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众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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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Carthane Co.,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 81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
2、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一、股份锁定承诺 1、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杨颖韬承诺,承诺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公司
3、股份;若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其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其同意将实际交易股票所获全部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等将相应调整。 2、 本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杨建刚、
4、李建星、刘仁山、侯瑞宏、高丽承诺,承诺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其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其同意将
5、实际交易股票所获全部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等将相应调整。 3、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一致行动人凌惠琴、黄月姣、王亚萌承诺,承诺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等将相应调整。 4、 非自然人股
6、东黎明院、聚磊投资、佐力控股、上汽创投出具了承诺,承诺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等将相应调整。 5、 自然人股东李俊贤、史学军、王家银出具了承诺,承诺除在公司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 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俊贤、史学军、王家银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出具了承诺,承诺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
7、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7、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4】187 号),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由黎明院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会承继原黎明院的锁定承诺。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作出了承诺。本预案内容如下: (一)启
8、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将于第 20 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
9、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无先后顺序): 1、 公司应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组织召开公司业绩发布会或投资者见面会,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 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之规定,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增持计划,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股份,每次增持的股份数量区间为启动日股本总额的 0.1%-0.3%(
10、含本数),增持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本次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公告次日起,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开始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增持计划。公司应将已做出履行上述稳定
11、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 3、 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行为之规定,公司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回购公司 A 股股票,每次回购的股份数量区间为启动日股本总额的 0.5%-1%(含本数),回购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公司应在启动日起的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
12、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回购计划。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13、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人员通知的拟增持股份总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2、 本预案中
14、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后,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拒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三、关于本次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一)公司为保障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之招股说明书中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特作出回购股票和赔偿损失的承诺 1、 如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公司本次发
15、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授权董事会届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公司将按照上述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次日起,实际履行回购义务。 2、 如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
16、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授权董事会届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赔偿方案,包括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内容。赔偿方案将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次日起开始实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四、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
17、份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如因东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8、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四)评估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五、主要股东减持意向 1、杨颖韬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公司董事长承诺: (1)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累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5%; (2) 其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19、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其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1% 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 若其于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 (4) 其减持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股份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股份公司股份。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等将相应调整。 2、本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杨建刚、李建星、刘仁山、侯瑞宏、高丽承诺
20、: (1)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累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 其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其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1% 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 若其于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 (4) 其减持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21、式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股份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股份公司股份。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等将相应调整。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一致行动人凌惠琴、黄月姣、王亚萌承诺: (1) 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累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 其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其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1% 的,将通过
22、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 若其于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 (4) 其减持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股份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股份公司股份。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等将相应调整。 4、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佐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就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的
23、减持意向及减持方式承诺如下:(1)其将基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2) 若其于承诺的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3) 其减持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股份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股份公司股份;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等将相应调整。 其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其同意将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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