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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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金富科技 股票代码:003018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nFu Technology Co., Ltd. (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永茂村民小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
2、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富科技”、“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
3、锁定的承诺 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实际控制人陈金培、陈婉如与陈珊珊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
4、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5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公司股东金盖投资、倍升投资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
5、述亦同)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5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司股东深创投、红土创投、鲁振华、李永明、欧敬昌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 公司股东叶树华、罗周彬、张勇强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金盖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张铭聪、游静波、马炜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7、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珊珊、陈婉如、叶树华、罗周彬、李永明、马炜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2、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
8、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5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七)公司监事张铭聪、欧敬昌、游静波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
9、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2、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5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3、 在前述锁
10、定期届满后二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11、遗漏,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方法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前,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当日进行公告,并于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将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
12、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陈金培与实际控制人陈金培、陈婉如和陈珊珊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13、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如下: 1、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
14、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四)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
15、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 发行人律师承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 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
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
17、、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
18、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1) 发行人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并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30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
19、约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项议案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 (1)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单次资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净利润的20%。 (2) 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果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以本项为准。 (3)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4) 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
20、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事项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终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下述启动条件情形出现 10 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 30 个交易日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21、票应符合: (1) 公司已采取回购股份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 (4) 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3)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
22、计划。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后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在满足下述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情形的 10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 30 个交易日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1)公司已采取回购股份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
23、股份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20%。 (4)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50%。 (5)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3)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4
2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 4、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程序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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