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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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问题及对策 首先,农民工参保覆盖面较低。各地虽然都将农民工作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的主要对象,但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农民工参保率依然偏低 其次,农民工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广东东莞2021年有1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1年内就有40万人“退保”,基本上都是外来务工者。在浙江杭州,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人数高达810万人,目前累计“退保”的人次超过24万。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一道难题。
2、再次,养老保险衔接困难。由于各地的农民工养老政策不同,各地的缴费率、缴费标准存在很大的差异,使得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没法实现接转。 1.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险责任主体、社会统筹的工资比例以及政策与制度衔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首先,国家对农保资金筹集的规定,坚持的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的地方,保费全部由农民个人负担,保费收取很困难。个别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强制性收取保费,引起农民反感,并带来一些社会性问题。其次,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工资比例,各地有所差异,保险制度
3、的不衔接、不统一等因素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再次,现行的政策中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衔接问题设计的不够好,这给劳动力在全国的流动带来了极大的阻力。最后,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关于累计缴费15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门槛使得农民工难以逾越。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 2.各地政策不统一,缺乏统一有效的指导。 2021年1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中央政策对地方的政策具有
4、约束作用,但有的地方在执行中央的政策同时,加入了地方性的规定,从而形成了有差异的地方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因此,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区域政策差异致使农民工跨省区调换就业地点后很难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各地政策的不统一,因此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基本上不可转移,因此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农民工工作的高度流动性,使其在老年之后能享受单位养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面对没有保障的未来,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只是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让社会听不到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诉求。 3.我国的
5、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镇农村社会保障的资源分配存在巨大差异。 户籍制度是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长期以来政府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政策资源倾向城市居民,因此社保问题上在城镇居民的社保资金尚存在巨大差额的前提下,更谈不上农村的社保问题了。这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4.农民工自身的因素。 由于农民工个体群体差异极大,难以进行统一规划。有的农民工是季节性外出,有的是长年外出,还有一些农民
6、工选择在城镇长期工作和居住,因此农民工个体和群体差异都很大,如果按照统一的模式纳入养老保险体系显然不现实。而且由于农民工收入较低,难以承受保险费。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农民工自己应缴纳的部分每月在100元以上,除掉必要生活费用支出,每月所剩无几,缴纳较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因此出现大量的退保现象。 5.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许多用人单位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其主要原因就是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因此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选择退保,可以得到个人账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
7、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调整支出结构,筹集资金,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 由于农民工兼有农民和市民双重身份,政府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所负财政责任具有特殊性,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除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缴费外,还应当开辟筹集渠道的新思路。其中主要有:一是农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二
8、是转移财政支付。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之间建立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依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限定一定比例进入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 2.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 现阶段实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这是他们消极对待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建议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首先,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化管理
9、机制,让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户籍、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建立劳动者个人终身保险账号,形成全国统一的网络。其次,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中心。通过设计“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窗口”,简化参保程序,改进服务手段,使农民工参保登记、缴费、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更加方便快捷。再次,建立农民工全国通用型永久社保卡。实行一卡制,农民工不论迁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保险金。最后,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可以按月计算,按月、季、年缴、允许中断后再补缴,缴费时间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 3.深化改革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转让制度。 首先可以全面
10、取消中小城市的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的界限,允许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域内自由流动,只要农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即为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并可随其工作区域的变化而转移。农村土地转让制度改革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工自主转让土地经营权,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人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实现土地增值,使在外打工的农民摆脱土地经营的后顾之忧,并最终通过利益补偿纳入其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强养老保障的能力,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工最终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4.适当降低缴费率,延长缴费期,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
11、。 从农民工个人角度来看,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般都明显低于城镇工,所以农民工个人缴费率也应低于目前城镇职工执行的8的标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灵活性和收入的不稳定性,可以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农民工个人可以针对自己的即期收入参照不同的缴费率进行缴费。当其收入较高时,可以按较高比例缴费;收入较低时,可以按较低比例缴费,“多投就多保,少投就少保”,因此农民工的缴费水平只会影响到参保农民工个人将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他可以根据自己当时的收入状况选择相应的缴费比例。 5.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体系。 社会养老保险监督体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第一,行政监督。应该由有关部门在国家的授权下对社会养老
12、保险工作进行严密监督,同时处理有关养老保险投诉案件,并给予及时处理。第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财务和管理进行审计,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第三,社会监督在国家审计和监督的前提下,引入社会监督,由有关代表及社会团体组成社会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机构进行直接监督。以维护养老保险的公平与安全。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激励机制。一方面,组织专门的检查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企业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可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及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来将他们分类,分别确定不同的缴费率,建立差别缴费率。 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13、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大体系组成。 目前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到了新高度,实行“三保合一”的时机已经到来。存在机构职能重叠交叉和社会资源浪费的现象。不仅政府的三个职能部门都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事项,职能有明显的重叠交叉现象,而且部门内部层层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每个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定点医院)内部也分别设置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保险等多个报销窗口,负责各自的报销和结算工作,这样就使得管理机构一方面感到经办力量明显不足,尤其是部分地区新农合的基层经办力量还很薄弱;另一方面又存在部分人力、财力、物力
14、资源被浪费的状况,比如机构重叠就造成了部分人力资源、办公场地的重复投入和浪费,不同部门重复建设多套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造成了部分资金、设备、管理人员的浪费。 存在重复参保、假报销的现象。部分农村大学生(在校生)既参加新农合保险,又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还有部分城郊失地农民和外出打工农民存在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城镇居民保险的现象。这种重复参保不仅增加了农民负担,还增加了财政支出。同时,还可能为少数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假病历、假发票等,以获得政府补偿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符合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新农合的实施,极大地缓解了广大农民群众看病贵、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
15、,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好处,也赢得了民心等等。但由于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城乡群众显得不够满意,比如因政策标准不统一,城镇居民和农民同住一间病房,但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却不同,部分群众存在不公平感。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实现居民、职工和农民参保条件一致、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一致、保障水平一致以及权力和义务一致,逐步缩小城镇居民、职工和农村医疗保险待遇之间的差距,真正体现医疗保障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我国目前很难用一个制度和统一的标准建立适合所有人群的医保制度。因此,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发展需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医保制度的统筹发展,最终实现制度的统一。不仅如此,三
16、种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也需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支撑,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各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配合。 在当前形势下,三种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不能操之过急。因为在我国,三种医疗保险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一旦三种保险的基金流入一个资金池,就会出现保障水平高的人群对保障水平低的人群进行变相补贴。所以国家应充分调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比较完善的整合三种保险制度的要求及意见,供地方贯彻执行。其次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保障水平息息相关,同时涉及了人财物等方面整合,需要不断完善。各地应结合国家政策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经验,加快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最后我国城乡差距很大,这就需要国
17、家不断提高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水平和医疗待遇水平,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平性和广泛性。 工伤保险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企业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如何加强工伤预防、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工伤保险作为一项以保障工伤职工各项工伤待遇为目的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探索一条新形势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发展之路,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2021年我国
18、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架。截至2021年末,全国参保单位达330余万户,参保人数达到1.46亿人,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增加了2倍之多。与此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规模呈大幅度增长趋势,2021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达到240亿元,为2021年的6倍之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也不断增加,待遇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较好保障。近年来,尽管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解决这些问题已成当务之急。 1.工伤保险制度工伤预防功能发挥不够。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仍是以工伤补偿为主,主要通过对工伤人员的经济补偿来保障
19、他们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但单纯的工伤补偿并不是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应有之义。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都把工伤补偿和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紧紧结合在一起,并将重点放在工伤事故的预防上,同时尽最大努力提供康复帮助。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尽管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支出比例、途径和用途,在我国一些省级立法及实施细则中,大多数也没有明确规定工伤预防基金支出比例,从而导致工伤保险机构的工伤预防工作无法得到明确的制度指导。 2.工伤保险覆盖面狭窄,覆盖范围小覆盖面狭窄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一方面,现有的制度主要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20、,仅规定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参加。另一方面,农民工参保率不高是突出问题。虽然我国早在2021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就将农民工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但较低的参保率导致大部分的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3.工伤保险费率不尽合理 我国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但目前工伤保险费率不尽合理。一是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偏低。目前我国平均费率为0.9%左右,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费率低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工伤保险该有的功能和服务不到位。二是行业费率档次少。我国行业本身分类繁多,但在工伤保险费率计算时,我国只是简单地将行业分为风险较小、中
21、等风险、风险较大三个类别,相应的基准费率为0.5%、1.0%和2.0%,差别也不大,直接影响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以及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效能的发挥。 4.工伤保险的实施面临新挑战 随着就业形式的多元化,我国高流动性、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大量增加。同时,随着我国逐渐全面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劳动力流动也不仅限于国内劳动力市场,工作人员派驻国外以及外籍人士来华就业等情况都将大大增加。按目前实施的工伤保险制度很难将这些劳动关系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另外,在原有制度及其改革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老工伤问题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提出了难题。比如,由于职业病迟发性、滞后性的特点,将会出现越来越多以前没有参保的职工陆续被诊
22、断为职业病的情况。如何解决这部分人的工伤待遇问题,也对工伤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健全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加强工伤保险法规建设,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在工伤保险运行体系中实施积极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已成为国际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主流。我国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的核心是2021年出,其中很多已经适应不了台的工伤保险条例 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须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推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在新修改的条例中,我们应当逐步明确工伤预防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的法定支出比例,保障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的经费来源。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制定
23、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对工伤预防和康复费用的使用范围、提取比例和任务目标等做出明确规定。 2.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从国外的工伤保险状况来看,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是相当广泛的。例如,在实行强制性工伤保险的德国,1885年工伤保险创立之初仅在部分行业建立了该项制度,之后逐步发展到所有雇员;到1942年,德国的工伤保险已经覆盖了全部企业;到1971年,覆盖范围进一步从工人到国家工作人员及中小学生甚至幼儿园儿童各类人群。对于我国来说,未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适用我国境内一切企业单位和全部职工,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和私营企业,还应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纳入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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