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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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来伊份 股票代码:603777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一六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提示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2、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 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爱屋企管承诺: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在发行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公司每年
3、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施永雷在发行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施辉与施永雷、郁瑞芬,系来伊份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因来伊份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承诺人现承诺: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来伊份
4、的股份,自来伊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来伊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企业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控股地位。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5、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股东郁瑞芬和施辉承诺: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6、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 本公司股东海锐德和德域承诺:自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本公司股东德同国联(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德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德同凯得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春藤(上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融元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德立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南通临港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7、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且非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内的情况时,则触发本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本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购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其中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 1)发行人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 2)如最新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
8、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为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其后 6 个月。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的监测。在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满足的当日,本公司应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将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以稳定股价。 本公司董事会应于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股份回购预案应明确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
9、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但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20%,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股份回购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本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本公司将在启动上述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10、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的承诺,则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永雷、郁瑞芬和施辉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增持本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 本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同时出具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 控股股东爱屋企管
11、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公司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
12、性、完整性的承诺 “施辉、施永雷及郁瑞芬作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本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13、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公开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14、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因本公司为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枫律师承诺:“本所为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
15、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评估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爱屋企管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16、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爱屋企管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每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届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将遵守以下条件: (1)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 减持发行人股份符合相关规定且不违反爱屋企管作出的公开承诺。 (3) 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的要求。 六、 填补
17、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措施及承诺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注重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 (1) 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 加强募投项目管理,确保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管理募集
18、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的成功运用将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研发和检测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公司在休闲食品连锁经营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
19、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加强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
20、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21、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 股利分配政策 (1)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新
22、股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 2、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上市之后,为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享有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将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23、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3)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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