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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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乐平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
2、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录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18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1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19 二、改制重组情况19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20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20 五、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22
3、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23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8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32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2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40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4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分析40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42 一、风险因素42 二、重大合同47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49 一、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5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51 第七节 备查文件5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9,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新股 3,0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
4、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5、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深圳市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6、深圳市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
7、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
8、行价相应调整。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为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
9、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放弃对所持世龙实业股份进行公开发售,并严格执行股份锁定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就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减持数量:公司股东持有世龙实业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世龙实业股份;电化高科、大龙实业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世龙实业股份总数的 10%;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其所持世龙实业股份总数的 20%;龙强投资、新世界投资和致远管理在
10、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世龙实业股份总数的25%,未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计算。 2、 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3、 减持方式: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 信息披露义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二)约束措施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本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进行股份减持,如本单
11、位违反上述承诺,将向世龙实业董事会说明原因并进行公告,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将不符合承诺的减持收益上缴世龙实业所有,本单位将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支付。 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 201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为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2014 年 10 月 10 日,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世界精细化工投
12、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放弃对所持世龙实业股份进行公开发售,并严格执行股份锁定承诺。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则公司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 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顺序采
13、取下列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 公司控股股东大龙实业、电化高科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4、后,但是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或者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大龙实业、电化高科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
15、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 50%,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超过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16、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在未来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为实现稳定股价目的,公司回购股份和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按照
17、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或增持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回购的实施程序 当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
18、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终止回购股份事宜的决议并及时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其增持前 3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
19、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做出终止回购股份事宜的决议并及时公告。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保障措施 公司董事会未按相关程序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 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公司有权责令相关
20、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但是: 1、 当增持方案生效后 15 日内,公司控股股东未启动增持或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则自愿将该年度的全部分红款项作为其违反承诺的惩罚款交给公司,直接由公司扣缴。 2、 当增持方案生效后 15 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启动增持或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则自愿将该年度的董事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作为其违反承诺的惩罚款交给公司,直接由公司扣缴。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稳定股价预案对未来
21、三年内新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五、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
22、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23、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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