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科林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林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8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招股说明书摘要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hiJiaZhuang Kelin Electric Co., Ltd.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2、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 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3、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公司所有机构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公司控股股东及
4、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5、、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依次按照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3、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4、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上述承诺主体增持/买入/回购股票的资金均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
6、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本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7、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自增持开始至履行承诺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予转让。 3、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8、 4、 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提请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应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5、 如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发行人可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 (二)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 董事(独立
9、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每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 5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 70%,自增持开始至履行承诺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予转让。 3、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4、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
10、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5、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的 100%或薪酬的 50%予以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两次违反承诺的,公司有权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对其予以解聘。 6、上述承诺不会因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11、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如未履行承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确定,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为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10%,但不得低于 500 万元;如果在
12、12 个月内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但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3、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此外,在实施上述回购方案后,公司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指非独立董
13、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5、 若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
14、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继续增持/买入/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关于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
15、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
16、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应受到以下措施约束: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报露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承诺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17、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控股股东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
18、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同时,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19、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控股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董彩宏、张波、姚国龙、夏清、李晓东、封朝辉、邱士勇、贾丽霞、冯东泽、王永、宋建玲、任月吉承诺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20、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 四、持有公司5%以
21、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除本人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外的其他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3、 减持方式: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
22、期届满后,其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减持数量: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 2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期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 5、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
23、属于公司。 (二)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嘉昊九鼎承诺: 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除本企业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外的其他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3、 减持方式: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气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说明书 摘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