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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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初探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初探摘要摘要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一个部分,随着经济主体与经济活动的日益多元化,民间借贷已融入社会金融体系中。而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农村民间借贷早已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灵活的融资形式,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村资金市场的供需平衡,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但它同时又是一柄“双刃剑”,在当前社会法律条件下,农村民间借贷又带来许多新问题,诸如资金流向的无序性、金融风险与监管困难等。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重新认识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分析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存在的特点及发展现状,从而
2、提出促进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律规制建议。关键词: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现状法律规制建议Regulation of Chinas rural folk lending lawsAbstractPrivate lending is a part of the Private Finance,with the growing diversification of theeconomic entities and economic activity.private lending has been integrated into the society of thefinancial syste
3、m.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economy,the private lending in ruralareas has already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rural financial in rural areas,private lending isa direct,flexible forms of financing,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lending in rural areas to promote acertain extent,the
4、 rural capital market supply and demand balance,and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of theneeds of farmers living expenses,the financial market competition formation,but it is also atwo-edged double-edged sword,the current social and legal conditions,the private lending in ruralareas brings many new problem
5、s,such as the disorder of the capital flows,financial risk andregulatory difficulties.This article from the Law of the angle of re-understanding of the rural privatelending,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status of private lending in rural legalregulation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
6、f rural private lending norms recommended.KeywordsPrivate lending in rural areasPresent SituationLegal Regulationrecommend.引言引言一般来讲,我国农村借贷的主体应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作为活跃在农村借贷市场的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不仅一直存在,而且大有市场。农村民间借贷有着不能忽视且又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通过对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理解和对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加以总结,从而对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合理建议
7、,促进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第一章 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概述1.1 概念目前,学者们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提出种种不同的见解,对其的理解多是从经济学和金融角度出发,认为民间借贷称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是指不通过已经存在的金融机构,而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团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是一种比较原始的信用形式。而从法学的角度来讲,一般我们认为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广义角度来讲,民间借贷是指民间金融的总和,包括合会组织、高利贷、社会集资、个人借贷、居民典当等活动。狭义的民间借贷则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
8、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本文所指的农村民间借贷则是采用狭义的民间借贷概念,农村民间借贷是指发生在农村领域内的农户、企业及其他个体组织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行为。【1】1.2 特点我国的民间借贷就主体角度而言,呈现了主体较广泛,较多样的特点。其主体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就客体角度来讲,我国的民间借贷多数为金钱借贷,借款的客体一般为金钱,而其他有价证券仅仅是作为民间借贷客体的补充形式。民间借贷合同和其他借款合同一样是单务合同,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出借人承担。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是不要式合同,约束力较小,法律规范性弱,这就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及责任
9、追究设置了障碍。而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多样化的,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的具体含义包括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约定契约内容,自由选择契约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的、自由的协商来确定。而金融借贷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合同的部分甚至主要内容已经事先由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确定下来,虽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但借贷人能否成功进行融资的主动权与
10、决定权主要掌握在金融机构一方。而相较于一般地域的民间借贷,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由于其地域、人文、经济的差异性而具有以下特点:1.2.1 农村民间借贷的自主性和自发性。农村民间借贷一直是游离于官方监管与主流经济学研究视野之外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是一种跨时私人契约,在风险管理上具有自主性和自发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农村民间借贷是发生于农户之间或农户与企业、其他个体组织之间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它根植于农村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性。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业生产具有风险性,农户的资金需求具有季节性强,资金需求额度小、次数多,借款的相当部分用于生活等特点正规金融机构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
11、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贷款难以满足农户的这种小额、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作为借贷关系的借款主体(多数是农户)。出于生产或生活需要自发的向第三方进行借贷,进而农村民间借贷应运而生。【2】1.2.2 农村民间借贷的地缘性。农村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是基于一定的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产生,相比起金融机构。农村民间信贷获取信息成本低,而且手续便捷、方式灵活,可以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交易成本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通常发生在文化习俗相同或相近、生活的地理位置相同或相邻,或是亲戚朋友这样的群体内部,加之人口流动性相对较小,在时间和空间上就组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独立国”。发生在农村中的借贷行为靠的是乡
12、土社会的信用,而这个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2.3 农村民间借贷的实践性。在亲朋邻里之间,可就近借款。利率随行就市,可长可短,金额可大可小,借款方式自由选择。农村民间借贷合同不仅要求双方的合意,而且要求贷款人把出借的货币交给出借人,合同才算生效,而不是农村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为农村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标志。这一点是农村民间借贷合同与农村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又一重要的区别,也是处理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理论指导。农村民间借贷的这一大特色正好与正规的农村金融形成鲜明对比,使其在众多正规农村金融部门的挤压下仍充满着强大的生命力,且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朝气
13、【3】。第二章 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作为农村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有其独特的发展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2.1 发展现状和趋势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1 农村民间借贷活动规模扩大。1996 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行社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整体还没有走出亏损,发挥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经济对资金的需求。而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庞大的市场空间,因而近几年农村中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尤其是经济发达的江浙
14、一带农村经济的繁荣带动了农村民间借贷的繁荣。虽然农村民间借贷因各地农村经济水平差异而规模不一,但是在各个地区普遍存在,并且已经渗透到农村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规模呈扩大之势。2.1.2 资金用途以生产经营为主,生活消费为辅。当前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已从生活消费转向以生产经营和投资为主,原来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费的农村民间借款已经很少了,现在农村民间融资的范围和用途发生了根本转变。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农村经济由原来单一的农业生产转变为多元化的经济模式,不再只是基础的农业生产,随着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农村经济发展蒸蒸日上。农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农村的民间借贷也变为主要用来解决乡镇企业
15、、各种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的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4】2.1.3 农村民间借贷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一是口头约定型。这种情况大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邻居等熟人中进行,借贷完全靠个人间的感情及信用行事,无任何手续;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地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借款期限的长短,借款利率的高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三是高利贷型。个别富裕农民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甚至联合城市中有闲置资金的亲戚、朋友共同出资,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农户或农村企业,从而赚取高额回报。2.2 存在问题2.2.1 农村民间
16、借贷对农村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农村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加上农村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农户不愿将资金存人银行,而甘愿冒险借贷出去,这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其活动的蔓延不可避免地侵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导致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更加增大。而且农村民间借贷风险大,极易引起债务纠纷。农村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
17、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借到手。结果往往是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5】2.2.2 农村民间借贷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农村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信贷活动。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缺乏担保、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规范的借贷占了很大比重,逾期不还已成为普遍现象,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参与人员广泛,且多处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欠款不还,容易引起纠纷,甚至发生暴力收款行为,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据农研中心 2005 年农村民间借贷调查显示院在调查的 50 起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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