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国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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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ZhongTongGuoMai Communication Co.,Ltd. (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63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四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公司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
2、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一
3、、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6,600 万股,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张显坤、李全林、王振刚、张建民、于生祥、孟奇、曲国力、马思龙、田国华 12 名自然人作出承诺:“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有部分将可能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现就扣除公开发售部分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4、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此外,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于生祥、孟奇、曲国力、马思龙 10 名自然人还作出
5、如下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 公司股东张利岩、范东焱和姚文斌等 36 名自然人作出承诺:“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有部分将可能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现就扣除公开发售部分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6、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姚文斌于2014年10月去世,其继承人张振晶、姚勤山、李淑琴及姚欣彤继承公司股份后均承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 公司股东陈志军、孔晓秋等 107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有部分将可能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现就扣除公开发售部分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公司股东陈海峰、杨春雷等 22 名自然人股
7、东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1、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自前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据稳定股价预案制定、公告并开始实施具体方案。 2、 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 公司拟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 (1
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的股票,且单一会计年度内合计增持的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5%。 (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的股票,但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少于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的合计值的 50%。 (3) 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向社会股东回购公司股票,且单一会计年度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3、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公司股价触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9、后,第一实施顺序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第二实施顺序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第三实施顺序是公司回购股票。 当前一顺序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前述责任主体应实施下一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 4、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法律程序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实施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 (2) 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应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后,公司依法实施回购方案。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公司回购的股票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11、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12、30天内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确定。”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13、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作出承诺:“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中通国脉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因本公司为中通国脉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致同所作出承诺:“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中通国脉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因本所为中通国脉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14、、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作出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
15、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仅有 1 名,即第一大股东王世超。王世超作出承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1)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转让所持股份;(2)预计未来 1 个月内公开出售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16、予以公告。” (六)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作出承诺:“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I、对于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II、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布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救措施;同时,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III、
17、对于未能履行其他承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世超、唐志元、李春田、李全林、张显坤、王振刚、张建民、田国华、于生祥、孟奇10名自然人作出承诺:“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I、对于未能履行股份锁定期、减持价格或意向的承诺,本人将回购减持的股份,若回购价低于减持价,则所得收益(扣除手续费、税费等合理费用)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3个月,或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该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3个月锁
18、定期。II、对于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并扣减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III、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并扣减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发布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救措施;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股份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IV、对于未能履行前述三项涉及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19、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V、对于未能履行其他承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孙德良、刘朋孝、毛志宏、张金山、曲国力、马思龙、解子明7名自然人作出承诺:“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一、对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津贴或薪酬,扣减当
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发布公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补救措施;若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如持有公司股份,该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二、对于未能履行其他承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市后实施的(草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21、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尤其是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 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 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情况与经营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
22、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3、 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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