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交通事故官司诉讼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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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交通事故官司的诉讼技巧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一般来说,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应该符合四个要件: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主观上须有过错。在符合以上条件的
2、情况下,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在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原、被告之间直接发生交通事故
3、,原告因该事故遭受损失。第二种类型:乘客乘坐客运车辆,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第三种类型: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一、 交通事故才赔偿二、 【案情】三、 1992年初,被告吴甲买了一辆旧机动三轮车,未经培训和考试,就边学驾驶边拉客,同年2月12日将车翻进华溪村医院门口公路边的溪滩上,致车损坏。此时,被告吴乙驾驶尚未年检的机动三轮车路过此地,帮吴甲将车拖出。吴甲又请求吴乙帮他将车拖到廿三里镇进行修理,吴乙和虞某某将吴甲的车绑在虞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的后边,车内搭乘5名乘客。当车行驶出2
4、0公里时,虞某某躲闪行人吕某某,而吴乙单手驾驶后一辆三轮车,把握不稳,在躲闪中,使绑在后边的三轮车向右倾滑,正撞倒吕某某,致吕某某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肋骨骨折,脑外伤、外伤性脾破裂、胰腺挫伤、应激性溃疡大出血,经手术后又出现多种并发症,于1992年4月11日死亡,损失医疗费等共12324元。事故发生地的市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吴乙无证驾驶车辆,拖绳未栓牢,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力,事故发生后不报案,应负主要责任;虞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应负次要责任;吕某某无责任的责任认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吕某某的子女等三人向法院起诉。【诉前思考】四、 要让交通事故责任者负赔偿责任,首先得搞清楚是不
5、是交通事故,这是基本前提。交通事故的准确称谓,应当是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即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发生在道路上才能构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厂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的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这些院内的路,均不属道路,如院内通道、校内通道、乡间道路等。交通事故,也并非一切事故
6、,而是单指车辆等交通工具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怎么告】五、 对这种类型的案件,因原、被告之间直接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之间是侵权赔偿纠纷,原告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根据事故责任进行分担或由一方承担,受损害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对方是被告。受害方应该到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此类事故如果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先由公安机关处理,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能确定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三者具备其一即叮);否则,人民法院就不能予以受理。属于非道路事故的,不受以
7、上限制。【怎么赢】六、 首先,要保护好现场。根据1991年9月22口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如果当事人在抢救病人时没有保护好现场或故意破坏现场,使交通管理机关无法正确认定事故责任。这样,就可能让肇事司机负完全责任。所以,注意保护现场是将来打赢官矗或少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其次,在法律依据上做文章。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民法通则,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8、。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行政法规,虽然从法律效力上看,应该是前者优于后者,但由于后者是新法,又是行政法规,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该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但两者在责任形式是不同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对交通笋故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办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保护受害人是极其不利的。作为受害人,在办法未修改前应该积极主张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如果按照办法的规定主张过错推定原则,即举证倒置原则,则由司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是他人的过错,如不能证明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七、 再者,在费用多少上做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9、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对于没有凭证或虽然有凭证但所治疗的疾病和肇事的损害结果没有关系的费用,可以拒绝赔偿;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应赔偿。这就是说,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规定接受治疗,确实需要转院治疗的,要取得医务部门的批准;肇事方可以在这方面留意,看受害人在转院治疗时是否有批准手续,是否是受害人有意扩大损失,没有经过批准的扩大损失部分,肇事方可以拒绝赔偿。八、 但这里所讲的一般不予赔偿,是指通常情况下,为防止受害人随意扩大损失而言的。一般不予赔偿并非绝对不赔偿
10、,应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受害人在特殊情况下,虽未经医务部门批准即转院治疗,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也可请求加害人赔偿:一是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确需转院治疗的;二是转院后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是治疗所必需的;三是转院后受害人所进行的治疗与加害人的损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密切相联,缺一不可。这就是说,受害人虽然未经医院同意而转院治疗,应视为擅自转院行为,对其转院治疗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如果能依据上述三个条件举出证据证明事实的客观存在,肇事方也应该予以赔偿。【事故责任鉴定-不是最终的结论】九、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进行。我国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
11、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根据当事人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具体情况,令肇事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所指的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有关情况,依照法规和规章标准,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所作出的定性、定量的鉴定结论。这种责任的认定为进行处罚和赔偿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也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事实依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赔偿金额应根据肇事者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来确定:全部责任承担赔偿金额的100;主要责任承担赔偿金额的6090;次要责任承担赔偿金额的1040;同等责任
12、的各自承担50。如果是二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则应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金额的承担,赔偿金额之和应等于100。十、 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则上依照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确定赔偿责任。但又不是绝对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有错误,法院可以按照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认定,并依据法院的认定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只认定了两名被告的责任,遗漏了一名被告的责任,法院对此进行了重新认定,不仅吴乙要承担责任而且要承担主要责任。这就是说,虽然按
13、照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下一级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如果认为都是同一个部门,可能会官官相护,可以不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十一、 二、乘客车上发病,司机岂能弃之不管【案情】十二、 2000年8月的一天,朱小姐和朋友聚会后,从东环广场打出租回家。车辆行驶途中,朱小姐突然觉得自己有点不舒服,开始浑身颤抖,接着就昏了过去。原来,朱小姐患有癫痫病,发病也没有什么规律,犯病前也没有什么征兆,每次犯病时,都要持续30分钟以上才能苏醒。这次苏醒过来时却躺在马路上,此时正是午夜12点。至于是怎么躺在马路上的,她自己也不清楚,看来只有当时的司机知道。
14、她认为是司机趁她昏迷时,把她拖下车的。可是,朱小姐既没有那辆车的出租发票,也没有记下车号,于是,她就在出租车经常拉活的娱乐场所寻找那个司机,结果正好遇上了。于是,朱小姐就把车号记了下来,到派出所通过公安局信息网,查到了那个司机所在的公司和司机的名字。2000年10月,朱小姐将司机扣司机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2000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小姐发病后,没有自己下车的可能,是司机将朱小姐置于车下。判决被告出租车公司向朱小姐口头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诉前思考-能不能告】十三、 在一般人看来,此案既没有出租车发票,也没有记住车牌号,不可能
15、找到那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甚至要负刑事责任。当然,本案司机的行为也代表了大多数司机的心态,担心被赖着,到时说不清楚。从这一点看,司机的行为确实可以理解。这说明社会需要我们大家相互信任,我们应该创造互信互爱的环境,不要让乔安山式的司机流血又流泪。三、旅客受到不法侵害客运公司承担什么责任【案情】2000年5月20日,原告陈某购票乘坐由湖北某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长途中巴车从天门回东西湖。途中,一同车男性邓某欲对原告行窃时,被原告发现,原告对其进行了指责。当中巴车停靠一加油站加油时,邓某上前殴打原告,因邓某携有凶器,该车司售人员不仅不将车子开到派出所,相反开门把歹徒放走。邓某将原告打伤
16、后下车逃逸。该车司机遂向110报警,随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原告的伤情为:左眼球破裂,左眼视力盲,右眼视力降至008,经法医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原告住院治疗20余天,医疗费1万余元。邓某被抓获归案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年。在该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即本案原告)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11月6日,原告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被告客运公司则认为,在原告受伤后自己已尽到了救助义务,不能制止罪犯是因为罪犯当时持有凶器,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应向罪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没有道理。【怎么告】对于这样的案件,当事人要搞清楚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7、。在此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告陈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一个是原告与侵权人邓某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的损失采取什么方式追究,完全是其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当原告选择两种诉因中之一种达到赔偿目的时,其法律后果应当是对另一诉因所享有权利的消灭。首先,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原告的损失是因犯罪人侵权行为所致,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即本案的原告)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途径要求致害人赔偿自己的损失。这种方式在犯罪嫌疑人
18、已被抓获且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为,犯罪者大多希望通过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来达到减轻自己刑罚的目的,因而有可能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全部的补偿。但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或没有给付能力,甚至有给付能力也不能及时、全部给予赔偿时,对被害人就很不利了。但特别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原告切不可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允许的,但这一诉讼,仍然应当就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提起,并依照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赔偿责任;若存在共同致害人,当事人对负有赔偿义务的主体还有选择的权利。但是,本案
19、中的客运公司不是共同致害人,民事诉讼的被告只可能是致害人邓某,负有赔偿义务的主体也还是邓某。但原告对客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致害行为无任何过错的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是要求就损害这一事实,对致害人邓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客运公司适用元过错责任原则。让客运公司对邓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既不符合民法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人范围的要求。如果这样,客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了。其次,可以依合同法选择违约民事责任之诉。本案原告的损失既是邓某不法侵害所致,同时也是作为承运人的本案的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而合同法第二百九
20、十三条、三百零二条对于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违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很明确,因此,原告也可以通过追究本案被告客运公司的违约责任来解决其损失问题。再次,可以依侵权行为法选择侵权民事责任之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并非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其一,一般而言,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优先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被害人提供补救,且不法
21、侵害的侵权是造成合同违约的原因。其二,并不符合加害给付的要件。合同法规定,在因果关系上,被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侵权所致,而并非是承运人违约行为造成的,承运人的消极不作为不属加害给付,只是一般的违约。而且加害给付人一般是合同当事人,而不包括第三人的。故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受第三人袭击,第三人负侵权责任,承运人负违约责任,两者并不竞合,被害人可以一并追究责任,也可以择一追究。由于违约责任是侵权所带来的,因此,侵权责任具第一性,违约责任具第二性。违约责任性质上只能是垫付责任,侵权人是最终的承担责任主体。由于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是并立的两诉,故被害人可以一并起诉,也可以择一而诉。现将不同起诉类型情况归纳如下
22、:(1)一并起诉的,若对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权人先承担责任,侵权人无力承担的,违约人承担,违约人承担后对侵权人具有追偿权。(2)一并起诉的,若对第三人和承运人均提起侵权之诉的,则依双方的过错予以承担责任。一般第三人负主要责任,承运人负次要责任。承运人主要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扩大部分负责。(3)择一起诉的,若单提起违约之诉的,则依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由承运人全部赔偿,承运人全部赔偿后对赔偿部分具有代位请求权。如果被害人和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对未满足部分,可以起诉侵权人要求其赔偿。(4)择一起诉的,若单对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则承运人并不承担责任。此时先前第三人的重行为吸收
23、了承运人的轻行为。实践中,被害人对侵权人是否逃逸可以在所不问,而直接追究承运人的合同责任。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以第三人侵害债务关系为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此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垫付责任。这种垫付责任属全部责任,即使司乘人员尽到了义务,也不能减轻。【被告客运公司有无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事关系和民事责任是清楚的。其一,原告购票,原、被告间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被告作为承运人,其主要义务是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保证原告在客运途中免遭各种损害。其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不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不能
24、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是承担责任的条件。【责任怎么承担】原告既然提起违约民事责任之诉,那么赔偿就应按违约的赔偿原则处理。本案的违约主体只有一个,即被告客运公司。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违约事实中,若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则原、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受到伤害,其自身没有过错,亦即没有减轻被告责任的情形存在;被告单方违约,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事后补救】作为本案的被告,客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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