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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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06 页 关于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19774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我们已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18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提及的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或栋梁新材或上市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2019635 号)。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补充反馈意见及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2、司(以下简称万邦德制药或标的公司或标的资产)补充了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我们为此作了追加核查,并出具了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2019716 号)。现根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口头转来的贵会补充反馈意见的要求,我们又作了追加核查,汇报如下。一、一、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制药或标的资产)曾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制药或标的资产)曾筹划筹划 IPOIPO 和重组上市,后终止。请你公司:和重组上市,后终止。请你公司:1 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补充披露标的资产 IP0IP0、两次重、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时间、方
3、案和终止原因,标的资产是否曾存在上市障碍及该障碍大资产重组的时间、方案和终止原因,标的资产是否曾存在上市障碍及该障碍是否已解决。是否已解决。2 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与历次重大资产重组,在交易背景、重组)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与历次重大资产重组,在交易背景、重组方案等方面的本质区别。方案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 3)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首次董事会后,未在)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首次董事会后,未在 6 6 个月个月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意见。(反馈意见第反馈意见第一一条条)第 2 页 共 206
4、 页(一一)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补充披露标的资产 IP0IP0、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时间、方案和终止原因,、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时间、方案和终止原因,标的资产是否曾存在上市障碍及该障碍是否已解决标的资产是否曾存在上市障碍及该障碍是否已解决 参与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共计筹划 IPO 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两次,具体情况如下:1.2012 年 3 月,标的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拟发行股票 1,680 万股,发行方式拟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募集资金拟投资于银杏叶滴丸GMP 生产线建设项目、银杏叶提取物胶囊片剂建设项目、心脑血管药物研究
5、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等主业生产经营项目。2013 年 3 月 13 日,原国家卫生部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 年版)(卫生部令第 93 号),标的公司当时的主要产品银杏叶产品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标的公司所处市场竞争和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标的公司拟对经营模式进行调整,对标的公司经营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具体情况如下:(1)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变化 2013 年 3 月 13 日,原国家卫生部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 年版)(卫生部令第 93 号),标的公司当时的主要产品银杏叶产品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当时我国的药价形成机制,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
6、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693 号)文件要求,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2013 年 7 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为了解和掌握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价格及有关情况,及时制定调整药品价格,将对部分国产药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企业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国家发改委旨在通过此次调查了解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
7、的成本、价格以便及时制定调整药品价格。(2)经营模式调整 第 3 页 共 206 页 为了适应上述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变化,标的公司对经营模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2013 年申报 IPO 时,标的公司银杏叶滴丸产品采用“区域特许经销+底价销售”模式进行销售。该模式下,标的公司以较低出厂价格将银杏叶滴丸销售给各区域经销商,由各区域经销商负责再次分销、确定配送医药销售公司,经销商加价后利用其分销和配送网络再将银杏叶滴丸销售至各医疗机构,经销商在赚取产品销售差价的同时,还承担了经销区域内的招投标、市场拓展、市场学术推广等销售工作和相关费用,因此,标的公司销售给经销商的产品价格实际未能体现销售环节
8、中的招投标、市场拓展、市场学术推广等成本,即以区域经销为主的模式无法适应银杏叶滴丸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后的市场发展。2013 年标的公司终止 IPO 时,拟将银杏叶滴丸产品销售模式调整为由标的公司主导的“配送商+中标价减配送费价格”销售模式,形成标的公司自己控制的全国销售管理体系。调整后,标的公司自行负责销售过程中的区域招投标、市场拓展、市场学术推广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以药品的中标价格减去相应配送费用的价格向配送商销售银杏叶滴丸,直接通过配送商或由经销商再次分销、确定配送企业销售到各对应区域的医疗机构;配送商或经销商不再承担招投标、市场拓展、市场学术推广等工作和相关费用。综上所述,标的公司预
9、计上述银杏叶滴丸销售模式的调整会导致标的公司银杏叶滴丸的销售收入、销售费用、应收账款等财务数据发生相应变化,部分数据变化幅度较大,相关财务指标在调整前后的可比性降低,因此,该事项给标的公司的经营模式带来重大变化。基于上述原因,2013 年 11 月,标的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证监会以2013362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批准了标的公司的撤回申请。截至目前,标的公司的银杏叶滴丸产品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已逾五年,标的公司的经营模式已完成调整,报告期内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银杏叶滴丸产品的经营情况稳定。2.2015 年 9 月 18 日,栋梁
10、新材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22),拟通过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万邦德制药第 4 页 共 206 页 100%股权。因该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环节较多,交易各方就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金方案、盈利预测补偿方案及申报文件准备等相关事项或方案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或协调完成,经上市公司审慎研究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项将面临诸多不可控因素,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6 年 3 月 15 日,栋梁新材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0),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3.2017 年 1
11、月 23 日,栋梁新材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拟并购万邦德制药 100%股权。2016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稿,对重组上市的相关规定做了重大调整,市场对“壳资源”的定位和估值有较大变化,同时 2017 年以来IPO 审核速度加快,在此情况下交易各方对整体交易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稳定,经各方审慎研究并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 6 月 24 日,栋梁新材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拟筹划股权转让事宜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
12、号:2017-041),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终止 IPO 时经营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前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进展信息与实际开展的相关工作情况相符;标的公司终止 IPO 和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原因合理,标的资产不存在影响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二二)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与历次重大资产重组,在交易背景、重组方案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与历次重大资产重组,在交易背景、重组方案等方面的本质区别方面的本质区别 1.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第一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陆志宝,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
13、资产重组。该次重组终止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集团)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志宝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签署陆志宝与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陆志宝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2,471,680 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万邦德集团,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9.44%。第 5 页 共 206 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邦德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22,471,680 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9.44%,陆志宝持有上市公司 22,471,680 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9.44%,即万邦德集团与陆志宝并列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14、东。同时,根据双方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3.4 转让方及其关联人,以及受让方及其关联人,在栋梁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董事、股东权利时,双方应保持一致行动”的约定,万邦德集团与陆志宝为一致行动人。鉴于赵守明、庄惠夫妇共同拥有万邦德集团的实际控制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陆志宝变更为陆志宝及赵守明、庄惠夫妇,三人共同控制上市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在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开展重大资产重组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陆志宝及赵守明、庄惠夫妇三人。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第二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后,万邦德集团与陆志宝于2017 年 6 月
15、26 日签署陆志宝与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陆志宝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2,471,68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万邦德集团,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4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陆志宝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同时万邦德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44,943,36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8.88%,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赵守明、庄惠夫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时,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时间均超过一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及其解释规定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条件,所以本次重
16、大资产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重组。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与之前两次重大资产重组,主要的交易背景区别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同。2.在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3 月开展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万邦德制药 100%股权,但因该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环节较多,交易各方就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金方案、盈利预测补偿方案及申报文件准备等相关事项或方案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或协调完成,该次重组事项终止,未形成具体的重组方案。第 6 页 共 206 页 3.在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开展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上市公司拟收购万邦德
17、制药 100%股权,但因在相关工作开展期间,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及监管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该次交易各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该次重组事项终止,未形成具体的重组方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为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万邦德集团等二十七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万邦德制药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万邦德制药 100%的股权,万邦德制药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交易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中详细披露了交易对方持有万邦德制药股权的具体情况。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前两次重组时未形成具体的交易方案,本次重组形成了具体的交易方案。(三三)补充披补充披
18、露本次交易在首次董事会后,未在露本次交易在首次董事会后,未在 6 6 个月内提交股东大会审个月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原因议的原因 2018 年 6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重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 6 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后,在 2018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说明会,
19、并在 2018 年 7 月 19 日回复了深交所的重组问询函。2018 年 6 月 13 日,标的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年度和 2018 年 1-4 月。由于标的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推广机构较多且地域较为分散,本次重组相关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量较大,完成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回复后,距 2018 年 4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有效期六个月(2018 年 10 月 31 日),仅有约 2 个月时间,相关的申请材料申报工作(主要包括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律师、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工作),无法在 2018 年 10 月完成,因此,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1
20、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发布了 关第 7 页 共 206 页 于无法按期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了未能就本次重组事项在首次董事会后 6 个月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和原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 年 1 月 28 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为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风险及公司股价波动等因素对本次交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减少本次重组的不确定性,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对本次重组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定
21、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未能在本次重组事项首次董事会后 6 个月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组的定价基准日变更为 2019 年 1 月 28 日,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已由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四四)核查结论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标的公司终止 IPO 以及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进展信息与
22、实际开展的相关工作情况相符;标的公司终止 IPO 和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原因合理,标的资产不存在影响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前两次重组时未形成具体的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未能在本次重组事项首次董事会后 6 个月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组的定价基准日变更为 2019 年 1 月 28 日,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已由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近期财政部开展的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近期财政部开展的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对标的资产
23、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作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确意见。(反馈意见第(反馈意见第七七条)条)(一一)近期财政部开展的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情况近期财政部开展的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情况 第 8 页 共 206 页 2019 年 5 月 14 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司,共同随机抽取了 77 户医药企业检查名单(以下简称被检查对象)。抽取现场邀请财政部机关纪委、条法司等相关司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医药管理司、价格招采司、规财法规司、人事司等单位参
24、加并进行现场监督。2019 年 6 月 4 日,财政部发布开展 2019 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文章,文章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2019 年度财政督查检查计划,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监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于 2019 年 6 月至 7 月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二二)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重点内容 根据网络信息,上述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单位(含医药企业和延伸检查单位)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财税政策等有关情况,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费用的真
25、实性 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2.成本的真实性 采购原材料时,是否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分摊系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的现象。3.收入的真实性 是否利用高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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