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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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2、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释义在本招股书摘要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有友食品 指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有友实业、有限公司 指 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 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的承销团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
3、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所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信会计所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 指 本公司本次公开(包括新股发行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两部分)发行的每股面值为 1.00 元且不超过 7,9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发起人 指 鹿有忠、赵英、鹿新等 24 名发起设立有友食品的自然人股东 有友饮食 指 重庆有友饮食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有友开发 指 重庆有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有友 指 四川有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有友销售公司 指 重庆有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有友进出口公司 指 重庆有友进出口有
4、限公司 有友制造公司 指 有友食品重庆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新银 指 重庆市渝北区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裕辉 指 重庆裕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 中金成都公司 指 中金辐照成都有限公司 重庆奇爽 指 重庆奇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曾巧 指 重庆市曾巧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辣媳妇 指 重庆市辣媳妇志昌食品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重庆市辣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永健 指 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品品 指 四川品品食品有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章程 指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5、草案) 指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食品安全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招股书、招股说明书 指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书摘要 指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年末、年底 指 相应年度 12 月 31 日 月末、月底 指 相应月份最后一日
6、全国人大常委会 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卫生部 指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指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统计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指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
7、公司 【注】:本招股书摘要表格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形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六个月期满后的每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8、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离职前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10%。 公司实际控制人鹿有忠、赵英夫妇及其女鹿新,鹿有忠之弟鹿有明、鹿有贵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其直系亲属)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鹿有忠、赵英、鹿新、鹿有明、鹿有贵、李学辉另外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9、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股东违反该承诺,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该项承诺不因上述人员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201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公司
10、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
11、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
12、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理由,在确保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的经营情况制定各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13、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应当就上述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4、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力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公司应确保重要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指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占公司合并口径归属于母
14、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0%以上的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5、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15、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的审核意见。 (3)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16、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其中外部监事(如有)应对监事会意见无异议。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17、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如公司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18、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1、预警、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1) 预警条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触发条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方案。 (3) 停止条件:如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
19、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2、稳定股价方案的原则 (1)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相关义务人应当按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由公司回购股票;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同时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 相关义务人采取上述措施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及回购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
20、产。 (3)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4)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发生启动条件满足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3、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10日内制定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作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
21、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的2日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做出决议同意实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回购,并于2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如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低回购金额为限对流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鹿有忠、赵英夫妇及其女鹿新应在公司启动上述回购股份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计划(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如最迟至
2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完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照增持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并于20个交易日内履行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导致股份转让情形外,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期间提交增持计划或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扣留全部应付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
23、的50%,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启动股份增持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计划。如最迟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增持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并于20个交易日内履行完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 公司本预案通过至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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