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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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目 录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2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3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查.3四、 基金资产保管.5五、 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9六、 交易安排.12七、 基金认购和申购、 赎回及分红的资金清算.14八、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5九、 基金投资组合限制与监控.17十、 基金收益分配
2、.18十一、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9十二、 信息披露.19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1十四、 基金托管人报告.21十五、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2十六、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24十七、 禁止行为.26十八、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27十九、 净值差错处理.31二十、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31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31二十二、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32二十三、 其它事项.33二十四、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331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鉴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
3、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拟发起设立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光大银行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协议。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1.1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0号证券大厦 4层法定代表人: 王一楠成立时间:
4、3月14日注册资本: 人民币 1亿元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 33号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 五十年1.2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2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注册资本: 82.17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 股份制商业银行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2.1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 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
5、资基金基金契约( 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制订。2.2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查3.1根据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3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产的核算、 基金
6、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3.1.1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 运作等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核查, 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3.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7、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1.3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
8、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3.2根据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3.2.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4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
9、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3.2.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2.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
10、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 基金资产保管4.15 摩根士
11、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4.1.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安全、 完整、 谨慎、 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4.1.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
12、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 防范和减少风险。4.1.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 ,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 维护和更换, 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4.1.4除依据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4.1.5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 不得将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
13、状、 承担赔偿责任。4.1.6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资产严格分开。4.1.76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除依据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1.8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4.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 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募集时, 基金发起人( 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 由基金发起人( 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
14、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报告出具后, 基金成立。 如果基金不能成立, 按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处理。4.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4.3.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4.3.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款项、 转换出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认购款、 申购款, 均需经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4.3.3本基金银行账
15、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它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3.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4.3.57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基金账户变更或相关事项, 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协商后处理。4.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4.4.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各开立证券账户。4.4.2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
16、分公司各开立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经过该账户完成所托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结算。4.4.3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4.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规定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 并经过该账户完成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 4.4.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她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账户,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17、 使用的规定。4.4.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它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4.4.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8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18、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首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4.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4.6基金成立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用于银行间国债现券和回购的交易和资金清算。4.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4.8如监管机构关于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另
19、有规定, 则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执行。4.9由基金分别按规定的标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缴纳结算保证金。首次托管的基金缴纳结算保证金后, 若托管人新增其它托管基金, 则托管人应相应按比例分摊调整各基金应承担的结算保证金。如监管机构关于基金缴纳结算保证金或其它资金、 费用在另有规定, 则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执行。五、 投资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9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5.1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5.1.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 ,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 以下称”投资指令发送人
20、员”) 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5.1.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投资指令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 回函确认。5.1.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交易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泄露。5.2投资指令的内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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