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嘉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汇嘉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汇嘉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5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Winka Times Department Store Co.,Ltd.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钻石城5号1栋2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
2、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章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 1、 本公司控股股东潘锦海及其关联方潘艺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3、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公司股东金汇佳、博瑞尚荣及其他 33 名自然人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 本公司股东鑫源汇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建忠、董凤华、罗仁全、王芳承诺: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在离
4、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50%。 5、 股东潘艺尹承诺:自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锦海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潘锦海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 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潘锦海、樊文瑞、王立峰、胡建忠、董凤华、马丽、师银郎及关联股东潘艺尹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5、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票锁定期及(或)减持价格的承诺情况时,本人承诺:(1)本人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款项,公司可从之后发放的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缴纳金额。(2)本人若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该等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本承诺并不因本人或本人关联方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 二、稳定股
6、价的预案及相关方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特制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相关责任主体已就此出具承诺。预案具体内容为: (一)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及具体措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
7、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范围、增持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且增持总金额不应低于 3,000 万元。 2、 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履行前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如有,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区间、回购期限等,且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 3,000 万元。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8、: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方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9、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所参照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视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履行相关承诺,已公告的增持或回购方案(如有)亦将终止执行。 若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
10、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控股股东未履行本预案所述承诺或未履行增持方案,则公司有权从控股股东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取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直至扣减额度达到按下列方式确定的较高金额:(1)本预案规定的控股股东承诺增持总金额最低限额的 120%; (2)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确定的回购总金额; (3) 触发本预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情形的,等值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金额,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承诺情形下等值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20%。 控股股东自愿放弃对所扣减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 若公司不履行股东大会通
11、过的回购方案,其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若公司股票价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反复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公司不履行回购方案的,公司合计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的金额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发行人有权从其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取得的薪酬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直至扣减金额达到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对所扣减薪酬的追索权。 三、公开发行前
12、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潘锦海承诺 1、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意向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人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2、 在不丧失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可能性,但届时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老股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2)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第 24 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
13、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月初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14、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潘艺尹、鑫源汇信承诺: 1、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老股(现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包括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新买入的公司股份,下同)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第 24 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
15、满后第 13 月初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其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公司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中
16、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申报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潘锦海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项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以下简称“触发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制订针对公司公开发行之全部新股的回购方案(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1) 股东大会通过回购方案的,公司应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
17、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触发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2) 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司未如期公告的,控股股东应在触发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2、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或/及购回的股份包括相应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8、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 银河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启元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天职国际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19、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体为: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及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形式时,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 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20、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2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
22、议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 存
23、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老股东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增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减少公司财务费用,但项目建成后折旧、摊销等成本、费用支出增加,而新店开业后通常需经 2 至 3 年的培育期才能产生盈利,在此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时代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说明书 摘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