及程序 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
32、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专项意见;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上市后三年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经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3、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如下: 公司在成功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拟定分红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的同意,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将严格按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进行股利分
34、配。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关于首发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在完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资产的增幅,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发行人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1、 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
35、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 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以及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的实施可有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水平。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公司自身及原材料供应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
36、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详细制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分配利润的发放、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符合公司法、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外,公司还制定了投资者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制度。 4、 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
37、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 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自身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公司拟进行股
38、权激励的,则承诺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与市场环境变化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彩色涂层铝材及精整切割铝材产品,产品泛用于建筑、食品、工业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其中建筑领域占比较大,与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密切相关,宏观经济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波动对本公司主要产品的价格和需求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收益。 目前,国内铝材加工行业与国际市场已基本接轨,其变动趋势与国际市场的变动趋于一致,世界经济的周
39、期性波动对于国内铝材加工行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突出。 如果未来国内和国际宏观经济情况不能持续向好或出现波动,或者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速放缓甚至下降,将导致铝材加工行业的市场环境出现不利变化,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挑战,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同时,报告期内,用于建筑领域的产品销售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 50%,虽然报告期内彩凃铝在其他领域的应用逐步拓展,报告期内公司整体营业收入较为稳定,但如果未来期间,建筑装饰领域对于公司产品的需求出现大幅下滑,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在市场需求拉动、国产化技术推动下,近年来国内彩色涂层铝材产能
40、逐步扩张,行业竞争加大。目前彩色涂层铝材行业进入结构性调整阶段,竞争重点开始向企业的产品、技术和品牌等方面转变。公司是目前国内长期从事彩涂铝加工制造企业之一,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但若公司不能在产品、技术和品牌方面进一步开拓,在巩固现有客户的同时不断拓展新的客户和市场领域,将会面临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空间。 (三)国内大型铝轧制企业大规模进入彩色涂层铝材行业的风险 虽然公司目前面临的竞争主要来自于专业从事彩涂铝生产的厂商,但是行业上游大型铝轧制企业有可能成为公司未来竞争对手。尽管彩色涂层铝材只是上游大型铝轧制企业整个生产体系中的一个业务配套环节,但不排除未来大型铝轧制企业
41、将加大对彩色涂层铝材生产的投资以进一步谋求行业下游利润空间的可能。由于大型铝轧制企业无需大规模储备铝材原材料,存货周转率将优于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专业彩涂铝制造企业,从而加剧发行人所处的彩色涂层铝材行业的竞争。如果国内大型铝轧制企业大规模进入彩色涂层铝材行业,可能导致公司所处的彩凃铝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利润率下降的风险。 (四)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铝材为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铝材加工行业是周期性行业,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大,价格波动较为明显。公司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主要按照 “合同签订前一段时期或当天上海长江有色金属现货市场铝锭平均价格加工费”的方式确定价格,公司从采购原材料到领料生产直至最
42、后销售给下游客户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故铝锭价格变动对公司经营有较大影响。由于铝材价格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未来国内铝材价格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铝锭价格持续大幅波动,将可能对公司的资金周转、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客户销售金额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单个客户销售金额存在一定波动,销售金额的波动主要受客户自身的采购需求波动影响。虽然公司单个客户销售金额占比较小,报告期各期第一大客户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88%、4.91%、8.12%和 6.95%,且除中粮包装、中国铝业、中集集团、联合制罐、和进制罐之外,公司对其余客户报告期各期间的收入占比均在 3%以下。公司销售收
43、入总额波动较小,单个客户销售金额的波动并未对公司经营及业绩形成重大影响,但未来受宏观经济环境波动等因素影响,如果公司大量客户采购需求均大幅减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形成不利影响。 (六)罐车铝材收入波动的风险 受道路运输新政和汽车轻量化的影响,短期内由于新生产罐车的罐体大量变更为铝质材料,公司 2016 年度罐车用精整切割铝材销量增长迅速,销售收入为 15,364.41 万元。但如果未来罐车增量市场逐步减小,罐车铝材市场需求将逐步转变为主要受存量替代率影响,同时由于精整切割工艺流程与彩涂相比复杂程度较低,大批量采购的企业存在直接寻求与上游铝轧制企业合作的可能,公司所服务的大型下游客户采购量也可能受
44、到不利影响。2017 年 1-6 月,受中集集团罐车铝材采购量下降的影响,公司罐车用精整切割铝材销售收入 5,219.18 万元。 (七)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铝材的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50.25%、54.39%、49.84%和 42.40%,其中第一大供应商的占比分别 13.81%、16.18%、11.98%和 10.98%。如因意外事件导致重要供应商供货质量或与公司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上游原材料供应收紧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及时拓展新的原材料供应渠道,则可能短期内对公司的原材料供应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
45、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八)供应商优惠合作协议无法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预付货款的形式与主要供应商开展合作,在部分原材料的采购中取得了较优的加工费或锁定了较低的铝锭价,降低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铝材采购成本。上述合作方式在行业中具备一定普遍性,为行业内正常的、较为通行的上下游企业业务合作模式。但如果公司未来资金紧张无法预付大额货款或者未与供应商就相关合作事项达成一致,则相关合作优惠将无法持续,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受铝锭价格持续走低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15,740.01 万元和 101,12
46、2.04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087.61万元和5,651.62万元。虽然铝锭价格自2016年初有所回升,公司在2016 年度和 2017 年 1-6 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12,828.92 万元和 54,608.99 万元,净利润 8,791.46 万元和 4,201.71 万元,但是如果未来因铝锭价格继续下降、同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公司上下游加工费价差减少,或公司非传统优势领域开拓进展未达预期,则公司存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十)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20,757.14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23.61%。如果未来
47、受市场环境变化、客户经营情况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应收账款进一步增加,公司不能保持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或公司客户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不能及时支付货款,将对公司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五、与供应商预付款的合作情况 上游铝板带供应企业通过要求下游企业预付货款,有利于其安排生产计划、锁定客户,上游企业通过提升预付款比例来锁定客户具备其合理性;公司年度采购量在上游铝板带行业供应量中占比较小,同时公司需要满足下游小批量快速交货的需求,在此情况下,公司采取预付货款的方式以保障自身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和及时性,具备其合理性。上述合作方式在行业中具备一定普遍性,为行业内正常的、较为通行的上下游企业业务合作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预付款合作协议对最近三年毛利和利润的贡献及占比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相关合作影响测算金额 1,374.74 789.4 68.90 毛利金额 18,404.81 13,601.76 13,764.24 占比 7.47% 5.80% 0.50% 利润总额 11,477.61 7,525.64 8,029.68 占比 11.98% 10.49% 0.86% 铝板带生产企业及使用企业之间通过约定一定金额或比例的预付账款,以优化铝板带生产企业排产、锁定使用企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