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安全教育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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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产安全教育讲座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新安全法解读一、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安全是人们可以接受的风险程度。安全生产的定义: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及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栖霞区是南京市重要的现代工业集中区,区内有部、省、市属工矿企业130多家,形成医药电子、机械制造、新型建材和石油化工四大支
2、柱行业。还有化工企业、韩国LG在此建设国内最大的液晶显示器生产基地、美国AO史密斯、瑞典爱立信、日本的夏普、荷兰飞利浦等企业。近几年,美国欧文斯科宁挤塑泡沫板、日本小松工程机械、扬子江海陵药业等也在栖霞落户。安全生产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重要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要实现安全发展,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安全社会。第一 企业生产本身客观地存在许多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化工、电子、港口等生产及营运都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是由工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
3、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安全工作搞不好,就容易发生各类事故,造成伤亡及经济损失。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及创造性也会受到严重挫伤。极大地妨碍生产的进行及发展。“事故是最大的浪费,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例如1993年8月5日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因化学危险品混装这一严重违章行为导致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20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5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5亿元。1975年美国安特普工厂因一反应釜填料泄漏,过热爆炸产生连锁反应,整个工厂被摧毁。因此,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是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第二,实现安全生产是保障职工个人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需要 每位来到新奥的员工,都希望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
4、顺利地开展工作,包括我们的开车准备、试车及以后的生产等工作。麻痹大意、盲目蛮干很容易发生事故,不仅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而且违章行为往往首先受伤害的是我们自己。给家人、家庭带来极大的不幸。所以说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家家有关。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个人和家庭幸福的需要,我们必须重视安全,在生产工作中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职责,让隐患得到消除、事故得到控制、安全得到保障。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按照法的不同层级划分,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
5、和效力也不同。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上位法没有做出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1 法律(上位法)专门法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煤炭法、工会法等。2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 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将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此外,我们还可以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按照同一层级的效力划分为普通法及特殊
6、法。也可以从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及单行法。(二)关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安全法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1、安全生产法修法的背景及目的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这次修改
7、安全生产法也是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首先,适应了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从2003年到现在,全国已经连续11年实现了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的双下降。事故总量从107万起减少到31万起,事故死亡人数从近14万人减少到6.9万人,重特大事故从一年发生128起减少到去年的49起。今年以来同比又减少12起。衡量安全生产状况的相对指标,我们自己跟自己比有了大幅度的下降,成倍的下降。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环境。但是我们目前仍然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仍然处在事故易发多发的的特殊阶段,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事故的总量仍然还比较大
8、,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安全生产的一些相对指标,我们自己跟自己比下降的幅度很大,但是跟世界先进水平比,我们的差距也很大。有些指标不只差1、2倍而是差5、6倍,10来倍。而且职业危害相当突出,而这个问题越来越凸显、矛盾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因素,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问题。特别是制约安全生产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比如说,我们的经济发展方式非常落后,拉动了社会不合理的需求,造成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持续紧张,由此导致的超强度开采、超能力生产、超负荷运输,这些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由此产生的事故也是屡禁不止,根子就在经济发
9、展方式落后。同时我们的结构也不尽合理,高危行业占的比重比较大,风险也比较大。而且这些年大发展、大建设使安全管理的跨度也大了。据统计,我们一天就有1亿人在马路上行驶, 4千多万人在各种工地上施工作业,800多万人在井下劳作。全国油气长输管线,陆上的总里程达到了12万公里,绕地球3圈,而且大部分运行了十几年、二十几年,跑冒滴漏时有发生,而且有些油气管线及城市地下管网交叉重叠,埋藏着巨大的隐患。稍有不慎就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事故。另外我们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比较薄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也比较低。我们产业队伍的结构素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工已经成为骨干力量,但是对农民工的培训存在很大的差距,还没有建立起把
10、农民工转化为合格产业工人的培训机制。所以说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充分说明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特点。必须警钟长鸣、警示高悬、警醒万分、常抓不懈,一切从零开始,向零奋进。其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也是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所以国家局成立之后及时提出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工作思路。并且下力量推动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推动依法治安。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为主干的安全生产法律
11、法规体系。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我们逐步地建立起了安全生产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比如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构建安全监管体系的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认证制度”等等。这些基本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规范了安全生产行为。但是安全生产领域在法治建设上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致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屡禁不止,成为导致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这几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们持续不断的开
12、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今年以来,又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继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但是尽管如此,非法违法的行为仍然是大量的存在。据统计,今年以来由于非法违法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大体占45% ,那就是说还有将近一半较大以上的事故是非法违法导致的。所以说安全生产的法治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还不规范。许多企业还没有做到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我们在执法力度上也存在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的法治秩序,推进依法治理,就需要对原有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强化它的法律权威,从而为依法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
13、,修改安全生产法也是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事业,促进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十年来,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举措,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比如,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的政策、大幅度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推进安全科技创新、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来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国务院23号文件 、40号文件都制定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包括采取以奖带补的政策来推动整顿关闭小煤矿,等等。对这些政策措施,时间检验证明是非常有效的。有些需要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固化下来成为强制性执行的规范。同时这十多年来地方在安全生产的实践当中也创造了许多丰富的经验,也有很多创造,这也需要加以提炼,有的要上升到制度的
14、层面,纳入新的法律之中。而且这十多年来,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些在罚则这方面已超过了原来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的一些规定,这也需要及这些法律法规加以衔接,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所以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历经十几年,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推动依法治安的一部良法重器。2、新安全生产法法律制度特点简要地介绍如下: 新安全生产法一共是7章114条,作为任何
15、一部法律都要确立它特有的法律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它所确立的10项法律制度加以体现的。(1)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第三条)第一,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将安全生
16、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及、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
17、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 一是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及、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及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
1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19、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
20、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
21、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四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第一,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第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第四,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
22、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
23、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及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新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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