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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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价格备案手续(一)法律依据1.青岛市价格条例第五条:“商品和服务价格,除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自主定价需要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应当按照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青岛市价格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裁量基准1.【较轻】(1)违法情形
2、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初次被查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2)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2)处罚标准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处罚标准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
3、下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2)处罚标准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特殊群体的优惠价格(一)法律依据1.青岛市价格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特殊群体的优惠价格;”2.青岛市价格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特殊群体的优惠价格的,责
4、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裁量基准1.【较轻】(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
5、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
6、审、价格监测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一)法律依据1.青岛市价格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2.青岛市价格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裁量基准1.【较轻】(1)违法情形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
7、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2)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1)违法情形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3.【严重】(1)违法情形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2)处罚标准处3500元以
8、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一)法律依据1、青岛市价格条例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和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如实告知对方价格,并在结算时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2、青岛市价格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
9、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1.【较轻】(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10、违法行为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中介机构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服务并收费(一)法律依据1.青岛市价格条例第十六条:“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依托国
11、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服务并收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暗示单位和个人接受特定中介机构的服务。” 2.青岛市价格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介机构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裁量基准1.【较轻】(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具有从
12、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
13、部门处罚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伪造价格信息资料(一)法律依据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三十二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价格信息资料的,由负责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裁量基准1.【较轻】(1)违法情形拒报、瞒报价格信息资料,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2)处罚标准处2
14、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虚报、伪造价格信息资料,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或拒报、瞒报价格信息资料,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2)处罚标准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 (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2)处罚标准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七、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专项调查(一
15、)法律依据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专项调查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罚款。”(二)裁量基准1.【较轻】(1)违法情形拒绝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专项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2)处罚标准警告。2.【一般】(1)违法情形拒绝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专项调查,情节一般,拒不改正。(2)处罚标准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八、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一)法律依据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第七条:“禁止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
16、葬祭奠物品,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的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是指丧葬祭奠活动中使用的冥纸、冥币和使用纸、绢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银锭、动物、家电、家具等各种实物。”(二)裁量基准1.【较轻】(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2)处罚标准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2.【一般】(1)违法情形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2)处罚标准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并处销售金额一倍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
17、社会影响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2)处罚标准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2)处罚标准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并处销售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九、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后,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法律依据青岛市
18、专利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后,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裁量标准1、【较轻】(1)违法情形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违法所得额不超过一千元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2.【一般】(1)违法情形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违法所得额在一千元以上,但不超过二万元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较重】(1)
19、违法情形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违法所得额二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三万元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但不超过四万元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同一行为人因对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违法所得额四万元以上的。(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十、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
20、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物品和设施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毁损、处理已被封存的资料、物品和设施的(一)法律依据1.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物品和设施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毁损、处理已被封存的资料、物品和设施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裁量标准1.【较轻】(1)违法情形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物品和设施的。(2)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1)
21、违法情形隐匿、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物品和设施的。(2)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毁损、处理已被封存的资料、物品和设施的。(2)处罚标准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因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物品和设施,或者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毁损、处理已被封存的资料、物品和设施,导致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资料、物品和设施消失,使案件的处理无法继续开展的。(2)处罚标准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十一
22、、零售畜禽产品未在销售场所明示屠宰厂名称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一)法律依据1.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零售畜禽产品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屠宰厂名称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 2.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明示屠宰厂名称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裁量基准1.【较轻】(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2)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3、。2.【一般】(1)违法情形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2)处罚标准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3.【严重】(1)违法情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2)处罚标准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在本单位非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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