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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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DAYANG BIOTECH GROUP CO., 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双冠大厦西楼)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批露网站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
3、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一、普通术语 大洋生物、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份公司 指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洋有限 指 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 大洋化工厂 指 建德县大洋化工厂、建德市大洋化工厂 兴龙投资 指 建德市兴龙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恒洋化工 指 建德市恒洋化工有限公司 大化生物 指 浙江大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泰洋化工 指 上海泰洋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凯胜 指 浙江凯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舜跃 指 浙江舜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舜跃 指 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丛晟食品 指 浙江丛晟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圣持新材 指 浙江圣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港创投 指 舟山浙科
4、东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城和投资 指 杭州城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乐英创投 指 诸暨浙科乐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宏飞货运 指 建德市宏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成阳化工 指 建德市成阳精细化工厂 鲁南化工 指 山东鲁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振兴化肥 指 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 辛集化工 指 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化工 指 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文通钾盐 指 文通钾盐集团有限公司 盐湖股份 指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瑞达泰丰 指 内蒙古瑞达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辉宝 指 Phibro Animal Health Corporation 韩国 UNID
5、指 Unid Co.ltd. UNID 优利德 指 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 美国 ARMAND 指 Armand Products Company 德国 EVONIK 指 Evonik Industries AG 法国 PPC 指 Potasse et Produits Chimiques SAS (PPC) 辉瑞公司 指 Pfizer Pharmaceuticals Ltd,是以研发为基础的大型生物制药公司 先灵葆雅 指 Schering-Plough Ltd,全球性的跨国制药公司 梅里亚 指 Merial,是美国默克制药公司和赛诺菲-安万特集团的合资公司 江苏优嘉 指 江苏优嘉植物保护
6、有限公司 长青农化 指 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 IHS 指 IHS Markit Ltd. GMT 指 吉摩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NPCPI 指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原化学工业部规划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监总局 指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农业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
7、所 大洋镇工办 指 建德县(市)大洋镇工业(企业)办公室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证券 指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500.00 万股 A 股的行为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 招股书、招股说明书 指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上市 指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A
8、 股 指 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通过的修订后的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报告期内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9、1-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 二、专业术语 醇醛缩合反应 指 羟基化合物与醛基化合物进行缩合反应形成一分子水和目标产物的过程 氨解反应 指 含各种不同官能团的有机化合物在胺化剂的作用下生成胺类化合物的过程 酰化反应 指 有机化学中,氢或者其它基团被酰基取代的反应 羧化反应 指 将羧基官能团加到底物上 重氮化反应 指 芳香族伯胺和亚硝酸作用(在强酸介质下)生成重氮盐的反应 烷基化反应 指 将有机物分子碳、氮、氧等原子上引入烷基,合成有机化学品的过程 光氯化反应 指
10、是以光为催化剂,化合物上的氢与氯气进行反应形成含氯化合物的过程 宿主 指 为寄生生物包括寄生虫、病毒等提供生存环境的生物 显像管 指 一种电子(阴极)射线管,是电视接收机、监视器重现图像的关键器件 LCD 指 液晶显示器 草木灰法 指 利用各种植物壳如棉籽壳、茶子壳等,烧制成草木灰。用浸取、蒸发、结晶的方法加以分离并得到碳酸钾的方法 路布兰法 指 将硫酸钾、煤粉、石灰石进行搅拌、焙烧、浸取、蒸发、分离、碳化、结晶、水洗、煅烧等一系列过程后得到碳酸钾的方法 电解法 指 将氯化钾电解得到氢氧化钾,再经过碳化水洗、离心分离、煅烧后得到碳酸钾的方法。 GMP 指 英文 Good Manufacturi
11、ng Practice 的缩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SP 指 英文 Good Supplying Practice 的缩写,在我国被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FDA 指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的缩写 有机相 指 萃取分离或分液的操作过程中得到的有机混合物 水相 指 萃取分离或分液的操作过程中得到的水溶液 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
12、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陈阳贵和公司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陈旭君承诺如下: 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13、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汪贤玉、仇永生、涂永福、关卫军、郝炳炎承诺如下: 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14、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履行义务。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东、监事范富良、王国平、仇卸松及高级管理人员徐旭平承诺如下: 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15、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履行义务。在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陈荣芳、曾邵平、陈阳生、赵玉梅、钱建春、陈寿根和陈寿良承诺如下: 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
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前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东城和投资、东港创投、乐英创投、薛嵩及郑天生承诺如下: 自本企业/本人对公司增资入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即2018年12月24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公司未能成功上市或终止上市,本企业/本人所持股份不受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限制。同时,本企业/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
17、业/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12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涉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陈阳贵和公司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陈旭君及一致行动人陈荣芳、曾邵平、汪贤玉、仇永生、涂永福、关卫军、郝炳炎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七个月至六十个月,上述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每十二个月内(分别为第37个月至4
18、8个月期间、第 49个月至60个月期间)减持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2%(含本数)。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制定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根据该预案,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1、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9、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贵先生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
20、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在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21、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
22、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D、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C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
23、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B、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A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C、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D、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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