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尼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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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
2、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法人股东南京工程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3、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将累计减持不超过在公司上市时所持股票总数的 40%,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持股 5%以上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公司法人股东山西光大金控投资有限
4、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一年内,最高可减持公司上市时所持股票总数的 100%,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
5、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持股 5%以上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公司法人股东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将累计减持不超过在公司上
6、市时所持股票总数的 40%,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公司董事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高级管理人员徐官南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
7、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自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将累计减持不超过在公司上市时所持股票总数的 40%,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
8、承诺,规范诚信履行持股 5%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公司董事刘文平、高级管理人员朱卫东、顾美华、陈磊、史翔、王亚东、唐卫华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自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9、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公司监事张金雄、林庆增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
10、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自离任上述职务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监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监事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核心技术
11、人员丁瑞权、李恒文、刘落明、曾世文、刘斌坤、张伟、茅飞、陆驰宇、朱志勇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股价稳定预案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12、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公司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以及公司前七大股东(资产经营公司、金元贵、光大金控、钓鱼台公司、陈颖奇、高文明和徐官南)、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前七大股东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履行完毕后的 6 个月内,公司及前七大股东、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13、和前七大股东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后的 6 个月届满后,如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则公司及前七大股东、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前七大股东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再次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履行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 (1)当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将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 5 个交易日内审议是否回
14、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如决定回购公司股票的,需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2)公司回购股票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票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票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
15、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票总数的 2%: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前七大股东增持股票 (1)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前七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前七大股东将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 (2)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
16、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前七大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3)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前七大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前七大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前七大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为各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17、股净资产;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前七大股东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前七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或者前七大股东均未履行增持义务,上述股东以外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前七大股东中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七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或公司公告前七大股东均未履行增持义务后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前七大股东中的
1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为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25%: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承诺:在新选举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相关的约束措施有: 1、 公司约束措施 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 3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 前七大股东的约束措施 公司前
19、七大股东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康尼机电将与前七大股东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截留,作为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保证,直至其履行股价稳定义务;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则康尼机电可从前七大股东下一年度分红所得中截留与前七大股东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作为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保证,直至其履行股价稳定义务。 3、 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前七大股东中的董事)、高管约束措施 若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前七大股东中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康尼机电将与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前七大股东中的董事)、高管
20、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予以截留,作为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保证,直至其履行股价稳定义务。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发行人前七大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及前七大股东承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发行人前七大股东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确认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拟定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并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
2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或备案。公司自股份回购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或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以较晚完成日期为准)六个月内完成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和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如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新股的股份回购义务,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且由发行人前七大股东代为履行上述义务。 发行人法人股东资产经营公司、光大金控、钓鱼台公司将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确认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22、内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股份回购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股份回购计划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回购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和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金元贵、陈颖奇、高文明和徐官南将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确认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股份回购计划。股份回购计划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本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和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23、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前七大股东若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前,未履行回购股份承诺,在遵守原有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自愿将锁定期限延长至承诺得到重新履行时。 发行人、发行人前七大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述情形,发行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发行人前七大股东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自愿按履行上述义务相等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以为履行上述义务提供保障;
24、发行人董事(不包括前七大股东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同意公司将与本人履行赔偿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予以截留,作为履行赔偿义务的保证,直至本人履行赔偿义务。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 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公司接受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担任保荐机构期间,本公司在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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