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_1 (3)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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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我国的人民调解被西方誉为“东方一枝花”,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的积极贡献为世人称道、为社会瞩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调解制度作出了规定:要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这些年,人民调解所作用的对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了深刻变化。调解纠纷的范围从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
2、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医患纠纷等各个方面。损害赔偿纠纷升级为工伤(死亡)赔偿、非因工死亡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类型的纠纷,邻里之间因巷道、屋檐、宅基地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现上升趋势,纠纷双方各不相让从而矛盾加剧,劳动争议纠纷则以建筑工地劳资纠纷和企业劳资纠纷由个体单一的发展为群体性,涉及人数多,内部关系比较复杂,调解难度较大矛盾纠纷,民间纠纷日益复杂化、调解难度加大,给社会稳定增加新的不安定因素的情况和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调解工作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发展。亟待人民调解工作
3、更加规范,机制更加完善。 二、人民调解工作带来的新问题及原因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共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其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即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一种民间的活动;是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一种自觉自愿的活动;是基层的一种自治活动,当前社会矛盾的新变化给人民调解带来的新挑战。 (一)人民调解远远超出了“民间”的范围,人民调解的领域受到了挑战。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制度,由民间调解演化而来。
4、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得到普遍推行。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属国有、经济活动是国营、单位组织是国办,社会比较封闭、思想比较禁锢、观念比较守旧,民间纠纷特别是农村的民间纠纷,主要在家庭、邻里之间展开,在公民之间进行。简单地说,传统的人民调解就是调解婚姻、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适应这种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此时也达到了辉煌颠峰。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改革开放使公民之间、公民与集体、国家之间单一的利益关系由单元变为多元。矛盾纠纷已由计划经济时期主要发生在公民之间转化为主要发生在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
5、政府、与管理部门之间;矛盾纠纷的内容已由家庭、婚姻、邻里等简单的人身、财产权益,发展成为涉及征地拆迁、土地流转、企业改制、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问题之上。 (二)实际工作超出调解内容,人民调解措施遇到了挑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关系主体日趋多元化,导致民间内容越来越复杂,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虽然目前已开始进入法治社会,但目前其人治色彩仍然很浓。很多问题法律事实上已经作出结论,有的是法院不受理的,有的(如法院的一、二审、再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无休止地上访,甚至以死相威胁,最
6、后通过纠访缠访,法院改变审判结果或者使判决书成为一张废纸。还有就是当事人胡搅蛮缠,进京到省、拦领导车、告洋状,逼着领导作指示、下批示。个别领导缠得无法,“花钱买平安”,本来根本不能也不应该答应的无理要求,最后却答应了。逐步形成了黑头(法律条文)不如红头(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领导批示)、白头不如口头的不正常现象,使不少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明明可以选择而且应该选择依法起诉的道路却故意放弃。也有的领导直接指示由大调解来调解解决。 (三)调解过程难避免“关系调解”“人情调解”,制约机制遇到了挑战。调解过程对具体事实不够公开透明,以调解之实行司法腐败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为腐败开辟新途径。司法、行政执法办
7、案,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而人民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同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在目前组织、纪律监督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人情调解”“关系调解”。特别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中存在的现象比较严重,在法人与个人矛盾纠纷中,往往出现企业法人慷国家之慨,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某国营企业将林地对外承包,林场领导长期与承包人建立了“良好关系”,后因修建公路,需要征用其对外承包地,因赔偿费用产生矛盾,人民调解员估算的承包地实际损失与承包人要求差距十分悬殊,调解员坚持依法调解,多次调解后
8、未果,建议走司法程序,但最后林场领导以公路工期为重,根据上级领导要求,向调解中心施压,以付出远远高于承包地实际损失的赔偿,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有的医患纠纷调解中,在医疗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有的患者方的过高要求很快得以满足,有的患者方合理要求医院方却寸步不让。在农村土地出租中,有人利用几年或十几年前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的缺陷,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承租方大幅提高租金,甚至出现系列敲诈勒索的现象,往往是人民调解解决问题,使不合法的成为合法。如某水库对外承包养鱼中,该水库是周边十几万人的饮用水源,尽管水库方在协议中对水源地明确相关要求,但不可能把水源地禁止性行为设定完整,承包方在水库中“庞大投入”,而后,承
9、包人进行协议中没有的如在水库周边养鸡,放牛,围埂养殖等影响水源行为,借社会力量让水库方提前中止协议,产生矛盾后,根据情况人民调解不同意调解,但迫于社会和地方政府的压力,进行调解。最后,水库方高额赔偿,只能是人民财产遭受损害。 (四)缺乏统一责任认定机制,公平、公正性遇到了挑战。我国虽然不施行判例法,但老百姓的攀比心理普遍存在,往往是“同命不同价”的结果让群众难以接受,使调解工作经常陷入僵局。如某私人控股企业,企业效益比较好,有一装载工人在公司仓库内被同事的叉车顶撞,造成伤亡,装载工人所有的工伤保险齐全,赔偿走社保途径,但死者家属在工伤赔偿后却让公司额外补偿60万元,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后以公司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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